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或城镇企
2、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试行办法的参保范围。第四条 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人民政府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下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乡劳动保障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第十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
4、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利息及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 8%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由参保人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第十三条 市和区财政根据每年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助资金,按年足额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本级承担;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财政补
5、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 50%;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 70%,县承担30%。区财政承担的统筹基金包括乡和村集体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 区和乡人民政府应对农村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帮助,具体由区确定。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本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
6、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组成。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息一次。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本市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个人。参保人员因户籍或职业变动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具体转移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
7、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发放第二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周岁时,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累计缴费满 15 年及以上的,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20计发。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每超过 1 年计发比例增加 1 个百分点。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个月确定。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实
8、施前已年满 45 周岁、未满60 周岁的参保人员,至年满 60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补足缴费至 15 年或顺延缴费满15 年,并从缴足年限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补缴标准为:按本试行办法实施时上一年度本区农民人均月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乘以应补缴月数。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时未满 45 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由本人顺延缴费满 15 年,并从缴足年限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人员,在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可自愿选择下列办法之一,享受相应待遇。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实施时
9、上一年度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 8%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15 年的养老保险费,比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补缴完毕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且全部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按照 XX 年度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0%,按月享受养老补贴。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村或个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所初审后,由本区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并核发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领
10、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 500 元的丧葬补助金,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其调整水平原则XX 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 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开展领取养老保险
11、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属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只能在同一银行各开设一个。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安全、就近、方便的原则与
12、乡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机制。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第三十四条 市及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养老补贴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第三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第三十七条
1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各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算。第四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人员也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 XX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