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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关管理与执法全书 - 海关法规 - 第三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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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最 新新 海海 关关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全全 书书 海关法规 (三) 盛士文 主编 延边大学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海 关 管 理 与 执 法 全 书 /盛 士 文 主 编 延吉 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3.12ISBN 7-5634-1728-1最 盛海关 管理法规 基本知识 汇编 F752.5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3)第 111165 号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吉 林 延 吉 市 公 园 街 105 号 邮政编码 133002)中铁十六局印刷厂印刷787 1092 32 开 225 印张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200

2、3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576.00 元 (本 卷 16.00 元 ) I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12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 年第 79 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 年 第 3 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务部 .89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06 号 .9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令第 108 号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07 号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133海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门小型 船舶及所载货物 物品管理办法 经 2004 年 1 月 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4 年 3 月 15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门 小 型 船 舶 及 所 载 货 物 物 品 监 管 规 定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6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 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69 号) 同时废止署长 牟新生二 四年

4、二月六日 小型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门舶及所载货物 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 澳门小型船舶 (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 物品的监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来 往 香 港 澳 门 小 型 船 舶 是指经交通部或 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 澳门之 海关法规2间 在 境 内 注 册 从 事 货 物 运 输 的 机 动 或 者 非 机 动 船海关法规3舶(二 )小 型 船 舶 海 关 中 途 监 管 站 (以 下 简 称 中 途 监管站) 是 指 海 关 设 在 珠

5、 江 口 大 铲 岛 珠 海 湾 仔 珠 江口外桂山岛 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 及所载货物 物品 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 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三 )通 航 指 令 是 指 中 途 监 管 站 对 小 型 船 舶 发 出 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 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四 )海 关 指 定 区 域 是 指 以 中 途 监 管 站 为 中 心 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 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 关对外公布第 三 条 小 型 船 舶 应 当 在 设 有 海 关 的 口 岸 或 者 经 海 关 批 准 的 可 临 时 派 出 海 关 人 员 实 施 监 管 的 监 管 点进出

6、停泊 装卸货物 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并办 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 应当向指定的 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一 )来 往 于 香 港 与 珠 江 水 域 的 小 型 船 舶 向 大 铲 岛 中途监管站办理(二 )来 往 于 香 港 澳 门 与 磨 刀 门 水 道 的 小 型 船 舶 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三 )来 往 于 香 港 澳 门 与 珠 江 口 磨刀门水道以海关法规4)西广东 广西 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 中途监管站办理(四 )来 往 于 香 港 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 福建 及 以 北 沿 海 各 港 口 的 小 型 船 舶 向 大 三 门 岛

7、 中 途 监 管 站办理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 蛇口 妈湾 盐田港的 小型船舶 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 可以从事进出 境货物运输小 型 船 舶 应 当 由 所 属 的 船 舶 运 输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运 输 企 业 )向 运 输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直 属 海 关 或 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海关对小型船舶 实行联网备案管理 数据资料共享第 六 条 小 型 船 舶 应 当 安 装 海 关 认 可 的 船 载 收 发信装置 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 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 物品的处所 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

8、部门审定后不得擅 自改动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 运输企业应当向 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见附件 1)海关法规4)(二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三 )中 国 船 级 社 或 者 海 事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船 舶 检验证书复印件(四 )船 舶 营 业 运 输 证 复 印 件 (五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复 印 件 (六 )船 舶 船 体 结 构 图(七 )船 舶 正 面 和 可 以 显 示 船 舶 名 称 侧 面 彩 色 照 片 各一式三张提 交 上 述 (二 ) (三 ) (四 ) (五)项文件 还

9、须同 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 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发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 案证书 (以下简称 备案证书 见附件 2)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进 出 境 (港 )海 关 监 管 簿 (以 下 简 称海关监管簿 见附件 3)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 应当在收到运输企 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制发 来往港 澳 小 型 船 舶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4)第九条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 运输企 业 应 当 在 海 关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备 案 海 关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一

