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肥 西 县 医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条 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 提 高 广 大 医 务 人 员的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 认 真 落 实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服 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规 范 及 实 施 办 法 和 省医 德 规 范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国 家 卫 生 部 、 省 卫 生 厅 纠 正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的 有关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医 院 实 际 情 况 , 特 将 本 条 例
2、进 行 修 改 。第 二 条 通 过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 培 养 和 造 就 一 支 医 德 高 尚 、 技 术精 湛 、 作 风 严 谨 、 清 正 廉 洁 的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新 风尚 , 忠 实 地 履 行 历 史 赋 予 的 “防 病 治 病 , 救 死 扶 伤 ,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人 道主 义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神 圣 使 命 。凡 本 院 职 工 均 应 加 强 医 德 修 养 , 严 格 执 行 本 条 例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第 三 条 医 院 设 立 三 级 医 德 医
3、 风 建 设 领 导 组 织 , 即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小 组 、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考 评 小 组 、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管 理 小 组 。第 四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院 党 委 书 记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其他 院 领 导 成 员 担 任 , 成 员 由 党 办 、 院 办 、 医 务 科 、 护 理 部 、 团 总 支 、 人事 科 、 门 诊 部 等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五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考 评 小 组 组 长 由 院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 成 员 由 党 办 、门 诊 部 、 工 会
4、 、 总 工 等 科 室 同 志 组 成 。第 六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管 理 小 组 由 各 科 室 科 委 会 成 员 组 成 , 组 长 由 科主 任 担 任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纪 检 监 察 科 。第 7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一 ) 领 导 全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 二 ) 制 定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计 划 , 组 织 实 施 全 院 性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并 把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作 为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列 入 医 院 综 合 管
5、理 目 标 。( 三 ) 实 行 奖 优 罚 劣 , 对 严 格 遵 守 医 德 规 范 、 医 德 高 尚 的 个 人 ,作 出 表 彰 和 奖 励 的 决 定 , 对 违 反 医 德 规 范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人 和 事 作 出最 终 处 理 意 见 。 第 八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考 评 小 组 职 责( 一 ) 每 月 对 全 院 各 科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有 关 情 况 报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汇 总 处 理 。( 二 ) 对 全 院 医 德 医 风 典 型 事 例 进 行 调 查 , 并
6、将 调 查 情 况 报 医 德 医 风建 设 领 导 小 组 , 决 定 奖 惩 意 见 。( 三 ) 日 常 工 作 中 充 分 发 挥 监 督 、 指 导 职 能 , 确 保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各 项制 度 落 在 实 处 。第 九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管 理 小 组 职 责( 一 ) 负 责 贯 彻 落 实 医 院 制 定 的 政 治 学 习 和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计 划 , 严 格执 行 医 德 规 范 和 医 院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二 ) 每 月 负 责 组 织 科 室 政 治 理 论 和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一 次 , 对 科 室 发
