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 XX 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XX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XX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 64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
2、数乘以 170 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 1)。第二部分按 XX 年 12 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增加。(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 100元。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 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和年满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 30 元、50
3、元和 90 元。其中,XX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达到 70 周岁、75 周岁和 80 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 220 元、130 元和 240 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3、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 80%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
4、员相同的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资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 3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法,另行研究制定。(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 13 条丙款和原鲁革发 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 82 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四)这次调整基本养
5、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基础信息完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 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XX 年 5 月 28 日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对“建国前老工人” 、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一、根据鲁人社发XX27 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 170 元和 136 元。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XX 年 1 至5 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我市 1949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参加工作、原享受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凡已按国发198262 号和劳人险19833 号文件精神办理了离休或“建国前老工人”退休手续,并享受了相应离、退休待遇的,不列入鲁人社发XX 27 号文件规定的特殊调整人员的范围。四、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并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