10、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见附件 5)海关法规5(二 ) 备 案 证 书(三 ) 海 关 监 管 簿 未 办 理 年 审 或 者 年 审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小 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第 十 条 在 海 关 备 案 的 小 型 船 舶 名 称 船 体 结 构 经营航线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企业性质等内容 发生变更的 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 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海关监管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进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 代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 通过与海关 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

11、应当 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 海关监管簿 等有关 单据 簿册 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 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第十二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运 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编号 航次号 国籍 装货港 指运港 提 (运 )单 号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货物名称 货物件数和重量 集装箱号 集装箱尺寸等第 十 三 条 船 舶 负 责 人 在 小 型 船 舶 进 境 或 者 出 境启航时 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海关法规6确认申报进 境 小 型 船 舶 经 中 途 监 管 站 办 理 舱 单 确 认 和 关 封制作手续后 所载进口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 以提前向海关申报第 十

12、 四 条 已 经 海 关 确 认 的 舱 单 电 子 数 据 如 需 修 改 船 舶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海 关 提 出 申 请 经海关同意后 可以修改第 十 五 条 海 关 对 舱 单 电 子 数 据 和 船 舶 航 迹 数 据的保存期限为确认小型船舶舱单申报之日起 3 年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后 应当 进入海关指定区域接收并确认通航指令 并按照指令 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或者停靠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 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小型船舶进境时 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 海关 监管簿 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

13、继续 驶往境内目的港小型船舶出境时 应当将启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 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 经中途监管站签注 海 关监管簿 后 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第十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 船舶负 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 海关监管簿海关法规7写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在 中 途 监 管 站 停 航 办 理 手 续 的 小 型 船 舶 应 当 递交关封第 十 九 条 进 出 境 小 型 船 舶 负 责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经海关确认的纸质舱单 关封等单据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时 船舶负 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舱单核对货物 如果发现 溢 短 装 (卸 ) 误 装 (卸 ) 残 损

14、或 者 其 他 差 错 的 应当 作好记录 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公用 船员自用物品进出 境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进 /出 境 公 用 物 品 申 报 单 (见 附 件 6)及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 进 /出 境 自 用 物 品 申 报 单 (见 附 件 7)向 海 关 申 报 海 关按照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 澳门装配机器零 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 物料和公用物品 应当填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境 外 添 装 燃 料 物 料 申 报 单 (见 附 件 8) 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者发票 办理 进

15、口手续第 二 十 三 条 小 型 船 舶 不 得 同 船 装 载 进 出 口 货 物与非进出口货物第二十四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 小型船舶可以兼海关法规8营境内运输小 型 船 舶 每 次 由 境 外 运 输 变 更 为 境 内 运 输 或 者 由 境 内 运 输 变 更 为 境 外 运 输 前 均 应 当 报 告 备 案 海 关 由 海 关 在 海 关 监 管 簿 上 进 行 签 注 并 办 理 有 关 手续第 二 十 五 条 进 境 小 型 船 舶 自 进 境 后 至 办 结 海 关手续前 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 出境前 未经海关批准 不得中途停泊 装卸货物 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第 二

16、 十 六 条 小 型 船 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或 者 地 点 以外停泊 装卸货物 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 应当经 海关批准 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 应当按照规 定交纳规费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被 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 抛掷 起卸货物 物品 或者上下人员 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小型船舶因遇到风浪 致使无法在海关中途监管 站停泊办理进出境手续的 经海关中途监管站许可 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第 二 十 八 条 中 途 监 管 站 可 以 对 进 境 小 型 船 舶 所载货物 舱室施加封志 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 舶监管至目的港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海关法规9

17、的便利第二十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 船舶负责人 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 所 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 ,搬移货物 物料等 海关认 为必要时 可以径行开验 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 有关船员应当到场 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及本 办法规定 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由 海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

18、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1998 年 10 月 17 日海关总署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 物品 监管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 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附件海关法规10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2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3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进 出 境 (港 )海 关 监 管 簿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5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6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进 /出 境 公 用 物 品 申 报 单7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船 员 进 /出 境 自

