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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人才培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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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A 大学湘潭大学学年论文论法学人才培养制度以德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探讨中国法学人才培养学 院 兴湘学院 专 业 法学 年级班号 09 级法学一班 学生姓名 林涛 学 号 2009961638 2012 年 10 月 3 日- 2 -A 大学论法学人才培养制度以德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探讨中国法学人才培养 【摘要】中国当前在法学方面的高等教育模式是着实让人担忧的。不仅仅是从就业率和就业方向来看,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中国下一代法学人,极大的缺乏法学的素养和精神。和一些成熟的外国法学高等教育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明显的低水平,低门槛,低质量这样三低的局面。本文旨在通过选取国际

2、上法学教育比较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探讨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得失与方向。【关键词】法学 德国 高等教育 - 0 -目 录1 引言 12 中德法学高等教育现状 12.1 中国法学高等教育 12.2 德国法学高等教育 23 中德法学高等教育比较 33.1 教育模式 33.2 控制标准 33.3 综合结果 44 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分析 44.1 深入剖析 44.2 何去何从 45 结论 5主要参考文献 6- 0 -1 引言当你怀揣着法学的梦想走进大学的校门,当你满腔的热血准备为中国的法学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的时刻。你可否想过,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到底能不能带你到达真知的彼岸,还是只负责先赶

3、上船再说,其他的管不着也不想管了。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出的人才们,你们也许能够用合同法打赢买卖纠纷的官司;也许可以通过公司法赚到别人钻不到的空子;或者通晓刑法成为检察院的王牌公诉人。但是,你们无法领悟通过历史锤炼得到主体间那神圣不可侵犯的平等;无法体会法学这个神圣的词语在肩头的分量;无法去面对中国未来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在法学高等教育方面明显要成熟于中国。宽进严出逐级淘汰,塑造法学精英。德国的法学人无论是在素质上,还是从法学的思想上,都要比中国的同行们高出不止一个数量级。由于中国的整个类大陆法系的法律模式,使得我们很难去抄搬英美法系的高等法学教育体制,而德国,

4、尽管其本身也有一定的缺陷性,但是作为一个成熟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能够合理成功的引进其有利的部分,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肯定能够有一个很大的跨越。2 中德法学高等教育现状2.1 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现状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首先用一个认识的二本的同学所说他们学校的法学院的状况来说吧。这位同学透露,他所在的学校尽然有所谓的法学院,所有教师中么有一个是法学博士,几乎是清一色的硕士,还是在读的。作为一门理论高深的学问,竟然没有博士授课,这法学怎么称之为学。更可笑的是师资不济的情况下,还拼命的扩招据说 2012 年法学新生可达 300 多人,共分有 7 个班,真是误人子弟。不知道贺卫方先生了解后会有什么反映,

5、也许也会发出无可奈何的感慨。从这个例子里,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这些年来的高等教育改革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院校法学专业开设中的低水平,法学教育中进与出的低门槛以及培养出来法学学生的低质量。中国的近代法学高等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时期。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的十年浩劫中,中国的法学人才损失殆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开始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高等教育的改革也如火如荼的进行。开放 30 多年,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止到 2011 年 11 月,全国法学院系- 1 -已达 634 所,比 30 年前增长了 105.67 倍;在校生人数,法学本科达 30 万人左右,专科生达

6、 22 万多人,比 30 年前增长了 200 多倍;法学硕士研究生达 6万多人,比 30 年前增长了 260 多倍;法律硕士研究生 3 万人左右,比 10 年前增长了 4 倍左右; 法学博士生也已经达到 8500 余人 。1但是,高速扩招的背后,是教育资源的严重缺乏,造成了很多大学的法学院六七个班却只有一两个博士,这样的低水平法学教育,我们能期盼教育处什么高水平人才吗?其次,是扩招带来的第二个问题,法学培养门槛的降低。大学设置了如此之多的班级,更多的人进入到法学的高等教育中来。一方面是生源质量的整体性下降;另一方面,则是大学为了提高就业率,人才的输出控制趋于宽松,造成出去的门槛也同时降低。而高

7、等教育之所以称之为高等而不是普及教育,就在于录取的严格与社会输出的严格控制。宽进宽出的高等教育体制,完全成了缘木求鱼,本末倒置。最后,是由于低水平的法学教育和宽进宽出的大学体制,造成中国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根本没有办法适应当今社会的现代化法律建设。这样宽松的教育体制,根本无法培养高素质的精英人才,而法学教育,则正是需要这样的精英人才。我们需要的是法学教育,而不是普法教育。22.2 德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宽进严出,逐级淘汰,塑造法律精英。德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指向十分明显,就是要通过全面严格的法学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积累从事法律职业的经验为法律工作者队伍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人才。为了保证法律人

8、才有充裕的选拔基础德国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入学资格不作严格限制对学习法律也不设置过高的门槛,使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年轻人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但是从入门学习到进入法律职业的圣殿,则是一个层层筛选逐级淘汰的优选过程。在跨越了学习期间自我放弃单科测试,第一,第二次的严格国家考试之后,最终能够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则是那些刻苦勤奋,饱学理论,能力超群而又具有职业敏感的少数精英。为了保证那些具有真正法律素养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德国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设置关口以及时分流人员,以至于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要全力备考。不到有十分的把握决不申请参加国家考试,即便是通过了两次国家资格考试的最优秀人才,也不

