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经济法概论,主讲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战略管理系蔡曙涛 副教授,2,课程特征,是为培养工商企业管理人才而设计,兼备管理和法律特色的经济法课程。为适应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课程学习机会,但需要了解现行经济法规对企业管理与决策活动产生哪些影响的现实需求,本课程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应用功能,不追求法律体系本身的系统性与完整性,避免过多的法律专业概念与术语,教学的重点是经济法律制度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从法律与经济管理结合的角度阐述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与效率,注重法律原理及原则对企业决策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而非具体法律条文的详细释义。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南,使他
2、们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及时、准确判断什么时候需要法律专家的帮助,什么时候自己就可以解决问题。,3,课程设计思路,使非法律专业学生,主要是学习工商管理的学生,能够熟悉经济法基本术语的涵义及中国的法律环境特征,对企业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特点有基础性了解。课程应当有助于学生了解以下三方面问题;1、各种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和功能是什么?主要规范哪些企业行为或解决哪些企业经营管理问题?2、企业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哪些主要权利与义务?权利如何取得?如何行使?如何保护?义务如何履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3、企业经营过程中最常见的法
3、律纠纷?如何防范和解决?,4,课程结构,一、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二、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制度) 三、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 业法律制度) 四、法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制度(法律权利取得、行使与保护方式 概述;委托代理、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法律制度) 五、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取得、行 使与保护法律制度),5,课程结构(续),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取得、行使与保 护法律制度) 七、合同与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担保
4、;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违约责任) 八、市场行政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九、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 十、企业法律纠纷的解决(协商与调解;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课程结构逻辑关系,课程结构由三个相互联系的内容版块构成。 第13章重点阐述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特点以及各类企业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公民、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等,关注企业内部管理法律制度。 第5第10章重点阐述企业的主要法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取得、行使、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
5、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劳动关系的监管、企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关注企业经营层面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第4章是企业法律权利的性质、特征和取得、行使、保护制度的综合性概述,在前后两大板块内容之间形成合理过渡,为理解企业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制度提供了框架性的思维方式和必要的概念、原理支持。,7,第一章 /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与功能,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广义的法律,泛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种法律、法令和法规。狭义的法律,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通过的法律。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规范分为三种类型:
6、(1)授权性规范;(2)命令性规范;(3)禁止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人们可以预先知道哪些行为是国家鼓励、支持或允许的,哪些行为是国家禁止或反对的,按照或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从而,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自觉按照法律指引的方向行事。,8,第一章 /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1、立法 核心是增加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做到有法可依。 2、 执法 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3、 司法 核心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 4、 守法 核心是自觉遵守法律,积极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获得合法利益;
7、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9,第一章 /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形式,在我国,有权制定、颁布法律(广义)的国家机关不止一个,它们所制定的法律具有不同的名称、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了解法律形式,可以知道不同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法律的基本形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订的各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条例、实施细则、规则等)的法律地位低于法律,高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各种地方性法规。我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的效
8、力。,10,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1、 刑事法体系有关犯罪和追究、处理犯罪人的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 民商法体系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 3、 行政法体系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经济法由民商法、行政法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9、构成。,11,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作用,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通过承认、确定、实现和保护不同的利益,以最小的成本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律要优先保护的利益?或是确定需要优先保护利益的先后顺序?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论以不同的方式阐明,设计法律制度的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原则,即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确定保护谁的利益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利益。,12,第一章 /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 秩序中的公平与效
10、率,法律秩序中体现的公平原则 (1) 对私有财产权的必要限制 (2)对契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3)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法律秩序中体现的效率原则 (1) 调节人类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减少合作成本,有效利用稀缺资源 (2) 确立市场交易规则,减少市场交易风险 (3)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商业惯例上升为法律,降低交易成本,13,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一节 法律秩序的本质,1、为人们提供一系列明确并具有权威性的信息,使人们的预期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与风险。 2、明确经济活动参与者收益与风险的分配规则,遏制无序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 3、降低交易成
11、本,如信息成本、谈判成本与履行成本。 4、将在经济实践中形成的资源优优化配置的一般经验予以确认,使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普遍性规则,有助于在人们缺乏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合理预期和决策。 5、为公正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规则与程序,即诉讼规则与程序。 参见案例1-1,14,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二节 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1权利,指法律赋予主体依法取得为一定行为或取得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人。 2、义务,指法律规定主体依法应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以满足他方(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负有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人。 3、法律责任,主体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但主体负有的
12、义务,应当自觉履行,这是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保证。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是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因而,国家必须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能够实现。,15,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二节 法律权利的类型和特点,1、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可以放弃或被依法剥夺,但不可转让。 2、财产权利:指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物质财富内容或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被剥夺,但可以放弃,也可以在主体之间转让。财产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
13、,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财产损失。 3、人身权利:指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利不能被放弃和剥夺,也不能在主体之间相互转让。但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人也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16,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1、刑事责任:指主体实施刑事法规禁止行为构成犯罪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司法机关对自然人自由和生命的限制和剥夺为特征。刑事责任包括两种类型: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指主体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所应
14、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当事人之间财产补偿为特征。民事责任包括两种类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3、行政责任:指主体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企业而言,主要是行政处罚,以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产制裁和经营资格中止或取消为主要特征。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17,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续),国家赔偿责任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
15、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本质上是民事责任,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8,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主要区别,1、处罚机关:刑事责任由法院确定,由执行机关执行。民事责任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违法行为人自觉执行。如拒不执行,经当事人申请或依法院职权,由法院