19、用 物 品 申 报单8 来 往 港 澳 小 型 船 舶 境 外 添 装 燃 料 物 料 申 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 年第 79号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003 年第 75号 商务部决定自 2004 年 1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俄罗 斯 韩国 乌克兰 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 鉴于原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公告 2002 年第 49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01 年的进口税则号 72091800(注 海关 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 72091810 72091890)项 下 用 于 马 口 铁 生 产 的

20、冷 轧 板 卷 (以 下 简 称 马 口 铁 基 板 )不 属 于此次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案的产品范围 现将免于 反 倾 销 税 的 马 口 铁 基 板 的 进 口 认 证 办 法 及 程 序 公 告海关法规11如下一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 年第 49 号确定的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 中国大 陆企业进口马口铁基板的 应向商务部办理登记 合 同备案等手续 取得进口认证文件 并在报关时向海 关 提 供 海 关 凭 商 务 部 授 权 机 构 签 发 的 有 效 认 证 文 件 免于反倾销税予以放行二 商 务 部 指 定 商 务 部 配 额 许 可 证 事 务 局 (以 下 简

21、称 许 可 证 局 )具 体 负 责 马 口 铁 基 板 进 口 认 证 工 作的执行三 中国大陆马口铁生产企业及代理其进口的企 业 (以 下 简 称 进口企业 )可 向 许 可 证 局 申 请 办 理 进 口认证文件四 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前 应先 向许可证局办理登记手续 进口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 和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外贸进出口经营权批准 文件 企业钢材进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生产设备情况 年生产能力 生产规模 生产原料来源情况 预计年 进口量 进口口岸及商务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五 获准登记的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 件时 应提供进口产品合同 进口产品名称 规格 用途 进口量

22、进口口岸 进口国别(或地区)及进口海关法规12厂商等申请资料 其中 代理进口的企业申请办理进 口认证文件时 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 还应提供代 理进口委托协议等材料六 许可证局负责审查进口企业的申请资料 经 审查合格的 予以签发进口认证文件 审查不合格的 则不予签发七 许可证局签发的进口认证文件当日历年度内 有效八 凭进口认证文件不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的马口 铁基板应在进口认证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改变用 途或转售的 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并在改变用途或 转售之日起 30 日内向海关补交相关税款 未按时报 告的 商务部将取消其申办进口认证文件的资格 并 通知海关追缴相关税款九 商务部将定期对进口的马口

23、铁基板的用途和 流向进行检查 发现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售的 通知 海关追缴相关税款 有关企业应对检查予以配合 对 不接受检查的 商务部将取消其申办进口认证文件的 资格十 进口认证文件不得买卖 转让 伪造和变造 违反上述规定的 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海关法规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四年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 年 第3 号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进 口 苯 酚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征 税 时 间 从 2004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 期限为

24、 5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4 年第 2 号 公 告 (附 件 1) 现就有关 问题公告如下一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对申报进口的原产 于日本 韩国 美 国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苯 酚 (商 品 编 号 29071110) 除 按 现 行 规 定 征 收 法 定 关 税 外 还应区 别不同的供货厂商 按照本公告附件 2 所列的适用税 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 倾 销 税 税 额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反倾销税税率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税 额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关税税额+反 倾 销

25、税 税 额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 应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产 品 的 详 细 描 述 详 见 本 公 告附件 1海关法规14二 凡申报进口苯酚的 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 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 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 区的苯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 且经查验也无法确 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 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 2 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 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 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 供原厂商发票的 海关将按照附件 2 所列的相应国家 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

26、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三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 国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苯 酚 如 何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等 方 面 的 问题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 年第 9 号公告执行四 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 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已经缴纳的现金保 证金 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 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与之同时交纳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 2 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 有关单位海关法规15可在 2004 年 2 月 1 日至 20

27、04 年 7 月 31 日期间向征 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不足部分 不再补征五 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 发票的 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六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 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 有关企业 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 题作出裁定 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4 年第 2 号公告2 苯酚反倾销税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 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4 年 第 2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规 定 经商原国家经

28、济贸易委员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2002 年 8 月 1 日公告立案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 国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进 口 苯 酚 (以 下 称 被调查产品 ) 进行反倾销调查原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对 被 调 查 产 品 是 否 存 在海关法规16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 被 调 查 产 品 是 否 对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及 损 害 程 度 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间中 经全国人大十届一 次会议批准 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职能 根 据调查结果 商务部于 2003 年 6 月 9 日发布初裁公 告 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