9、能保证一定能够获取到法官,检察官及公证员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职位,也还要看是否能够幸运地遇到空缺的职位。一般来讲仅有一小部分 35 岁以下的年轻人会有这样的机会。3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比较完善的培养选拔机制才使得不同的岗位能够按照需要补充到不同素养的法律人才如此既保证了人才质量也避免了人才浪费。但是,德国的法律高等教育同样存在着问题和挑战。首先,在培养目标方面,德国的法学教育历来以培养法官为目标,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司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立法机关虽然对德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学教育的联邦性框架法律作过修订,但依然保留了法学教育之培养“取得担任法官职务的资格”的法律人这一目标。只有取得了担任法官职务的资

10、格,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能从事其他相关的法律职业。这一培养目标显然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因为德国绝大多数取得担任法官资格的“完全法律人”都不担任法官,而- 2 -是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其次,在学制方面,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时间依然过长。即使 1992 年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规定法科学生基础学习的正常时间应为 4 年,但实际上许多学生在大学的学习时间远远超出这一时间。即使在实行“免费射击”制度以后,法科学生的平均学习时间仍然达到平均 9.61 学期。此外,德国许多大学的法律系学生人数众多,用“人满为患”来形容实不过分。教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许多阶梯教室的座位根本不够用,因

11、此连地上、台阶上都坐满了听课的学生。教授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授课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则训练学生今后作为法官解答案例的技能。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占有的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欧洲化的事实和前景考虑过少,某些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以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由于培养目标确定在培养法官上,因此法学教育对其他法律职业及其特有的技能,特别是律师职业和经济活动所需的素质和能力,考虑得不够充分。最后,在考试制度方面国家考试的弊端

12、变得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教学的材料越来越丰富,考试材料也呈不断膨胀趋势,学生感到需要学习和复习的东西实在是漫无边际。另一方面,在学生准备考试的过程中,“复习人”已变得不可或缺甚至占据了主导性地位。据统计,有 70%的考试内容需要由复习人来提供或补充。复习人排挤了大学,成了学生参加和通过考试的支柱。3 中德法学高等教育比较3.1 教育模式中国和德国由于都是渊源于大陆法系,在法学高等教育的培养上,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学徒式法学教育。大陆法系的培养模式都是以重视系统传授和概念分析为主,以课堂式的系统教学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在大的方向上来说,中国和德国的模式大体是相当的。但是,德国作为一个资深的大陆法系

13、国家,法律的积淀和学理性的人才相当多,教育资源要比中国高出许多倍。在这个方面,可以说中国近期内很难改变,这需要长时间的积累。3.2 控制标准虽然说,在教育模式上中德大体是一样的,德国在学生的招收上也是采取宽进的政策。但是,德国对于法学人才的输出是有严格的控制的。德国的国家性司法资格的考试只能考两次,如果没有通过,将来就意味着永远再也无法考试。这就导致了德国的法律人十分的理性与谨慎。再加上德国举世闻名的司法考试低通过率,让最终能够称得上法律人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他们往往是综合性极高的人才,在法律方面有了极其深厚的造诣。然而,中国的高校政策,是为了就业率将毕业率拉得很高。中国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

14、远远高于其他- 3 -国家的。这往往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人才综合素质不高,或者说仅仅是应试突击型的。这样的人,就算通过了司法考试,出来以后能够称得上法律人这个名字吗?能够对中国的法律事业做出什么贡献吗?3.2 综合结果德国通过大浪淘沙般的筛选,最终得到的是极其富有法学素养的人才,我们可以看到,近代许多法学大家,都是出自德国。就连中国近现代在法学方面极力学习的日本,都是师从德国,由此可见一般。然而中国却在新的千年里遇到了巨大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改革开放初期这种提出了法学教育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进入21 世纪,中国社会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再

15、简单强调和贯彻这一方针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4 4 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分析4.1 深入剖析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在于法学的教学资源,人才的输入输出控制和法学人才的精英化。其实这就如同一个循环一样,而现在,在我国扩大生源导致出口膨胀,出口膨胀导致质量的降低,而质量的降低进一步导致中国整体的法律水平的下滑,反过来影响各个高校的教育资源水平,从而使得精英更加稀少,对于数量的要求更加大而滥,又不得不扩大。环环相套,最终导致了低级法律工作人员饱和而高级法律人员不足的现状。我们应该将这个循环改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在这种法律高等教育的状况。4.2 何去何从有学者指出

16、“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势在必行,因为要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的兴办必须特别注重质量,注重规格我觉得法学教育不能自乱江湖,盲目扩张,现在到了一个注重质量的重要发展关口了” 。5公立高校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力量,但是公立高校在我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对质量的控制并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部分高校基于利益的驱动不断扩张办学规模。事实上,一些收费高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部分学校创收的渠道。由于国家经费有限,教学资源的短缺,这种情形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并加强对教育规模和教学质量的控制,势在必行。法学教育机构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为我国法律事业建设培

17、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对公权力的掌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精英化。法律人才扎根在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公共权力部门。权力的属性决定了,掌握权力之人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良好的道德。如果法律职业人滥用公权力,那么对于公民而言就是一场灾难。因此,国家对法律人的法律素养、道德品质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只有少数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通过层层选拔,从事法律职业,这也符合精- 4 -英教育的一般特点。6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离不开法学精英教育, 现代法治的发展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精英属性。作为高层次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5 结论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伴随着中国已经走过了多少个春夏秋冬。现

18、在,是到换新衣的时候了。通过和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比较和引精去粕,中国要重新建立起一个适合于中国国情,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推动发展提供不断动力的人才培养制度。走精英化法学之路。- 5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http:/ 2邢钢 法学教育模式评析及发展思路 J.中国高教研究,2009(03). 3姜明 德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及启示 4吴汉东.孜孜不倦做学问,辛勤耕耘求创新 访著名法学家吴汉东教授.中国私法网 http:/ 5丁小浩,李锋亮,孙毓泽.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30 年J.中国高教研究,2008(06). 621 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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