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关于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现就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1、必要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 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随机抽 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 30 号)要求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 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 50%以上,力争 2017 年实现全覆盖。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上强调,凡具有行
2、政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 查” 的理念。 民政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也明确要求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及有关事项实行抽查,并明确了抽查频次、比例、方式和进度安排等。为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规范、有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需尽快对社会组织抽查制度作出合理设计,对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2、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3、)的具体举措,制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办法明确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二)关于抽查主体根据“谁登记谁监 管” 的原则,各级 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抽查。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 办法规定了委托抽查,一是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
4、作。此外,为加大抽查力度,降低抽查成本, 办法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三)关于抽查类别办法区别了两种抽查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同时为保证抽查效果, 办法规定定期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第五条)(四)关于抽查内容抽查内容是抽查制度的核心部分, 办法对定期抽查的主要内容作了列举,
5、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则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五)关于检查方式和程序为保证抽查效果, 办法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无论哪种检查方式, 办法都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将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第九条)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 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如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还要制作检查笔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同时,对受委托开展现场检查的专业机构,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六)关于抽查结果的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关系到抽查的权威性和震慑性,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手段予以纠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同时,抽查结果还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