16、强制执行。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决定并执行。 2、 法律责任的性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原则上,国家机关和违法行为人之间不能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方式确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除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被侵权人和违法行为人之间可以通过仲裁、调解、自行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 3、 法律责任的财产归属: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处罚收归国有。民事责任中,违法行为人向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财产补偿。,19,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四节 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我国
17、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重要经济法规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人大的主要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任免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务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20,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由各部、委、直属机构等组成。国务院负责人(总
18、理)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我国地方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由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相对应的厅、局、委、办、处、科等职能部门组成。地方行政机关分为: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各级地方人大任免,同时,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国务院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决议,必须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21,第一章/ 法学理论基础与法律环境 第四节 国家司法机关,1、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人民法院系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人
19、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人民监察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3、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监督、改造罪犯。执行机关系统包括:监狱、劳改管教队、少年管教所、看守所等。,22,第二章 /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1)公民(消费者),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终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是同一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取得特定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
20、权利的实质是合法的利益要求。公民要取得某种民事权利,必须通过自己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不能由主体自行转让和放弃,也不能被任何人所剥夺。但权利作为一种利益要求,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和放弃的之外,通常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转让或放弃。,23,第二章 /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1)公民(消费者),自然人(公民)的行为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意思表达能力(表达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愿望并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是确认公
21、民行为能力的基础。法律依据公民的生理年龄和理智状况确定公民的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4,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1)公民(消费者
22、),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确认理智状态正常的公民,依据其生理年龄确认其行为能力。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理智状态不正常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行为能力状态。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 1、 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或其他有精神障碍的人; 2、 由与被宣告人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 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参见案例2-1,25,第二章 /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1)公民(消费者),公民 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持续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适
23、用于公民离开自己住所情形。特别期间为2年,适用于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 2、经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限制。 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4、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由法院判决中确定,26,第二章 /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法人的概念法人是社会组织,是人或财产的集合体。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是法人。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的条件并依照法人设
24、立程序成立后,才能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组织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成员、独立的组织意志。除非法人解散或依法变更法人组织章程,法人组织内部人员及组织机构的变化不会影响法人的性质及其存亡。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成为与公民平等的市场主体,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7,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二节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因此,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有差别。 (1)公民行为能力由其年龄和理智状态两个标准确定。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均由法律或章程确定。(2)公民行为能力有三种类型。法人成立便具有完全
25、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一致,并且同时取得,同时消灭。(3)行为能力取决于主体独立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意志,法人只能通过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表达法人组织意志。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28,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3)其他组织或个人,1、 个体工商户; 2、 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上述个人或组织(企业)虽然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核准登记,
26、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业务活动,而且,他们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投资人或经营者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9,第二章/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家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作为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市场的监管者。国家的主要组成部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分别负责制定市场规则、执行市场规则,解决主体因市场规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但在国家发行国债过程中,国家是以市场主体身份从事筹资活动。国家是债务人,购买国债的公民和组织是债权人。如果国家不能按期偿还国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执行国家各项职能的具体国家机关,也会以类似
27、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市场,如购买办公用品等。这时,具体的国家机关是以法人,而非以国家身份成为市场主体。,30,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法人制度(1),企业法人的特征 、企业法人设立、重大变更及终止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未依法进行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无效。 、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人格,能以该法人组织的名义起诉、应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规则和法定代表人,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其他法人的财产及企业法人成员财产相互独立。 4、 企业法人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一是企业法人的投资人以其设立企业法人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
28、承担责任。二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31,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法人制度(2),企业法人机关和法人意志企业法人机关,是由法律、企业法人章程或条例规定,无须特别委托就能够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其中全权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自然人,称为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着企业法人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在职权以外的行为,仅体现个人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因此,企业法人必须按照法律或通过章程和规章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区分企业法人意志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志,以
29、确定企业法人究竟对法定代表人的哪些行为负责。,32,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企业法人制度(3),企业法人设立方式设立企业法人,必须由设立人(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法人成立的日期。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组织在空间上的延伸。在授权范围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对企业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非独立性分支机构和独立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独立性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可以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参见案例2-2,33,第二章/ 市场主体
30、资格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1),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确认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企业注册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 2、特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行业准入申请,颁发行业准入许可证,确认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特殊行业,特定产品的经营资格,如金融行业、公用事业、民航业、军工行业等准入资格审查。 3、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文物保护部门等也在某些方面拥有确认企业能否获得从事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经营资格的法定权力。,34,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2),1、 企业法人设立(开业)核准登记制度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设立人开业登记注册申