29、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苯酚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 害 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公告后 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 损害及 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 并根据 2001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做出终裁决定 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一 终裁决定经过调查 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苯酚 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同时 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 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

30、反倾销调查的终裁 决定二 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法规17据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应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产 品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 29071110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 苯酚 英文通用名称为 Phenol 产品分子式 C6H5OH产品特征和用途 苯酚 俗名石碳酸 常温下为 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 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 一 在工业上用途广泛 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 双 酚 A 己内酰胺 烷

31、基酚 水杨酸等工业原料 还可 以用作溶剂 试剂和消毒剂 在合成纤维 塑料 医 药 农药 香料 染料 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 有应用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一 )日 本 公 司1 日 本 三 井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6%2 其他日本公司 144%海关法规18(二 )韩 国 公 司1 锦 湖 P&B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5%2 其他韩国公司 16%(三 )美 国 公 司 36% (四 )台 湾 地 区1 台 湾 化 学 纤 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ORMOSA

32、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3%2 台 湾 信 昌 化 学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aiwan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5%3 其 他 台 湾 地 区 公 司 (All OTHERS)19%三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进口经营者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进口原产于 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 应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 以 海 关 审 定 的 成 交 价 格 为 基 础 的 到 岸 价 格 作 为 计 税 价格从价计征 计 算 公 式 为 反 倾 销 税 额 =海 关 完

33、税 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 成 交 价 格 为 基 础 的 到 岸 价 格 加 上 关 税 和 反 倾 销 税 作 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 2003 年 6 月 9 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海关法规19关 进 口 经 营 者 依 初 裁 决 定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所 提供的现金保证金 按终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 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与 之 同 时 提 供 的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现 金 保 证 金 一 并 转 为 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 的 现 金 保 证 金 超 出

34、反 倾 销 税 和 与 之 相 应 的 进 口 环 节 增值税的部分 海关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日本 韩 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 税五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 酚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 5 年六 新出口商复审 对 于 上 述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调 查 期 内 未 向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出 口 被 调 查 产 品 的 新 出 口 经 营 者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的规定 向

35、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 期中复审在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期 间 有 关 利 害 关 系 方 可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关法规20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特此公告附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关 于 对 原 产 于 日 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 终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OO 四年二 月一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关 于 对

36、原 产 于 日 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 定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倾 销 条 例 的 规 定 经 商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 原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以 下 简 称 原 外 经 贸 部 ) 于 2002 年 8 月 1 日 发 布 2002 年 第 35 号公告 决定 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 口 苯 酚 (以 下 称 被调查产品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原 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 原国家经贸海关法规21委 对 损 害 及 损 害

37、 程 度 进 行 了 调 查 在 本 案 调 查 期 限 内 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 由新组建的商务 部承担反倾销职能 商务部于 2003 年 6 月 9 日发布 了初裁公告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 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苯酚产 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 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 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 根 据调查结果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如下一 调查程序(一 )公 告2002 年 6 月 18 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分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燕化

38、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 中心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 酚 产 业 向 原 外 经 贸 部 正 式 提 交 了 对 原 产 于 日 本 韩 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的申请书 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 认为申 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一条及 第 十 三 条 和 第 十 七 条 有 关 中 国 大 陆 产 业 提 出 反 倾 销 调查申请的规定 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提出海关法规22申请 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 的内容和证据 经商

39、原国家经贸委后 原外经贸部于 2002 年 8 月 1 日发布立案公告 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对 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 反 倾 销 调 查 原 外 经 贸 部 确 定 的 本 案 倾 销 调 查 期 为 2001 年 4 月 1 日至 2002 年 3 月 31 日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1999 年 1 月 1 日至2002 年 3 月 31 日(二 )初 步 调 查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1)立 案 通 知2002 年 7 月 24 日 原外经贸部通过中国驻日内 瓦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通知了台湾 澎湖 金门 马 祖 单 独 关 税 区 驻 世 界 贸

