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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与执法全书 - 商标管理 - 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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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工 商商 行行 政政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全全 书书 商标管理 (一) 卢炳瑞 主编 中国言实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与 执 法 全 书 /卢 炳 瑞 主 编 北京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4.9ISBN 7-80128-317-8工 卢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 中国F743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03277 号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府 右 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17)中铁十六局印刷厂787 1092 32 开 218.75 印张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2、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560.00 元 (本 卷 16.00 元 )I目 录商标印制管理 .1颜色商标的审查 .5成为驰名商标的五个办法 .6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9服务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16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关的问题 .19注册 房地产商标 应注意几个问题 .23能否以商标偿债 .25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学术话题 .26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或相似 .33如何把握 相同 商标的含义 .41商标具有哪些特性 .46商标有哪些种类 .47什么是集体商标 .48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外国申请人名称时应注意什么 .49什么是证明商标 .49什么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 .49酒类商品有哪些通用名称 .50I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 .51注册商标如何转让 .52什么是商标标识 .52什么叫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 行为 .52什么叫 足以造成误认 .5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服务项目上以相同商标 申请注册时应怎么办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89奥林匹克标志 .9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95天祥 聚 酯 漆 商 标 案 例 分 析 (例 ) .101品牌不等于商标 .105企业换标为哪般 .110金华火腿商标的平衡难题 .114服装行业无效商标问题值得重视

4、 .117我国七大行业商标实现 零的突破1 18我国成为世界商标大国 .119利用商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120西部企业的商标意识亟待加强 .122I商标法实施 20 年成效显著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24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36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 .15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 .175商标管理 1商标印制管理(一)申请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应具备的条件 1 必 须 是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登 记 从 事 印刷 印染 制版 刻字

5、织字 晒蚀 印铁 铸模 冲压 烫印 贴花等业务 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有 与 其 承 印 商 标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设备及 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 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4 有三名以上取得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 格证书 的人员 (二 )商 标 印 制 业 务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经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考 核 产 生 证 书 由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三)申请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应提交的文件 1 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 营 排 版 制 版 印刷 装订 复印影印 打印等活动的单位

6、还应提交发证 机 关 核 实 盖 章 的 印 刷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特种行 业许可证 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3 本单位印制商标的规章制度 4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商标管理 2发(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程序 申 请 印 制 商 标 单 位 证 书 的 应当按规定填写印 制 商 标 单 位 申 请 表 报 送 所 在 地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公示第二点第(一)项所 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齐 备 的 申 请 书 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意见 并上报设区的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设 区 的 市 工 商

7、 行 政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件 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 颁 发 印 制商标单位证书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回 申 请 书 件 并 说明理由 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 设 区 的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件 之 日 起 三十日内签署意见 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件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 颁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每两年验证一次 商标印 制 单 位 应 当

8、在 每 两 年 期 满 前 两 个 月 内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商 标 印 制 单 位 因 人 员 变 动 等 原 因 不 再 具 备 本 公商标管理 3示第二点第(一)项所规定条件的 应当停止商标印制 业务 并 将 印 制 商 标 单 位 证 书 交 送 所 在 地 县 级 工 商行政管理局 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主要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后三十日内 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 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商 标 印 制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承 印 的 商 标 标 识 上 标 明 印制商标

9、单位证书 的编号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 对商标印 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 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 商标注册证 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并标明 注册商标 字样或者标 明 注或者 标记 (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 得 违 反 商 标 法 第 八条的规定不得标注 注册商标 字样或者使用 注或者 标记 (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 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 其 出 示 的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文 本 中 含 有 许 可 人 允 许 其印制商标的内容 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 商标管理 4企业名称和地址 商标管理 5商标委托人未

10、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或者其要求 印制的商标不符合要求的 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 制 对符合规定的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要 求 填 写 商 标 印 制 业 务 登 记 表 载 明 商 标 印 制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商 标 印 制 业 务 登 记表 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 盖骑缝章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的 应当与商标印 制委托人签订合同 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 标 印 制 单 位 应 当 在 其 承 印 的 商 标 标 识 上 标 明 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的编号 商标标

