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A 90备 案 号 : 45158-2015 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6/T 3072015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Specifications for exhibition security managerment2015 - 02 06 发布 2015 - 03 01 实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46/T 307-2015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商 务 厅 归 口 。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2、与 信 息 所 、 海 南 省 商 务 厅 、 海 口 市 会 展 局 提 出 。 本标 准起草单 位: 海南 省质量技 术监督标 准与信息 所、 海南 省商务厅 、 海口 市会展局、 海南 省标准化 协 会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伟 、 杜 磊 、 张 华 云 、 李 学 峰 、 汤 大 强 、 王 国 才 、 云 晗 、 孙 林 芳 、 周 大 寨 。DB46/T 307-20151展 览 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围本标 准规定了 展览会安 全管理规 范的术语 和定义、 总则、 安全 防范和安 全保卫管 理、 消防 安全管理 、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 展
3、位 搭 建 安 全 管 理 、 其 他 要 求 、 突 发 事 件 和 应 急 处 理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南 省 境 内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安 全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 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 不可少的 。 凡是 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9669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 美 术 馆 、 展 览 馆 卫 生
4、 标 准 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通 用 符 号 GB 1848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B/T 26165经 济 贸 易 展 览 会 术语 GB 5005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B 50055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B 5022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303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354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防 火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A 65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JGJ 4
5、6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SB/T 10358 专 业 性 展 览 会 等 级 的 划 分 及 评 定SB/T 10852 展 览 场 馆 运 营 服 务 规 范DB46/T 266 展 览 会 服 务 操 作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26165、 SB/T 10358、 SB/T 10852、 DB46/T 266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展 览 会 场 馆举 办 展 览 会 活 动 的 场 所 。4 总则4.1 大 型 展 览 会 活 动 前 ,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按 规 定 向
6、相 关 部 门 上 报 活 动 方 案 并 得 到 批 准 。DB46/T 307-201524.2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点 ,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配 备 专 门 机 构 及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 完 善 设 备 、 设 施 管 理 , 并 对 其 展 览 会 期 间 的 安 全 负 责 。 4.3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会 同 当 地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展 览 会 期 间 展 览 会 场 馆 周 边 道 路 及 停 车 场 实
7、 施 事 先 制 定 好 的 安 全 行 车 方 案 , 做 好 车 辆 疏 导 工 作 。4.4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在 开 展 前 对 参 展 商 布 展 方 案 的 安 全 性 审 核 。4.5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5 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管 理5.1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和 展 览 会 场 馆 管 理 者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值 班 、 交 接 班 和 现 场 巡 查 制 度 。5.2 展 览 会 举 办 前 , 展 览 会 组 织
8、方 应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对 活 动 场 所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应 及 时 整 改 。5.3 安 全 检 查 应 预 先 确 定 具 体 计 划 , 明 确 检 查 目 的 、 主 要 内 容 和 重 点 。 对 已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消 除 。5.4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和 展 馆 方 应 配 备 与 展 览 会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5.5 负 责 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和 安 全 保 卫 知 识 , 定 期
9、 接 受 安 全 管 理 培 训 。5.6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物 品 安 全 检 查 系 统 、 入 场 票 证 检 查 系 统 。5.7 展 览 会 活 动 期 间 , 展 览 会 场 馆 应 设 置 固 定 岗 位 、 流 动 岗 位 、 专 门 岗 位 、 交 通 岗 位 。5.8 展 览 会 场 馆 所 有 出 入 口 、 展 区 主 要 通 道 、 贵 重 展 品 贮 存 库 、 停 车 场 ( 库 ) 出 入 口 以 及 卸 货 区 等 处 均 应 在 安 全 监 控 范 围 内 。5.9 展 览 会 场 馆 应 保 持 整 齐 清 洁 , 通