40、 易 组 织 经 贸 办 公 室 本 反 倾 销调查案即将立案 并 提 交 了 立 案 公 告 和 申 请 书 (公 开文本) 同年 7 月 25 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 韩国 和美国驻华大使馆本反倾销调查案即将立案 并正式 提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同时通知了本 案的申请人(2)登 记 应 诉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海关法规23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 20 天内向调查机 关申请参加应诉 在本案公告之日起 20 天内 日本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韩国锦 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和 台 湾 信 昌 化 学 工 业 股

41、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通 过 代 理 律 师向原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登记参加本反倾销调查案 的应诉(3)各 利 害 关 系 方 进 行 评 述在案件调查期间 调查机关有关人员多次会见了 申请人代表 应诉公司人员和有关进口商 听取了利 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并依法给予了充 分考虑(4)收 集 证 据2002 年 8 月 30 日 调查机关向已知的 报名应 诉的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 在问卷规定的期间 内 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 卷的申请 并阐述了延期理由 经审查 调查机关同 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提交截止之日前 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三 井化学株式会社 韩

42、国锦湖 P&B 化学株式会社 台 湾 化 学 纤 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台 湾 信 昌 化 学 工 业 股 份 有限公司 4 家应诉公司的答卷和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海关法规24社的说明(5)进 一 步 收 集 证 据 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本案的调查工作 调查机关有关人员于 2003 年 2 月 16 日至 17 日前往申请人企业 之 一 的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高 桥 分 公 司 了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 运输 包装和储存等情况调查机关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 针对答 卷 中 某 些 表 述 和 含 义 不 清 楚 及 需 要 解 释 的 部 分 多 次

43、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 各公司在补充问卷 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 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2003 年 3 月 21 日 拜 耳 (上 海 )聚 合 物 有 限 公 司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希 望 能 将 用 于 聚 碳 酸 酯 (PC)生 产 的 苯 酚排除在反倾销调查之外 为此 调查机关多次同有 关利害关系方协调联系 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 真的考虑和研究 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 调查机关无 法根据拜耳(上海 )聚合物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实 地调查等研究工作 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工作进度 商 务部在初裁中决定暂将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提 出的申

44、请 延展至终裁前解决2 产业损害初步调查(1)应 诉 登 记海关法规252002 年 8 月 1 日 苯酚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 会社和韩国锦湖 P&B化 学 株 式 会 社 等 4 家 国 外 (地 区 ) 生产者 拜耳 (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等通过其代理律 师向原国家经贸委登记应诉(2)成 立 产 业 损 害 调 查 组本案立案后 调查机关及时成立苯酚反倾销产业 损害调查组 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3)发 放 和 回 收 调 查 问 卷2002 年 9 月 10 日 调查机关向中国大陆相关生 产企业 进

45、口商和国外(地区)有关生产商以及出口经 营 者 发 放 了 国 内 生 产 者 调 查 问 卷 国 内 进 口 商 调查问卷 和 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 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中国石化北 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 限公司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韩国锦湖 P&B 化 学 株 式 会 社 台 湾 化 纤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拜 耳 (上 海 )聚 合 物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对 外 经 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化宁波贸易有限公司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中国大陆

46、生产者调查问卷 中海关法规26国 大 陆 进 口 商 调 查 问 卷 和 国 外 (地 区 )生 产 者 调 查 问 卷(4)初 裁 前 的 实 地 核 查2002 年 11 月 调查机关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 工销售中心 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实 地核查 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 口 苯 酚 是 否 造 成 中 国 大 陆 相 关 产 业 损 害 等 情 况 进 行 了初裁前的实地调查(5)接 待 来 访 和 接 收 证 据 材 料2002 年 12 月 11 日 12 月 13 日 拜耳(上海)聚 合物有限公司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分别拜会调查 机 关 就 苯 酚 反 倾 销 案 递 交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并 陈 述 意 见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 收回的调查问卷 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 对申请人和 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三 )初 步 裁 定 及 公 告2003 年 6 月 9 日 商务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 裁定 认定原产于日本 韩国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 口苯酚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 且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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