11、识印制完毕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 样品 连同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 商标印制授 权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 标标识出入库时 应当清点数量 登记台帐 对废次 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 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 应当存档备查 存查的期限为两年 商标管理 6颜色商标的审查颜色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 目前保 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 例如美国 德国 意大利 韩国等 TRIPS 协议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 任何能够将一企 业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与 其 它 企 业

12、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区 分 开 的 标记或标记组合 均应能够构成商标 这类标记 尤 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 数字 图形要素 色彩的 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均应能够作为商标 获得注册 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 务 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 确认 其可否注册 成员可要求把 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 作为注册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保护颜色组合商标 是 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的最低要求 我国商标法 第 8 条规定 颜色组合 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 色 组 合 商 标 是 指 通 过 特 定 的 意 图 或 顺 序 将 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 对颜

13、色组合商 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 例如 柯达的颜 色 颜 色 组 合 商 标 所 选 用 的 色 彩 必 须 具 体 限 定 提供色样 不 能 笼 统 地 描 述 为 蓝色 橙 色 由 文 字图 案 和 颜 色 组 合 而 成 的 商 标 不 属 于 颜 色 组 合 商商标管理 7标 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如要注册需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 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 2 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3 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 4 颜 色 组 合 商 标 不 得 与 他 人 合 法 的 在 先 权 利 冲 突 成为驰名商标的五个办法驰 名 商 标 是 指 被 相 关 公 众

14、 广 为 知 晓 并 享 有 较 高 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属于一种无形资产 它是商品 或者服务的优良品种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完美结合物 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 对消费者具有很 强的吸引力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和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的今天 争创驰名商标已为企业所共识 商标法 第 14 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 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 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 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 关司法解释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

15、有五 种 商标管理 8一 是 直 接 申 请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认 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有关证 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由工商局调查核实后 逐级 推荐上报 由商标局认定 二 是 在 商 标 异 议 程 序 中 一 并 向 商 标 局 申 请 认 定 驰名商标 商标法 第 13 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 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 复 制 摹 仿 或 者 翻 译 他 人 已 经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误

16、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到损害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企 业 如 果 认 为 他 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 商标法 第 13 条规定的 可以依据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 同时 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由商标局 予以认定 三 是 在 商 标 争 议 程 序 中 一 并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如 果 企 业 认 为 他 人 已 经 注 册 的 商 标 违 反 商 标商标管理 9法 第 13 条规定的 可以依据 商标法 及其实施 条例的规定 向商标评审

17、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 名的有关材料 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同 时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 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 业 如 果 认 为 他 人 使 用 的 商 标 侵 犯 自 己 的 商 标 专用权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 州)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 并提交证明自 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局则应当在收到有关案 件材料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认定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 标的 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 1 年内 当事人不得以 同一商标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五 是 在 商 标 侵 权 民 事 诉

18、 讼 程 序 中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232 号)第 22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 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 应当依照 商标法 第 14 条的规定进行 据此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 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 提交商标管理 10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并申请法院认 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随 着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高 速 发 展 与 知 识 经 济 时 代的来临

19、越来越突显出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我 国 已 经 在 实 践 中 形 成 了 以 单 一 的 行 政 认 定 与 事 前 认 定为特征的传统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 而现在 为适应入世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新要求 我国重新 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认定 事后认定 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为特征的公平 开放 规范 动 态性的驰名商标新认定机制 从而真正体现出对驰名 商标法律保护的意义 契合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 要求 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不断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力度的趋势更是相一致的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是在 1925 年 修订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中最早提出来的 现 行 的 对 保

20、护 驰 名 商 标 具 有 直 接 法 律 效 力 的 是 1967 年修订的 巴黎公约 第 6 条第 2 款 其中规定本 联盟各国承诺 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利害 关系人请求 对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 为在该国已经驰名 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 有的 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商标的复制 仿制或翻译商标管理 11而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拒绝或取消 并禁止使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其所称的主管机关指的应是成员 国主管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或主管实施驰名 商标保护的行政 司法或准司法当局 并不局限于行 政主管机关 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缔结的 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

