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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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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2),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执行,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行政强制的概念、特点与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弄清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概念的区别;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和实施方式。本章的教学内容是: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强制的概念、特点与种类。(1)行政强制的含义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行政强制的特征,A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但行政强制的主体并不因此而变成人民法院,行政强制也未因此改变其行政的性质。B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由于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中,而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C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3)行政强制的种类A以行政强制行为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a对人身的强制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

3、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b对财产的强制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c对行为的强制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B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a即时性强制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b执行性强制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证法律、法规、规

4、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义务的实现,而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点与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对方不履行法定义务这一事实存在,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可能发生。,(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5、、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3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1)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考点透视,A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

6、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B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2)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 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 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人身 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两种。3、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概念的区别。(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但二者仍有本质的区别:A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

7、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 于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管理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增添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方履行原定义务。,B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法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C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

8、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则不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执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应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执行程序和法院的判决、裁定,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它与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相比,都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其义务得以履行的活动。但是两者又有以下几点区别:,A申请执行人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而民事强

9、制执行的申请人,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B执行的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仲裁机关的裁决。C执行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而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D执行的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很广,既包括物、行为,也包括人;而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只限于物。E执行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问题,其结果只能是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相同的状态;而民事强制执行的结果除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外,还可以执行和解。(3)行政强制执行与其他行政

10、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A实施的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对相对方的强制力,人们称之为即时强制。B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分别适用于危害发生之前和危害发生之中,用以预防危害的发生和制止危害的继续;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实施在一行为结束后,以求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了解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掌握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1、。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作用。(1)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可以在行政主体之间签订,也可以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签订,但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权。也有例外,即两个行政主体之

12、间处于平等地位的合同。C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任何行政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例如,向企业紧急订货是为了国防、抢险救灾等需要;行政合同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等等。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具备这一特点。,C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方和双方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单方的行政行为有行政主体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的行政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行政合同的这一特征与民事合同大体相同。和民事合同所不同的是,在行政合同中往往包括有行政机关某些单方面的特权

13、,如监督权、指挥权、合同变更权、解除权等。在某些国家,合同双方可以将这些特权通过协商的方式签订在合同中,而在行政合同法律的理论比较完备的国家,如法国,行政机关则理所当然地具有上述权力。,因此,相对方只要明白他签订的是行政合同,即使是在具体的合同中未包括上述条款,也应该理解为他已就上述条款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双方的目的相同,有时双方目的相反,如一方为了公务,另一方为了营利。D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对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和

14、解除权。,行政主体之所以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是因为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许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当然,由于单方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受到损失的,应予以补偿或赔偿。(2)行政合同的作用A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倭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B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行政合同履行的

15、原则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A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行政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B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C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2)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A行政主体的权利,(a)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在民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只有按合同规定接受或拒绝接受的权

16、利,而不具备经常性的监督、指挥权。而在行政合同中,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指挥。这种监督和指挥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哪一种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主体来决定;第二,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不当履行有权给予禁止。,(b)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调整合同的内容。必须注意的是,单方面变更权应受到严格限制,表现在:第一,变更的目的只能是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变更后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补偿,但因相对方过错造成的除外。,(c)单方

17、面解除合同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在行政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民事合同中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而在行政合同中则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相对方不享有这一权利。这又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但相对方在行政主体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d)制裁权。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主体具有制裁的权力。与民事合同的制裁不同,行政主体行使这一权力的目的,不仅是处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更主要的是保证公务的实施。因此,制裁权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四种:金钱制裁。 强制继续履行。 代执行。 解除

18、合同。,B相对方的权利(a)获得报酬权。报酬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所提供的服务和财产支付的酬金。相对方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在行政合同中,报酬条款和其他关于业务的组织和执行的条款不一样,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b)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方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c)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方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主体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主体偿还这些费用。(d)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行政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可能遇到巨大的不