7、 生的 医 德 医 风 事 例 及 时 呈 报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三 ) 按 时 完 成 年 度 个 人 考 评 和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 确 保 人 人 有 医 德 医 风档 案 。 3( 四 )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工 休 座 谈 会 , 所 提 问 题 及 意 见 要 有 处 理 结 果 。( 五 ) 按 要 求 做 好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记 录 。( 六 ) 按 时 完 成 领 导 小 组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第 十 条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职 责( 一 ) 负 责 组 织
8、 实 施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计 划 和 措 施 。( 二 ) 按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计 划 组 织 全 院 性 政 治 学 习 和 医 德 教 育 。( 三 ) 负 责 管 理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 按 时 按 要 求 填 写 有 关 项 目 和 内 容 。( 四 ) 按 月 收 集 、 登 记 集 体 或 个 人 的 好 人 好 事 、 感 谢 信 、 表 扬 信 等 ,并 按 奖 励 标 准 报 有 关 部 门 兑 现 。( 五 ) 每 月 对 职 能 科 室 、 临 床 科 室 医 德 医 风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督 导 。( 六 ) 协 助 对 违 章
9、 违 纪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受 理 投 诉 , 并 按 医 德 医 风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最 终 处 理 意 见 , 报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或 兑 现 罚 金 。( 七 ) 每 年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座 谈 会 , 并 做 好 记录 。完 成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第 三 章 医 务 人 员 行 为 规 范第 十 一 条 自 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规 范 , 具 体内 容 如 下 : ( 一 ) 救 死 扶 伤 , 实 行 社 会 主
10、义 的 人 道 主 义 。 时 刻 为 病 人 着 想 , 千 方百 计 为 病 人 解 除 病 痛 。( 二 ) 尊 重 病 人 的 人 格 与 权 利 。 对 待 病 人 , 不 分 民 族 、 性 别 、 职 业 、地 位 、 财 产 状 况 , 都 应 一 视 同 仁 。( 三 ) 文 明 礼 貌 服 务 。 举 止 端 庄 , 语 言 文 明 , 态 度 和 蔼 , 同 情 、 关 心和 体 贴 病 人 。( 四 ) 廉 洁 奉 公 。 自 觉 遵 纪 守 法 , 不 以 医 谋 私 。( 五 ) 为 病 人 保 守 医 密 , 实 行 保 护 性 医 疗 , 不 泄 露 病 人 隐
11、 私 与 秘 密 。( 六 ) 互 学 互 尊 , 团 结 协 作 , 正 确 处 理 同 行 同 事 间 的 关 系 。( 七 ) 严 谨 求 实 , 奋 发 进 取 , 钻 研 医 术 , 精 益 求 精 。 不 断 更 新 知 识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第 十 二 条 严 格 执 行 省 医 德 规 范 实 施 细 则 。 细 则 中 医 务 人 员 行为 规 范 如 下 :(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 热 爱 人 民 , 热 爱 党 ,积 极 投 身 改 革 ,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自
12、觉 抵 制 资 产 阶 级 自由 化 和 不 正 之 风 。( 二 )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 树 立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 反 对 一 切 向钱 看 的 错 误 倾 向 , 要 以 白 求 恩 同 志 为 榜 样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对 人 民 极 端负 责 , 对 技 术 精 益 求 精 。( 三 ) 做 到 衣 着 整 洁 , 举 止 端 庄 , 谦 虚 有 礼 , 作 风 正 派 。( 四 ) 礼 貌 待 人 , 文 明 行 医 , 接 待 热 情 , 语 言 亲 切 , 态 度 和 蔼 , 服 务周 到 。 不 推 诿 、 刁 难 病 人
13、 , 不 准 与 病 人 亲 属 争 吵 斗 殴 。( 五 ) 对 患 者 应 一 视 同 仁 。 不 应 因 患 者 的 性 别 、 年 龄 、 文 化 程 度 、 社会 地 位 、 衣 着 外 貌 及 亲 疏 关 系 等 而 有 不 同 对 待 。( 六 ) 对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 精 心 诊 疗 , 避 免 造 成 错 诊 、 漏 诊 , 贻 误 病 情 。( 七 )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 要 尊 重 科 学 , 坚 持 因 病 施 治 , 做 到 合 理 检 查 ,合 理 用 药 。5( 八 ) 严 格 遵 守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操 作 规 程 , 不 得 敷 衍