21、IPS 协议)中 第 41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 以及在符 合 国 内 法 对 有 关 案 件 重 要 性 的 司 法 管 辖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 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 这样的规定 实 际 上 隐 含 着 把 法 院 作 为 具 有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最 终 决 定权的机构 所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是把法院作 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核心权力机构 实行个案认定 被 动保护 但实践中各国依据本国法将此项认定权交由 包括商标注册在内的其他权力部门时 并不会受到国 际性规范的干涉 相应地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在入世前后发

22、 生了根本性的改革 首先 改变了原有的由行政机关 单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实行法院认定与商标主管 行政机关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 在 2001 年新修订的 商标法和 2002 年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 定在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有关当商标管理 12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 可以相应向商标局 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从而增加了有 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 即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在法 定条件下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 明确了在法定 条件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界限 在 2001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23、域名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第 6 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 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 做出认定此后 2002 年 10 月施行的 关于审理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第 22 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商 标 纠 纷 案 件 中 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 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 应当依照 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 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 对 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

24、 人民法院不再 审查 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 规 定 审 查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有 判 例 开 创 了 法 院 认 定 驰 名商标的先河 2001 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一起 域 名 注 册 与 商 标 纠 纷 诉 讼 中 认 定 了 SAFEGUARD商标管理 13为驰名商标 这也是我国首起由高级法院直接认定驰 名商标的判例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司法判例的出 现 充分表明我国在传统观念上的突破 即商标权本 质上是一种私权 是一种民事权益 因此对有关民事 权益纠纷的解决应交由法院在查明事实 正确适用法 律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而之所以要赋予法院确认驰名 商标归属的权力 是

25、因为 法院参与确认驰名商标 可有效地排除行政干 扰 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促使驰名商标的确认能严格依法进行 对于改变我国 现阶段对驰名商标保护乏力的状态将大有裨益 法 院 确 认 驰 名 商 标 是 实 现 法 院 审 判 职 能 的 需 要 驰 名 商 标 是 商 标 权 人 一 项 极 为 重 要 的 财 产 性 权 利 由法院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是法院 的职能所在 有利于维护法院作为民事裁判最终裁决 者的地位 由法院确认驰名商标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 有 利于同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 TRIPS 协议已明确要求 对所有知识产权确权行为都要进行全面司法审查 其次 实行

26、了 事后认定 被动保护 制度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只有在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 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驰名商标所商标管理 14有 人 才 可 以 申 请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机 关 认 定 其 商 标 是 否 构成驰名商标 没有发生争议时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 能 主 动 申 请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机 关 也 不 能 主 动 认 定 更不允许主动认定 批量公布 此外 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只有在涉及到商标的民事案件 中 才可能去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是对普通 商标权的一种补充 是使某些具备特殊市场开拓价值 的商标不被他人非法利用而依法采取的特别措施 所 以

27、 只 有 当 依 赖 普 通 商 标 权 不 能 使 一 商 标 获 得 适 当 保 护时 给予其驰名商标保护方显出必要性 而在商标 纠纷发生后来认定驰名商标 一方面从横向将与驰名 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 另一方面从纵向将与驰名 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扩大 达到给以特殊保 护的目的 这才符合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 也是制定 国际条约的初衷 所以对驰名商标实行事后认定 被 动 保 护 的 认 定 方 式 就 使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成 为 了 保 护 驰 名商标的一个中间环节 而不是为了认定而认定 这 样才能体现出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所在 再者 明确确认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仅在个案中 有效 依新

28、商标法和 2003 年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 和保护规定 之规定 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其商标 曾 被 我 国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作 为 驰 名 商 标 予 以 保 护 的 记商标管理 15录 只能作为认定机关考虑的一个因素 而不是当然 地承认已认定的结果 即经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为 驰名商标的 其效力仅限于使认定成为必要的案件本 身 只在此相关案件中享有特别保护 具备超越普通 商标权而对抗有关行为的特别效力 在此特定案件之 外 其仍然是普通商标 只能享受普通商标法所能给 予的保护 当发生新的争议 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必须 再次提供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由认定机 构再予以认定 换言之 驰