10、 道 平 坦 、 畅 通 , 标 识 标 志 应 符 合 GB 2894 和 GB/T 10001.1 的要 求。5.10 展 览 会 活 动 每 天 闭 馆 前 ,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应 做 好 清 场 工 作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 并 记 录 备 案 。6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1 基 本 要 求6.1.1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A 654 的 要 求 。6.1.2 展 览 会 场 馆 管 理 者 应 制 订 消 防 工 作 防 范 措 施 , 落 实 防 火 责 任 制 , 加 强 检 查 和 管 理 , 发 现 问 题
11、 及 时 整 改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6.1.3 展 览 会 活 动 期 间 ,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6.1.4 展 览 会 场 馆 消 防 安 全 应 经 检 查 合 格 , 消 防 设 施 应 完 好 有 效 。 配 备 相 应 的 停 车 场 地 和 应 急 使 用 的 场 地 、 通 道 、 供 电 线 路 、 照 明 设 备 。6.1.5 展 览 会 场 馆 不 得 吸 烟 。6.1.6 展 馆 方 应 定 期 对 展 览 会 场 馆 、 设 施 、 设 备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 保 养 。6.1.7 应 有 专 职 人 员 对 符 合
12、国 家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消 防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 并 对 排 查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6.1.8 员 工 及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 , 规 范 操 作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 预 防 演 练 。6.1.9 主 要 安 全 出 口 及 疏 散 通 道 处 应 设 置 疏 散 通 道 示 意 图 。6.2 消 防 器 材 和 通 道 安 全 管 理DB46/T 307-201536.2.1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疏 散 主 通 道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3 m。6.2.2 在 消
13、防 栓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1.5m 范 围 内 不 得 摆 放 任 何 物 品 , 且 不 得 阻 挡 、 圈 占 、 损 坏 和 挪 用 消 防 栓 和 灭 火 器 材 。 在 防 火 卷 帘 门 正 下 方 不 得 设 置 展 位 , 放 置 展 品 。6.2.3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出 口 1.4m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踏 步 、 展 位 及 放 置 展 品 。6.2.4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出 口 正 上 方 应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 主 要 的 疏 散 通 道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6.3 展 位 搭
14、 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6.3.1 展 位 搭 建 的 消 防 安 全 应 符 合 GB 50222、 GB 50354 的 规 定 。6.3.2 场 馆 内 布 展 应 满 足 原 建 筑 设 计 的 防 火 分 区 和 安 全 疏 散 的 要 求 。6.3.3 场 馆 内 布 展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 拆 除 、 遮 挡 消 防 设 施 , 不 得 妨 碍 消 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 不 得 占 用 和 堵 塞 消 防 疏 散 通 道 。6.3.4 电 气 产 品 的 安 装 、 使 用 和 线 路 、 管 道 的 设 计 及 铺 设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消
15、防 安 全 技 术 的 规 定 。6.3.5 场 馆 内 不 得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6.3.6 展 位 搭 建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所 有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或 做 防 火 处 理 ;b) 按 规 定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c) 场 馆 内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电 锯 、 电 刨 、 电 焊 、 气 焊 等 加 工 作 业 工 具 。7 用 电 安 全 管 理7.1 基 本 要 求7.1.1 布 展 涉 及 电 气 安 装 的 , 施 工 单 位 应 具 有 电 气 安 装 资 质 , 电 工
16、 应 持 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专 业 操 作 证 书 , 电 工 等 级 应 同 工 程 的 难 易 程 度 和 技 术 复 杂 性 相 适 应 。7.1.2 电 气 设 施 安 装 应 符 合 GB 50054、 GB 50055、GB 50303、 JGJ 46 的 规 定 。7.1.3 配 电 箱 、 插 座 应 安 装 在 明 显 、 方 便 操 作 与 检 查 的 位 置 , 开 关 箱 应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7.1.4 电 线 不 得 使 用 花 线 和 铝 芯 线 。 穿 过 地 面 、 地 毯 应 使 用 过 线 桥 , 暗 铺 设 在 装
17、修 物 内 的 电 线 应 穿 管 保 护 。7.1.5 金 属 保 护 管 和 金 属 构 件 应 做 电 气 跨 接 , 并 做 安 全 接 地 。7.1.6 各 电 气 回 路 应 有 专 用 保 护 地 线 , 并 与 接 地 金 属 物 件 相 连 。7.1.7 筒 灯 、 石 英 灯 应 有 隔 热 防 护 , 广 告 牌 、 灯 箱 、 灯 柱 内 应 留 有 对 流 的 散 热 孔 。7.1.8 需 24 小 时 供 电 的 展 品 或 设 备 设 施 应 经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审 核 批 准 。7.2 标 准 展 位 的 用 电 安 全 管 理7.2.1 标 准 展 位
18、 用 电 应 在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容 量 500 W 内 使 用 , 不 得 插 接 超 出 允 许 容 量 的 电 器 设 备 , 不 得 乱 拉 乱 接 或 增 加 用 电 负 荷 , 不 得 自 带 插 座 板 串 接 使 用 。 如 确 需 超 过 500W 的 , 应 经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审 核 批 准。7.2.2 标 准 展 位 的 插 座 应 统 一 安 装 在 展 位 前 部 左 边 或 右 边 。7.2.3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在 标 准 展 位 内 安 装 标 配 电 箱 的 , 参 展 商 不 得 对 配 电 箱 安 装 位 置 进 行 移 动 。7.
