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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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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和特征 考点 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点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对全部行政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否则,将构成行政违法。简言之,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行政法领域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重要内容。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保证政令有效与法律责任的统一。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考点 3: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

3、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考点 4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即拥有国家行

4、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 (2)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指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派出机关有三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领导县政府;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领导乡政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它们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比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法律授权可以进行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作为被告。(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 2行政相

6、对人。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主要特点是:(1)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它与行政主体一起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 (3)行政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其他非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主要包括: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2)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其他

7、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节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考点 1: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考点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够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出的,或就特定的具体事

8、项作出的影响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已经相当具体,行政主体只能依照规定作出而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前者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作了某种幅度或某一范围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或幅度内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原则作了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作出裁量的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无需行政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

9、须经行政相对人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 )授益性行政行为和侵益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政行为。侵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侵犯或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考点 3:抽象行政行为的认定 抽象行政行为也被称为“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

10、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4 )不可诉性。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 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1、。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考点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亦称精神罚,是处罚力度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一般适用于违法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其既具有教育性质又有制裁性质。警告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罚款。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让其承担一定金钱支付义务的处罚形式。罚款不同于罚金。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而罚金是一种刑罚,依据的是刑法的规定。 3、没收。财产罚,没收包括没

12、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剥夺的处罚形式,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所持违法所得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或予以销毁的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能力的一种暂时性的限制,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要求违法行为人暂停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一般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处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营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人通过暂扣或吊销其已经取得的权利或资格凭证,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某项特许活动的权利。暂扣只是暂时中止违法行为人的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在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行

13、为或扣留一段时期后,应发还证照,恢复其特许权利或资格;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则意味着终止或取消被处罚人的某种权利或资格。 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形式,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并且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

14、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考点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之间对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

15、限分工。管辖主要包括: (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适用 (1)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治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

16、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4)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考点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一人执

17、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 50 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 1000 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听证程

18、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程序。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考点 5: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原则。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指定银行作为收受罚款的专门机构,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 当场收缴罚款。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9、的情形有: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 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考点 6: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

20、,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行政许可是一种须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只能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其次,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即它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权利的行为。 最后,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格式等形式进行。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考点 7: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1、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取得,法律对申请人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

21、营业许可、驾驶执照等;2、特许,是指除具备一般许可条件外,法律还对申请人本身设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3、认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如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医师资格等,主要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4、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如果申请人符合要求,即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适用核准的事项主要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

22、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形式审查确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件,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社会团体的登记等。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考点 8: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依照法律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

23、;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行政强制 考点 9:行政强制的含义 (一)行政强制措施 指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取得直接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查获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正确处理案 件比较关键的环节。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1、

24、行政强制措施的人身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 (1)强制隔离,是指对拒绝按法律规定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离治疗的患有某些传染病的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2)强制治疗,是指对那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监管的措施。除了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卖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 (3)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强制措施。(4 )强制戒毒,是指由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采取强行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措施。 除以上几种强制措施外,针

25、对人身自由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在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2)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 (

26、3)冻结。冻结是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或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四、行政裁决考点 10:行政裁决的认定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特征为: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行

27、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第四节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考点 1: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28、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因此,行 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二、行政复议范围 考点 2:复议的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29、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1)国家行为。具体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等。 (2)刑事侦查行为。指的是公安、国家安全等特定行政机关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侦查

30、犯罪活动的行为。 (3)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劝导其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对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受调解结果的束缚。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 (4 )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告、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其行政目的的行为。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关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6)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三、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

31、参加人。 考点 3:复议机关的确定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是最终裁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32、为不服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

33、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 4:行政复议申请人1、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2、申请人必须

34、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承受权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考点 5: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设置第三人制度,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考点 6: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

35、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

36、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程序 考点 7:复议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2、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受理与决定 1、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37、在 5 日内进行审查。 (1)审查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2)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当面质证、辩论等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享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收到申请之日计算。复议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受理决

38、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审理过程中,以书面审理为主,且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

39、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由以下几种:(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

40、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

41、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坚持一级复议原则。第五节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三、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金钱赔偿为主。第六节 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含义、原则 考点 1: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42、一种诉讼活动。其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的范

43、围 考点 2:法院的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 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44、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所谓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

45、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6、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管辖 考点 3: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以及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47、区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其一,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48、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 1 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其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裁定管辖。相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些法定管辖而言,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1)移送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或者因两个人民

49、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时,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3)移转管辖。移转管辖又称为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诉讼当事人 考点 4:被告的确定 1、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2、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把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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