14、塞 责 、 玩 忽 职 守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 九 ) 自 觉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 不 迟 到 、 早 退 , 不 脱 岗 、 串 岗 , 不 干 私 活 ,不 无 故 旷 工 。( 十 ) 互 敬 互 学 , 团 结 友 爱 , 严 于 律 已 , 宽 以 待 人 , 做 安 定 团 结 的 模范 。( 十 一 ) 严 格 执 行 各 种 卫 生 法 规 ,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究 。( 十 二 ) 不 损 人 利 已 、 损 公 肥 私 、 以 医 谋 私 、 索 贿 受 贿 。( 十 三 ) 未 经 本 单 位 同 意 , 不 得
15、 私 自 开 展 业 余 和 兼 职 服 务 , 从 中 谋 取私 利 , 损 害 单 位 和 患 者 的 利 益 。( 十 四 ) 必 须 遵 守 保 护 性 医 疗 原 则 , 不 得 泄 漏 病 人 医 密 和 隐 私 。第 十 三 条 本 院 医 务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一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 热 爱 人 民 , 热 爱 党 ,积 极 投 身 改 革 ,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和“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自 觉 抵 制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 二
16、)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 加 强 医 德 修 养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风 尚 和 全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 要 以 白 求 恩 同 志 为 榜 样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对人 民 极 端 负 责 , 对 技 术 精 益 求 精 。( 三 ) 人 人 衣 帽 整 洁 , 佩 戴 工 作 牌 上 岗 , 做 到 举 止 端 庄 , 谦 虚 有 礼 ,作 风 正 派 。 禁 止 在 工 作 岗 位 、 诊 断 室 吸 烟 。( 四 ) 礼 貌 待 人 , 文 明 行 医 。 对 病 人 接 待 热 情 , 语 言 亲 切 , 态 度 和 蔼
17、 ,服 务 周 到 ; 坚 持 首 诊 负 责 制 , 不 推 诿 、 刁 难 病 人 ; 不 准 与 病 人 及 其 亲 属争 吵 斗 殴 。 ( 五 ) 对 病 人 一 视 同 仁 , 不 应 因 患 者 的 性 别 、 年 龄 、 文 化 程 度 、 社 会地 位 、 衣 着 外 貌 及 亲 疏 关 系 等 而 有 不 同 对 待 。( 六 ) 对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 尊 重 科 学 , 做 到 诊 断 及 时 准 确 , 合 理 检 查 ,合 理 用 药 , 治 疗 安 全 有 效 , 护 理 周 到 热 情 , 杜 绝 各 类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 七 ) 严 格
18、 遵 守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各 项 技 术 操 作 常 规 , 不 得 敷 衍 塞 责 、 玩忽 职 守 , 确 保 医 疗 安 全 。( 八 ) 自 觉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 不 迟 到 、 不 脱 岗 、 串 岗 , 不 干 私 活 , 不 看非 业 务 书 刊 。( 九 ) 互 敬 互 学 , 团 结 友 爱 , 严 于 律 已 , 宽 以 待 人 , 做 安 定 团 结 的 模范 。( 十 ) 不 以 医 谋 私 、 索 贿 受 贿 、 收 受 红 包 和 物 品 , 不 接 受 病 人 及 亲 属吃 请 。( 十 一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物 价 政 策 和 规
19、 定 , 不 分 解 收 费 , 不 超 标 准 收费 , 不 自 立 项 目 收 费 , 不 开 大 处 方 , 不 做 不 必 要 的 检 查 。( 十 二 ) 不 得 私 自 截 留 病 人 在 院 外 治 疗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私 收 病 人 现金 , 只 有 门 诊 和 病 区 收 费 室 为 合 法 收 费 单 位 。( 十 三 ) 不 准 在 工 作 中 相 互 推 诿 扯 皮 或 闹 无 原 则 纠 纷 , 不 准 在 任 何 场所 发 生 有 损 医 院 声 誉 的 言 行 。( 十 四 ) 不 准 在 各 种 业 务 往 来 中 收 受 对 方 各 种 名 义
20、 、 形 式 给 予 的 回 扣 、提 成 和 不 正 当 利 益 。( 十 五 ) 严 格 执 行 各 种 卫 生 法 规 ,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究 。 7医 院 各 级 干 部 要 率 先 垂 范 , 勤 奋 工 作 , 善 于 管 理 , 严 格 要 求 , 用 自 己的 模 范 行 动 带 出 一 支 思 想 好 、 作 风 正 、 技 术 精 的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第 四 章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各 类 规 章 制 度第 十 四 条 建 立 健 全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制 度( 一 ) 凡 属 医 院 正 式 职 工 , 均 建
21、 立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 二 )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是 评 价 医 务 人 员 和 机 关 后 勤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 工 作作 风 和 政 治 表 现 的 重 要 资 料 , 是 晋 升 、 晋 级 、 调 出 、 评 先 和 奖 惩 的 重 要依 据 。( 三 )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表 、 个 人 考 核 表 、各 类 先 进 模 范 的 表 彰 资 料 、 因 医 德 医 风 方 面 受 处 分 及 通 报 的 有 关 资 料 、接 受 岗 前 教 育 和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情 况 的 资 料 等 。