31、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 2、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制度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制度企业法人自愿解散、歇业、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35,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3),企业年度检验(年检)制度 企业年检,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2、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企业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备案事项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经营情况。年检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停业整顿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处理,待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企业年检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年检机关有权依法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36,第二章/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1),企业法人解散法律制度企业法人解散,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退出市场。但是,企业宣告解散
33、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立即终止。一般情况下(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除外),企业解散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将企业全部剩余财产处理完毕,在清算过程中,在与清算有关的范围内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在,直至清算完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最后消灭。,37,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2),企业法人解散的类型 1、自愿解散:指企业根据章程的规定或投资人(股东)的意愿而自行解散,终止企业法人资格。 2、强制解散:指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吊销法人营业执照)。 3、司法解散:指公司经营管理
34、发生严重困难,但股东对是否解散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参见案例2-3 4、破产解散: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终止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解散的类型不同,所适用的清算程序有所区别。,38,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3),企业法人清算法律制度 一、 企业清算的类型 1、普通清算:依据公司法有关清算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企业依法自愿解散与司法解散时,自动进入普通清算程序。 2、特别清算:依据
35、有关特别清算法规所进行的清算。通常适用两种情况:(1)企业自愿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组,致使普通清算无法开始,或普通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无法继续进行。(2)企业被强制解散。我国目前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特别清算的规定。 3、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在企业无力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宣告其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强制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39,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4),企业法人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 2、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 制定并执行企业清算方案; 4、 清算程序终结,40,第二
36、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5),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破产,是在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企业破产清算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后该企业原有的资源得以更有效率的使用。 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破产程序协调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每个债权人都有公平获得清偿的机会。具体表现在企业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任何债务清偿活动都必须按照破产程序进行,任何债权人都没有优先获得清偿的特权。从而,可以避免多个债权人为抢先获得债务清偿而单独逐一向法院起诉
37、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导致后起诉或未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公平清偿的现象。,41,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6),破产程序与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相互关系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我国的破产程序主要由破产案件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和审查、破产重整(重整)、破产和解(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构成。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是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重整、和解成功,债务人避免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在,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减免的债
38、务依法免除清偿责任。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失败的,由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清算后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未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清偿责任。,42,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7),一、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1、 破产的适用范围:破产的主体企业法人 2、 破产原因:同时具备两项并列事实: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有不同的含义。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已经陷入破产境地),可以进行重整。二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
39、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可能陷入破产境地),可以进行重整。 3、 破产申请: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不会自动破产。只有经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受理后,债务人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破产申请人包括三类人: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43,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7),(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三项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重整、破产清算两项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40、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一项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4、破产申请受理:一般情况下,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44,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7),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后果( 债务人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41、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等义务。(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与债务人有关的司法诉讼程序。一是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二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三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45,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8),二、管理人管理人,指进入破产程序后负责破
42、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管理人由三类机构或个人担任:一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是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其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称职或对其报酬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改申请。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
43、情况。,46,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8),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法院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依法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的,应当经法院许可);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44、,47,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9),三、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范围和数量直接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偿还,以保证破产程序能够正常进行。 1、债务人财产: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所有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 可以撤销的财产转移行为:一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45、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48,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9),二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无效的财产转移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2)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3)应当追回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下列财产:1)因可以撤销或无效的财产转移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46、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9,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9),(4)应当补足的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破产费用: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以及与管理人执行职务有关的费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基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与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
47、有关的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包括:,50,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9),(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其中,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
48、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参见案例2-4,51,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10),四、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期限: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90日。 2、债权人申报资格: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3、债权申报原则:(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49、。(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52,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10),(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债权审查、债权确认及债权异议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50、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见案例2-5,53,第二章/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11),五、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组成的破产机构,是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自治团体,以决议、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并不是执行机构。所以,不能以债权人会议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