29、名商标的认定都是一次有 效的 不能产生永久性或者任何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 的效力 同时 认定机构针对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况 做出的裁决 原则上只能是对原被告有效 不能适用 第三人 也不能对社会普遍有效 尤其作为新兴方式 的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其认定结果仅相对于法院 判决当时的商标事实状态有效 而不能随意扩大到法 院认定之前或之后的某个时期内 而且民事审判的特 点是解决诉讼当事人各方的争议 只对当事人双方发 生法律效力 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仅限于可用来 对抗被指控的对象 并在日后类似的案件中作为支持 驰名商标认定的参考依据 总而言之 个案原则的确 立在根本上符合驰名商标动态变化的特征 也契合于

30、残酷的市场法则 商标管理 16最后 在实行法院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双轨认定机 制的同时 就不得不面对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认定冲 突 事实上由于 1996 年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中排他性的表达方式 以及我国行政机 构一贯比较强势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显得很不 清晰 在实践中更未实施过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 的 保护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 的倾向性结论却 认 为 鉴 于 相 当 多 的 商 标 注 册 机 构 不 具 备 评 价 一 商 标 是否驰名或者收集结论性证据的充分能力 不应将认 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商标注册机构 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不仅要考虑有利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 而且要

31、考虑相反的证据 比行政机构仅依据一方的证据做出 决 定 更 为 客 观 但 法 院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与 行 政 认 定 之 间 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冲突 更没必要去完全取代行 政认定 在新建立的认定双轨制模式下 行政认定可 以继续存在与加强 但只在行政系统内有拘束力 在 审判过程中 行政认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权威机构出具 的鉴定结论 即证据的一种来使用 法庭应有权根据 双 方 当 庭 提 交 的 证 据 决 定 是 否 采 纳 行 政 认 定 的 结 果 是否进行司法复核 而没有义务接受行政认定的 结果 对未经行政认定的商标驰名与否 法院应当有 权直接做出裁决 也就是说 鉴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复商

32、标管理 17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商标局和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 的效力是不相同的 商标局的认定权不具有终局性 应 接 受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复 审 及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相反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确定权具有终局效力 直接决定了驰名商标的最终归属 这也体现出现代法 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 服务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问 我是某地方特色餐馆的经理 为了突出自己 的餐馆特色及服务质量 准备申请注册服务商标 请 问 服务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 我国修正后的 商标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33、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有关商品 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 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也 规 定 本 条 例 有 关 商 品 商 标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服 务 商 标 由此可见 服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 注册人就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否则 即构成商标侵权 所谓服务商标 是指提供服 务 的 经 营 者 为 将 自 己 提 供 的 服 务 与 他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区别开来而使用的商标 由于服务的特点是不使用生商标管理 18产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直接加工 其表现形式不是有 偿使用 而是一种无形的效果

34、因此 服务商标不能 以印刷 悬挂 粘贴等方式直接附在 服务 这种无 形的商品之上 但服务商标能够区别服务的来源 表 明服务的质量 特点 其功能与商品商标的功能是基 本 相 同 的 其 作 用 通 常 依 靠 各 种 形 式 的 广 告 宣 传 实 现 根 据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服务注册商标 的 专 用 权 以 核 准 的 注 册 商 标 和 核 定 使 用 的 服 务 为 限 根 据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均属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服务或者 类 似 服 务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35、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商 标 的 在此类侵权行为中 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 使用商标法 对此未作具体规定 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 是一种无形服务 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 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 使用 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 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 者印刷 粘贴于附赠物 促销商品上 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 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商标管理 19筑物 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或者在报纸 期刊 广 播 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

36、促销商品上 将 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作为 自己的商号 名称 装潢使用 误导公众的 (四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服 务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提供仓储 运输 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 )给 他 人 的 服 务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的 有上列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之一 引起 纠纷的 根 据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可先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服务商标 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37、行为 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 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 履行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商标管理 20求 可 以 就 侵 犯 服 务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进 行 调 解 调解不成的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关的问题一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 商

38、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 实施细则还规定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 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 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存查 由 许 可 人 报 送 商 标 局 备 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此项规定的罚则是 由 许 可 人 或 者 被 许 可 人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至报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此相比 商标法实 施 条 例 虽 也 规 定 许 可 人 和 被 许 可 人 应 当 在 许 可 合 同 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但 既没有规定存查和公告