22、( 四 )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由 医 院 中 心 档 案 室 统 一 管 理 , 医 德 医 风 考 评 情 况纳 入 综 合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 进 行 综 合 性 考 核 。( 五 )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中 的 有 关 资 料 将 长 期 保 存 。第 十 五 条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讨 会 制 度( 一 ) 每 年 年 终 由 党 办 组 织 召 开 一 次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讨 会 , 全 院副 护 士 长 以 上 干 部 以 及 积 极 撰 稿 的 职 工 参 加 。( 二 ) 讨 论 研 究 职 工 思 想 、 医 德 医
23、风 建 设 状 况 以 及 医 院 改 革 与 发 展 思路 , 调 动 干 部 职 工 积 极 性 和 广 泛 参 与 意 识 。( 三 ) 会 前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 会 中 主 题 明 确 , 会 后 形 成 纪 要 发 至 全 院 各科 室 。 第 十 六 条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一 ) 将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纳 入 医 院 综 合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中 , 实 行 党 政 工 团齐 抓 共 管 。( 二 ) 有 计 划 、 有 目 的 地 开 展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 由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领 导 小组 办 公 室 制 定 医 德
24、 医 风 教 育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每 年 不 少 于 10 学 时 。( 三 )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是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 各 党 总 支 部 、 支 部 、科 室 应 在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时 间 内 , 组 织 职 工 学 习 医 德 医 风 知 识 , 每 月 进 行一 次 。( 四 ) 新 职 工 上 岗 前 必 须 接 受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 学 习 情 况 和 成 绩 记 入 本人 的 人 事 档 案 和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 五 )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1、 中 华 人 民 共
25、和 国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医 风 规 范 及 实 施 办 法 、 湖 北省 医 德 规 范 实 施 细 则 、 十 堰 市 人 民 医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条 例 及 其 他 有 关 道 德 建 设 理 论 、 经 验 等 。2、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和 时 事 政 治 ;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等 。3、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知 识 等 。4、 爱 国 主 义 典 型 事 迹 等 。( 六 ) 年 底 将 有 关 情 况 记 入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第 十 七 条 岗 前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制
26、 度( 一 ) 新 职 工 上 岗 前 要 进 行 常 规 性 的 教 育 , 未 经 岗 前 培 训 者 不 得 上 岗 。( 二 ) 教 育 内 容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规 范 及 实 施 办 法 、 湖 北 省 医 德 规 范 实 施 细 则 、 十 堰 市 人 民 医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条例 ,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的 有 关 理 论 、 经 验 等 。9( 三 ) 培 训 情 况 和 考 试 分 数 均 记 入 职 工 医 德 医 风 档 案 。第 十 八 条 聘 请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制 度( 一 ) 从
27、行 政 、 企 事 业 、 新 闻 媒 体 等 单 位 聘 请 责 任 心 强 、 关 心 医 院 发展 的 同 志 担 任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 二 )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由 院 党 委 颁 发 聘 书 , 监 督 员 有 权 收 集 社 会各 界 对 我 院 工 作 的 意 见 、 建 议 , 宣 传 医 院 发 展 状 况 。( 三 ) 每 半 年 发 放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征 求 意 见 表 , 每 年 召 开一 次 社 会 监 督 员 座 谈 会 , 并 及 时 汇 总 意 见 , 反 馈 结 果 。( 四 ) 社 会 监 督