19、能预见的物质困难,加重了相对方的负担,相对方可以请求相应的变更,以获得补偿。此外,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相对方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有的权利。,(a)特权行为的补偿权。相对方由于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而增加的负担,不论具体的行政合同中有无规定,都可以请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相对方请求补偿权的范围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要求可以期待的利益。(b)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行政指导的发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指导的意义与作用,行政指导中的行政救

20、济;掌握行政指导的分类。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指导概述。、行政指导的种类。、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行政指导中的行政救济。,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根据以上的定义,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根据行政活动是否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意志,可以把行政活动分成权力活动和非权力活动两类。前者,是指行政相对方必须接受,并切实履行。后者,是指行政相对方可

21、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存在履行义务问题。,(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根据行政活动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前者意味着行政相对方不服从该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后果。而后者则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行政相对方违反事实行为不发生法律后果问题。行政指导不要求相对方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在方式上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可以服从或协助,也可以不服从、不协助。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不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没有法律效力。相对方如不服从行政指导,通常不适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等处理手段。,(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行政机关实

22、施行政指导的目的在于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与协助,建立其所期望的行政目标。行政指导活动虽无强制力,但有主动性、创造性的特点。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威性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在资讯、知识、物力等方面大大优越于行政相对方,并对行政相对方诱导完成行政目标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灵活性大、协调性强的经济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某些社会管理部门等领域,容易取得效果。(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行政指导必须尊重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职权范围,不能作出法律已明文禁止的行为。,(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

23、政相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 为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虽也存在行政指导关系,如上下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但行政指导不同于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监督关系而产生的指导、监督等内部行为。,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主体及其管辖;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6行政处罚的执行,考点透视,: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原则、种类和程序。(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

24、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不是在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担义务的措施,而是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时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B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这就将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来适用和执行,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适用刑罚的主体。,C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25、。这一特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层级关系或内部监督关系而形成的。被处分的对象只能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而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3)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的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a)处罚依据是法定的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的运用,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凡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

26、受行政处罚。,(b)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c)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超越了法定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考点透视,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机关,如司法机关的权力。甲行政机关行使了乙行政机关的权力。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滥用权力,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

27、时,畸轻畸重,或考虑不相关因素,胡乱行使处罚权力。在实践中,最突出的作法是所谓的“罚态度”,视相对方态度好坏决定处罚轻重。,(d)处罚程序是法定的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处罚机关在适用处罚中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期间、送达处罚裁决书等程序,就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所作出的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考点透视,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以下三种情况属于违背公正原则:1同等情况,不同处罚。这是指两个以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和情节方面相同,但处罚结果却不相同。这种不公正的处罚既可

28、以发生在同一行政机关对不同案件的处理上,也可以发生在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违法者的处理上。如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不同情况,相同处罚。指两个以上的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和情节方面有较大差异,而行政机关却不加区别地作出相同的处罚结果。违反公正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有申辩理由的权利,无偏 私,听取双方意见,说明理由,公开处罚过程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否则,即为违背公正程序。即使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正的行政处罚也是 违背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具 体表现为:(

29、)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必须事先公布,否 则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具体人员的身分必须公开()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被处罚人公开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必须公开。,C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与违法行为相适应。行政处罚的减免与违法行为相适应。,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惩戒与教育双重

30、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于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要注意轻重之别,施以必要的,恰当的处罚,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E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F救济原则这一原则是“无救济,则

31、无权利(力)” 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重点难点举例点评,(3)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在我国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A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于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因此,人身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

32、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这里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年,必要时可延长年。,B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限制或剥夺管理相对方某一方面的行为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以及责令停产停业。,C财产罚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

33、罚是运用得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财产罚的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D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申诫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其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4)行政处罚的程序A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设置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其适用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34、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违法事实确凿。 b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c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a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b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d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e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

35、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B.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通常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属于特殊情况。(a)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b)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