39、程序 也没有规定不报送备案 应负的法律责任 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 备案 但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不是必须经 过备案才产生法律效力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 修改后的商标法已经充分体现了尊重私权商标管理 21自治的原则 商标许可使用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发生 的民事行为 双方许可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 效力 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 不需要经过他人的批准 或确认 如果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双方当事人则可以 寻求司法救济 其次 许可使用协议是主合同 许可 备案是从合同 按照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从合同而独立存在 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 在效力上受主合同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不进行

40、 许可备案并不影响许可协议的成立 除非双方在许可 协议中有特别的约定 既然备案不是商标许可使用的 必经程序 也不是许可合同成立的要件 那么为什么 还要规定 应当 备案呢 这一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 度即商标行政管理角度来理解 现实生活中 社会和 法律对执法的效率和准确 1 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 和要求 而合同签订形式的多样化 以及当事人之间 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 都给日常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带 来了挑战和压力 而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的商 标 许 可 合 同 则 有 利 于 执 法 机 关 掌 握 商 标 使 用 人 使 用 注册商标的情况 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所以 从 这一角度理解 国家法律做出

41、强制性规定 立法宗旨 不在于干涉民事行为 而在于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切 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商标管理 22的社会秩序 二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的效力问题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商标转让 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 三是商标主体消亡 一般来说 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 生变更 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 商标权主体即 使消亡 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 不经法定程序予以 注销 其商标权依然存在 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 当事人在公平自愿 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 为 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 即使其中一方当 事人发生变化 并不影响合

42、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 续 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 发生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在两种情形下 商标权主体发生 变化 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否则构 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行为 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 如附条件的或附期 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是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 如超出有效期商标管理 23限 超出商品范围 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三 商标权客体发生变化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的效力问题 商标权客体的变化主要指商标权的消亡或终止 包括三种形式 商标注销 商标撤销以及商标权自然 终止 首先 分析一下商标权注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

43、 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 如果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 的 应当事先同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 商 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 如原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 注册商标使用 反之 如被他人申请注册 原被许可 人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 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 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情形 如果商标权是被动注销的 如注册 人消亡而导致商标被注销等 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确知 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当使用 如果被许可使用人不 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注消 根据过错归责原则 可以不 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 分析一下商标撤销对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44、根据商标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 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无效力 撤商标管理 24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 但注册商标被撤销后 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 使用人 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如果原注 册人未尽通知义务 则被许可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形 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 如果原注 册人存在 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 被许可使用人 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否则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原注 册人未尽通知义务 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 被许可 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 同样根据过错归责原则 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 商标权如果是自然终止 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使用人 不得再使用该

45、商标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一 些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具 有 商 标 侵 权 的表象 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开设品牌专卖店 经营非侵权商品等 权利人往往不认为是一般的民事 纠纷而投诉到执法部门寻求行政解决 这类案件 需 要执法部门准确予以判定 谨慎决定是否介入 否则 可能吃力不讨好 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 房地产商标 应注意几个问题随着房地产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提升 作 为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载体的商标 其价值 也会随着提升 如果没有及时注册商标 就如同钱存商标管理 25入银行而为他人开户 最终不为自己所属 更为严重 的是 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 的 是 先 申 请

46、原 则 他人如 果将自己苦心打造的品牌抢先注册商标后 即可取得 商标专用权 而作为商标最先使用人的自己 就不能 再使用该品牌 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 商标注册是对品牌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 有关人士提 醒 注册房地产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 他人如果从事相 同或类似行业 不能使用和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房地产商标涵盖了企业信誉 房屋建筑和管理质量 定位居住者的细分市场企业文化品位等 商标注册 后可提升企业品牌的档次 增加住户的满足感 企 业根据自己规划 预先进行了多方位甚至全方位的商 标注册申请 为企业今后进入其他行业奠定了品牌基 础 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性的行业 应从所属类别 名称 标识等方面加以充分认识 以维护自己合法的 正当的权益 房地产服务所属类别 按 照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 分表 商标共分 45 类 与房地产最相关的有 第 36 类 不动产事务 第 37 类 房屋建筑 修理 安装服务 第 19 类 非金属建筑材料 可移动的 非金属建筑物 第 42 类 建筑物的设计 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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