19、2.4 易 燃 产 品 展 示 区 不 得 增 设 其 他 热 光 源 照 明 设 备 。7.3 特 装 展 位 的 用 电 安 全 管 理4DB46/T 307-20157.3.1 展 位 搭 建 前 , 参 展 商 应 向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提 供 各 展 位 电 气 功 率 图 ( 表 ) , 展 览 会 场 馆 管 理 者 应 向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递 交 整 体 配 电 图 。7.3.2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严 格 审 核 复 杂 展 位 的 施 工 方 案 图 纸 , 用 电 负 荷 应 控 制 在 总 负 荷 量 内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20、 已 通 过 审 批 确 定 的 申 报 内 容 。7.3.3 特 装 展 位 布 置 不 得 遮 挡 或 覆 盖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照 明 电 箱 、 动 力 电 箱 、 电 话 配 线 箱 。 如 确 需 遮 挡 或 覆 盖 , 应 报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批 准 , 并 应 留 出 宽 600mm 的 进 入 通 道 。 覆 盖 地 井 配 电 箱 应 留 大 于 配 电 箱 的 活 动 盖 板 , 并 留 有 足 够 的 箱 前 操 作 间 距 。7.3.4 展 位 总 开 关 保 护 整 定 值 应 低 于 或 等 于 接 入 展 览 会 场 馆 固 定 电 源 箱 开 关
21、 保 护 整 定 值 的 80。7.3.5 特 装 展 位 送 电 前 应 作 安 全 检 查 , 施 工 单 位 电 工 应 先 自 检 。7.3.6 隐 蔽 电 气 部 分 封 闭 前 ,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及 施 工 单 位 应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8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管 理8.1 基 本 要 求8.1.1 搭 建 商 资 质 应 符 合 相 关 的 规 定 ,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现 场 负 责 人 。8.1.2 施 工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施 工 证 件 在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布 展 及 撤 展 。8.1.3 施 工 方 案
22、应 符 合 展 览 会 场 馆 的 安 全 要 求 , 施 工 单 位 应 配 备 安 全 监 督 员 。8.1.4 施工 和展览会 活动期间 , 重点 展览区域、 结构 复杂的展 位、 中心 展位等应 有专职电 工留守值 班。8.1.5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破 坏 展 览 会 场 馆 内 的 一 切 设 施 或 改 变 其 使 用 性 质 和 位 置 。8.1.6 室 内 外 搭 建 展 位 应 向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提 供 展 位 结 构 图 。 搭 建 双 层 或 结 构 复 杂 的 展 位 , 应 加 盖 国 家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印 章 确 认 并
23、 提 供 结 构 计 算 书 。8.1.7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应 齐 备 , 夜 间 施 工 应 照 明 充 足 。8.1.8 水 电 接 驳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8.1.9 大 型 施 工 机 械 进 场 应 预 留 专 用 通 道 进 入 。8.1.10 展 位 承 重 不 得 超 出 该 场 馆 的 地 面 负 荷 参 数 , 展 品 及 装 饰 物 垂 直 投 影 不 得 超 出 所 承 租 的 展 位 范 围 , 展 位 搭 建 最 高 点 不 得 超 过 展 览 会 场 馆 高 度 的 2/3, 且 不 得 搭 建 超 过 两 层 的 展 位 。8.