36、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c)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辩论的公听会。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个中间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案情,关某是 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值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 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元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37、。关某问宋某:“为什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答辩:”我只拉半车煤,怎的超载?宋某不耐烦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某又递过来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关某怕争辩下去,又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问题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情甲县刘某通过他人介绍,向乙县韩某借款4万元,当时,刘某给韩某写了一张欠条,并许诺半年内归还。但半年内刘某一直未找韩某还钱,韩某去找刘某,刘某说自己作生意赔了钱,现在没有钱还。一个月后,有一天刘某驾驶一辆小面包车,学员讨论,2000年5月6日赵某带6周岁的女儿小芳到其家附近新落

38、成的大型超市购物。刚进店们,“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入眼帘。赵某带6周岁的女儿在超市转了一圈,选好要买的东西,结完帐向外走时,被店内的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小芳的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这盒巧克力没付钱吧?赵某吃了一惊。连忙道歉,准备回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者她。指着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要赵某交180元的罚款,并当场出具了罚款单。赵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 1、本案中赵某是否应当交纳罚款?2、赵某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 否受理?3、本案中赵某可以通过何钟途径获得权利救济?,某娱乐中心在区工商局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进行营业。由于隔音效果不好。噪音很大。为此,附近居

39、民于2000年3月4日象区环保局投诉。经调查取证 后,区环保局认为某娱乐中心存在噪音污染问题。这时,区工商局又发现了该娱乐中心未经批准即进行营业的问题。区环保局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了对某娱乐中心,课堂分析,作出巨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区工商局则于2000年7月13日向某娱乐中心发出了“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将于2000年7月15在区工商局举行听证。某娱乐中心接到通知后,于7、15日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区工商局于2000年7月17日对某娱乐中心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问题 1、本案的处罚程序存在那些不合法的情形? 2、如果某娱乐中心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该

40、如何处理本案? 3、如果某娱乐中心对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只是拒不交纳罚款,区环保局该如何处理?,案情 某市卫生防疫站在对本市的服务行业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招待所卫生条件极差。在许多项目上没有达到规定标准,而且近期招来的服务人员从未进行过身体检查,没有健康合格证。对此,市卫生防疫站欲对该招待所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该招待所要求举行听证会。,问题,1、市卫生防疫站能否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2、市卫生防疫站应否组织听证, 如需听证, 将如何组织听证?,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两者的相互关系;弄清行政监察、

41、审计监督的概念及特征;了解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意义与作用,一般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种类,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权限、职责及其监督程序。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监督概述。、一般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系统的监督,即行政监督和外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即监督行政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行政监督机制的整体。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在理解两者的

42、概念时,我们应注意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首先,两个概念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存在相同点:A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B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C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应注意把两者的概念区别开来:A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B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43、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行政监督中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就是这样。,C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或查账)、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D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E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的概念及其特征。(1)行政监察,是指国

44、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行政监察具有如下特征:A它是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的,即监察部、厅、局等。B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C行政监察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即这种监督不是采取那种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形式,而是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实行的。同时这种监督是对监察对象全面的监督。对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来说,不仅对其执行职务中是否遵守国家法纪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其个人行为道德、

45、品质的监督。,D它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对于监察机关来说,监察是伴随行政活动的监督行为,只要行政活动不停止,监察就要经常进行。同时,在行使监察权时,监察机关有权对管辖内的对象直接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提供必要的协助。,(2)现代的审计已纳入法制的轨道,指专门的经济监督活动。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审计监督的要素有:,A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B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或

46、政府授予认可的其他财会机构;C审计的客体是经济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D审计的手段是依法进行审核、稽查;E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各种经济业务、资金运动和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掌握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承担。本章的教学内容有: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责任。,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概念。(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a)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

47、违法;(b)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c)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2)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羁束规定,但在内容和客观事实上不合理,违反了立法的真正目的和意图,违反了法律上的公正、公平的精神。,、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48、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A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其它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它们违法或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体和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不同罢了,但它们均为行政责任的主体。,B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法

49、定义务。如有违反,产生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C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D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必然法律后果,而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是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因而行政责任的承担也应以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救济的途径。本章的教学内容有:、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救济的途径。,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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