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诉讼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注意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下述几种情况: (1) 财产管理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 遗嘱执行人; (3) 财产清算人; (4) 死者的近亲属,死者名誉保护; (5) 胎儿的母亲,胎儿应继承份额的
2、保护。,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行为能力。,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起诉或者应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适格,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担当,法定的,任意的,原告不合格,驳回起诉或更换,被告不合格,驳回诉讼请求或更换,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 一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享有
4、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4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 、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申请执行的权利。 12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
5、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合并与分立。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 出现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后,诉讼程序是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新当事人参加诉讼后是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所以原当事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效力。 六、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追加,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案情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
6、,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很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题:该案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
7、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一、原告和被告的概念原告即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二、原告和被告的特征 原告和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案情1996年8月2日,江某在
8、杏花饭店(经理赵某)设宴招待焦某、耿某等六位朋友。席间,服务员朴某误将装有碱水的瓶子当作白酒瓶送至席上。醉意的焦某打开碱水瓶猛喝一口,导致口腔和食道烧伤。事后,焦某治伤用去医疗费600元。由于赵某、江某和朴某都不愿意赔偿焦某的损失,焦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题:谁是本案的被告?,分析杏花饭店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他与原告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杏花饭店是争议的侵权赔偿关系的一方主体。因为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它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江某、朴某与焦
9、某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被继承人王明于 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概念与特征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
10、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共同诉讼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主体人数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 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3、46、47、
11、50、52条至56条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如果被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三)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四)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
12、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
13、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
14、,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牛老汉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小儿子牛七告大儿子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牛三和牛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牛二和牛五不表态;牛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 ) A牛七 B牛七、牛六 C牛七、牛六、牛二、牛五 D牛七、牛六、牛二、牛五、牛三、牛四,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一)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的当事人。 构
15、成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4、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每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都没有约束力。,甲、乙共有的鱼塘,丙的稻田,丁的稻田,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诉讼之二: 丙丁诉化工厂,红光化工厂,案情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
16、付。餐馆经营6个月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又找甄某交涉,甄某表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问题上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甄某等三人合伙仍然是个人,对与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共同诉讼,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合伙组织即餐馆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由它的负责人甄某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17、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案中,甄某、乔某、雷某合伙经营餐馆,乔某代表餐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要甄某、乔某、雷某应为共同被告。,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意义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对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
18、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为2人至5人。 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相同的利益。2、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3、能乐于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二、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起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
19、讼的人。,第五节 第三人,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3、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20、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的态度。2、诉讼地位不同。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示意图,共同原告示意图,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与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
21、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案情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
22、加人的地位?,分析本案中,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甲与刘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因此,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在诉讼中,王乙对王甲、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二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王乙参加之诉讼中,王乙是原告,王甲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情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500元。赵某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李称该墙是
23、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题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分析李某的请求是不对的。因为倒塌的墙的所有者是李某,赵某被倒塌的墙砸坏了财物,要求赔偿损失,并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正当被告,不应更换。张某也应该参加诉讼,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李某的墙是由张某承包砌的,墙倒塌的原因如确系工程质量问题,李某就可依法根据自己与张某承包砌墙关系,要求张某对此负责。显然,张某与李某、赵某二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4、案例分析 1.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6 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 3 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 690 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 2% 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负责将机械设备运到玻璃制品公司所在地。设备运到并投入使用后半年内,生产出来的瑕疵玻璃制品的比例居高不下,致使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约 86 万元原材料损失。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为该 3 台设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就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的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玻
25、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决定向法院起诉。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所涉及人员应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如果在本案诉讼中,国贸公司提出,其供应给玻璃制品公司的机械设备是太合公司卖给自己的,太合公司能否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的邻居朱某借用,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朱某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3.王仁、王宜和王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王宜和王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土改时,王宜、王理和王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正直和工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1991年王仁夫妇先后
26、去世。同年,住在C县的王仁之子王云将6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李某做生意。不久,王理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哪些人应该参加本案诉讼? (3)本案被告是谁?,4. 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共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
27、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菜等6入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4)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5.刘华居住在某市
28、A区,有五间祖遗平房。1995年11月,刘华去天津女儿处探亲,行前将房屋交由居住在本市B区的大儿子文学代管。不久,文学家的邻居陈交向文学介绍了家住本市C区的朋友王初,并以中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五间房屋以10万元卖给王初。文学与居住在本市D区的弟弟文才商议后,二人决定将其母所有的五间房屋以10.5万元价格卖给王初。王初十分精明,购得此房后,又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温州商人于月卖鞋,租期5年。1996年11月,刘华从天津返回,发现房屋已被出卖,大为恼火,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本案被告应是何人? (3)本案中谁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当事人。 2、简述当事人的追加。 3、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 4、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5、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6、简述诉讼代表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