24、1.11 布展 使用的各 类包装箱、 纸屑 等废弃物 应当日及 时清理出 展览会场 馆, 不得 将其存放 在展位内 、 柜 顶 或 展 位 板 壁 背 后 。8.1.12 展位 设计结构 强度应满 足荷载所 需要的强 度 , 搭建 时应确保 展位结构 的整体强 度、 刚度、 稳定 性。8.1.13 展 位 结 构 不 得 使 用 管 壁 0.8mm 的 薄 壁 受 力 构 件 , 也 不 得 使 用 严 重 锈 蚀 的 受 力 构 件 。8.2 室 外 展 位 搭 建 安 全 管 理8.2.1 展 位 结 构 应 设 计 合 理 , 保 证 搭 建 牢 固 、 安 全 。8.2.2 展 位 设
25、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风 、 雨 、 雷 电 等 自 然 现 象 对 展 位 带 来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8.2.3 安 装 灯 具 、 插 座 及 配 电 盘 等 用 电 器 应 选 用 防 雨 型 。8.2.4 用 电 设 备 应 有 可 靠 防 雨 措 施 及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9 其 他 要 求9.1 基 本 要 求9.1.1 组 织 方 和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在 布 展 、 展 览 和 撤 展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 法 规 。5DB46/T 307-20159.1.2 展 馆 内 空 气 的 洁 净 度 、 环 境
26、 噪 声 、 照 度 、 温 度 应 符 合 GB 9669 的 规 定 。9.1.3 饮 食 业 单 位 的 油 烟 的 排 放 浓 度 和 油 烟 度 净 化 设 施 的 去 除 率 应 按 GB 18483 的 要 求 执 行 。9.1.4 展 位 搭 建 和 撤 展 时 ,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应 控 制 粉 尘 、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等 污 染 。9.2 固 体 废 物9.2.1 展 位 搭 建 时 , 应 优 先 采 用 可 循 环 利 用 、 可 再 生 、 新 型 环 保 材 料 。9.2.2 固 体 废 物 的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和 处 理 时 ,
27、 应 采 取 防 扬 散 、 防 流 失 、 防 渗 漏 或 者 其 他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的 措 施 ; 不 得 擅 自 倾 倒 、 堆 放 、 丢 弃 、 遗 散 固 体 废 物 。9.3 辐 射 安 全9.3.1 参 展 商 引 进 辐 射 物 品 和 开 展 涉 及 到 辐 射 的 项 目 时 , 应 办 理 相 关 证 件 。 展 位 应 配 备 与 辐 射 类 型 和 辐 射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 涉 及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运 输 时 , 应 做 好 货 包 检 测 。9.3.2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28、工 作 场 所 应 设 置 防 止 误 操 作 、 防 止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受 到 意 外 照 射 的 安 全措 施 , 涉及 生产、 销售 、 使用 放射性同 位素的还 应设置满 足辐射防 护和实体 保卫要求 的放射源 暂存库 或 设 备 。9.4 其他9.4.1 大 型 展 览 会 活 动 , 展 览 会 组 织 方 应 设 置 医 务 室 , 配 备 救 护 设 施 和 药 品 器 械 , 随 时 做 好 应 急 救 护 工 作 。9.4.2 餐 饮 提 供 者 应 符 合 资 质 , 并 接 受 组 织 方 和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0 突 发
29、 事 件 与 应 急 处 理10.1 基 本 要 求10.1.1 组 织 方 、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 展 馆 方 应 协 商 制 定 针 对 火 灾 、 自 然 灾 害 、 治 安 事 件 、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 应 急 预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a) 应 急 组 织 系 统 及 其 职 责 ;b)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程 序 ;c) 紧 急 处 置 措 施 方 案 ;d) 应 急 组 织 的 训 练 和 演 习 ;e) 应 急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储 备 和 保 养 ;f) 有 关 责 任 人 和
30、 工 作 人 员 应 履 行 的 岗 位 职 责 。10.1.2 场馆 方应确保 展馆配备 完好有效 的应急广 播 、 照明 和发电设 施。 应急 广播应采 用中英双 语, 必 要 时 可 增 加 方 言 广 播 。10.1.3 展览 会组织方 发现参会 人员出现 疑似传染 性疾病症 状时, 应及 时安排患 者到就近 医院检查、 治 疗 , 并 应 密 切 关 注 发 病 人 群 数 量 ,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适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10.1.4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10.2 事 故 处 理
31、要 求10.2.1 事 故 报 告10.2.1.1 组织 方应当建 立安全事 故逐级报 告制度, 安全 事故发生 后, 组织 方应及时 向当地政 府安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相 关 部 门 报 告 。6DB46/T 307-201510.2.1.2 最 先 发 现 或 接 到 报 告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向 组 织 方 报 告 , 对 伤 亡 事 故 要 逐 级 向 上 级 部 门 报 告 , 如 有 人 员 受 伤 应 及 时 报 120。10.2.2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10.2.2.1 事 故 发 生 后 , 组 织 方 、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 展 馆 方 应 立 即 组 织 施 救 ,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 并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10.2.2.2 事 故 发 生 后 , 组 织 方 、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 展 馆 方 应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 清 点 伤 亡 人 数 , 核 对 财 务 损 失 。10.2.2.3 组 织 方 、 参 展 商 、 搭 建 商 、 展 馆 方 应 落 实 事 故 防 范 与 整 改 措 施 , 防 止 类 似 事 故 发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