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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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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镇财规2013 7 号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科技局:现将镇江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技局2013 年 12 月 10 日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镇江市财政局 2013 年 12 月 13 日印发镇江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抢抓“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 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切实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财政局、科技局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设立科技风险投资、科技支

2、撑、科技基础设施与民生科技、专利专项等四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 财力、突出重点,分 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 的原则。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安排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其中:天使基金不低于 30%,用于3支持和培育前期风险度较高、回报周期较长但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

3、期项目,不以短期内赢利回报为主要目的,主要发挥政府对新兴产业的引导作用;用于参股设立其他创业投资基金不超过 70%,按市场化方式,引导国内外风投机构或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以成长期项目为主,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推动产业做大做强。第五条 科技支撑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第六条 科技基础设施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

4、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建筑节能、公共安全等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科研成果的应用示范和产业化。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促进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主要用于专利资助、管理标准化建4设、优秀发明奖励、专利大户培育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

5、明确。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九条 依据江苏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19 号), 项目 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

6、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5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

7、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

8、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9、购置费后的 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7第四章 立项管理第十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按照镇江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镇科规2011 2 号)执行,具体包括项目的指南发布、项目组织、受理、初审、专家咨询、审定、下达等基本程序。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有关项目指南,结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市财政局后,一般于本年一季度末对全社会予以发布。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

10、不超过 2 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市科技局。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8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 以 详 细 的 量 化 说 明 (拨 给 合 作 单 位 的

11、经 费 须 附 相 关 协 定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额 度 控 制 在 当 年 发 布 各类 科 技 计 划 指 南 文 件 要 求 比 例 内 。第十四条 项目受理与初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书面申报材料由市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 一站式” 集中统一受理。原则上,有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相同或相近内容曾得到市科技计划资助过的,不得再重复申报项目;近三年有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中止、撤销项目、国家(省)项目验收不及时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按“组评 分离” 原则进行,专家咨询活动实行回避和保

12、密制度。市科技局研究制定项目咨询内容、评审标准及咨询意见要求等咨询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实施。市科技局按照会商后咨询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现场考察等程序。咨询方式原则上是网络评审,技术咨询专家原则上以外市为主,由科技部门按照规则负责抽选,财务咨询专家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则负责抽选。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9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复,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 7 月底前下达。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

13、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第五章 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第十八条 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表,按要求实行在研项目网上统计。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承担单位重组、撤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如遇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局

14、会同财政局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支出项目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整。10第二十条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或 中 期 评 估 制 度 。项 目 实 施过 程 中 ,市 科 技 局 会 市 财 政 局 对 重 点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和 中 期 评 估 。督 促 承 担 单 位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并 将 其 作 为 项 目 分 年 度 拨 款 和 评 价的 重 要 依 据 。第二十一条 项 目 绩

15、效 评 价 制 度 。市 科 技 局 根 据 市 财 政 局绩 效 评 价 年 度 计 划 ,开 展 或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重 点 科 技 计 划 项 目绩 效 评 价 。第二十二条 建 立 信 用 管 理 机 制 。对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责 人 、中 介 机 构 和 评 审 专 家 在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中 的 信 用 情 况 进 行 评价 和 记 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风险投资、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后资助等方式。第二十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

16、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 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今后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按照今后出台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11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市拨经费实际支出后

17、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第七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重点科技项目由科技部门牵头会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12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18、(二)市拨款工业项目(含国际科技合作)达 30 万元,农业项目达 20 万元,社会发展项目达 10 万元的,须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三)项目研发技术报告;(四)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报告;(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六)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13(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有关科技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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