28、员 持 医 德 医 风 督 察 证 在 院 内 各 科 室 可 随 时 履 行其 职 责 。( 五 ) 医 院 根 据 社 会 监 督 员 业 绩 大 小 , 给 予 适 当 的 奖 励 。( 六 )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每 届 聘 期 为 二 年 。监 督 员 职 责( 一 ) 广 泛 收 集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或 建 议 。( 二 ) 向 社 会 各 界 介 绍 医 院 情 况 , 协 助 医 院 做 好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 三 ) 主 动 了 解 医 院 情 况 , 对 医 院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 四 ) 持 督 察 证 随 时 检
29、查 医 院 各 科 工 作 人 员 医 德 医 风 全 面 情 况 。( 五 ) 每 年 参 加 一 次 社 会 监 督 员 座 谈 会 。第 十 九 条 发 放 病 人 问 卷 调 查 表 制 度( 一 ) 每 月 由 门 诊 部 工 作 人 员 在 门 诊 病 人 就 诊 结 束 后 , 发 放 门诊 病 人 问 卷 调 查 表 , 病 人 将 自 己 的 切 身 感 受 和 对 医 护 人 员 的 评 价 填 写在 表 上 , 由 门 诊 部 负 责 回 收 、 汇 总 、 处 理 并 反 馈 。( 二 ) 每 月 由 医 务 科 、 护 理 部 对 各 病 区 的 住 院 病 人 进
30、行 交 叉 式 问 卷调 查 , 发 放 住 院 病 人 问 卷 调 查 表 , 病 人 将 在 院 时 的 切 身 感 受 和 对 医护 人 员 的 评 价 填 写 在 表 上 , 由 医 务 科 、 护 理 部 负 责 回 收 、 汇 总 、 处 理并 反 馈 。( 三 ) 出 院 病 人 在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时 , 每 月 由 住 院 收 费 室 工 作 人 员 发 放 出 院 病 人 征 求 意 见 表 , 病 人 将 自 己 在 住 院 期 间 的 切 身 感 受 和 对 医 护人 员 的 评 价 填 写 在 表 上 , 投 入 医 德 医 风 监 督 箱 内 , 由 医 德
31、 医 风 办 公 室 按规 定 要 求 负 责 回 收 、 汇 总 、 处 理 并 反 馈 。第 二 十 条 病 员 制 度( 一 ) 门 诊 部 、 医 务 科 、 医 保 科 、 审 计 科 、 监 察 科 ( 医 德 医 风 办 公 室 )负 责 接 待 病 人 或 家 属 来 信 来 访 及 投 诉 。( 二 ) 门 诊 部 、 审 计 科 、 监 察 科 ( 医 德 医 风 办 公 室 ) 通 过 定 期 开 启 意见 箱 、 接 待 投 诉 电 话 , 收 集 病 人 意 见 。( 三 ) 对 病 人 意 见 、 投 诉 应 及 时 收 集 、 登 记 并 整 理 , 向 有 关
32、科 室 反 馈 ,各 科 室 对 反 馈 的 意 见 , 要 作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拿 出 整 改 措 施 。( 四 ) 病 人 来 访 时 , 院 属 各 科 室 均 要 执 行 “首 诊 接 待 负 责 制 ”, 对于 非 本 科 问 题 , 应 引 导 病 人 到 相 应 科 室 , 不 得 推 诿 。( 五 ) 每 月 底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将 接 待 病 人 投 诉 处 理 表 交 至监 察 科 ( 医 德 医 风 办 公 室 ) 进 行 汇 总 , 并 由 监 察 科 ( 医 德 医 风 办 公 室 )统 计 报 计 算 机 中 心 。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33、休 座 谈 会 制 度( 一 ) 病 区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工 休 座 谈 会 , 由 科 主 任 、 护 士 长 主 持 , 并 做好 记 录 。11( 二 ) 对 病 人 反 映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研 究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或 向 有 关 部 门反 馈 情 况 。( 三 ) 向 病 人 及 时 反 馈 有 关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及 结 果 。( 四 ) 通 过 定 期 召 开 工 休 座 谈 会 ,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 加 强 医 患 联 系 。第 二 十 二 条 职 工 挂 牌 、 正 规 着 装 上 岗 制 度( 一 ) 凡 本 院 工 作
34、人 员 ( 包 括 临 时 工 、 进 修 、 实 习 人 员 ) 均 应 佩 挂 工作 牌 , 按 要 求 着 正 规 工 作 服 上 岗 。( 二 ) 挂 工 作 牌 上 岗 是 文 明 服 务 的 一 种 标 志 , 也 是 自 觉 接 受 广 大 病 人社 会 监 督 的 一 种 体 现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工 作 牌 应 端 正 地 挂 在 左 胸 前 上 方 , 不 得 随 意 挂 在 其 他 部 位 或 揣 在口 袋 里 。2、 医 院 中 心 档 案 室 保 存 一 份 工 作 牌 编 号 存 根 。 凡 因 岗 位 、 职 责 、 职称 变 动 或 有 新 增
35、 人 员 时 , 由 中 心 档 案 室 负 责 更 换 或 按 科 室 编 号 为 其 备 案并 发 工 作 牌 。3、 工 作 牌 内 容 统 一 为 : 贴 彩 色 照 片 ( 装 正 规 院 服 ) , 统 一 编 号 ,科 别 、 职 称 、 职 务 、 姓 名 齐 全 。4、 要 求 爱 护 工 作 牌 , 发 现 污 损 或 丢 失 , 应 及 时 更 换 。( 三 ) 正 规 着 装 戴 工 作 牌 是 体 现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精 神 面 貌 和 基 本 素 质 的一 个 方 面 , 医 护 、 医 技 人 员 、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病 人 接 触 的 行 政 、
36、 后 勤 人 员均 按 要 求 应 着 工 作 服 或 院 服 上 岗 。第 二 十 三 条 院 长 接 待 日 制 度( 一 ) 每 周 三 上 午 为 院 长 接 待 日 , 由 值 班 院 长 在 门 诊 大 厅 处 接 待 来 访患 者 。( 二 ) 接 待 内 容 :1、 接 待 患 者 及 家 属 的 反 映 , 协 助 解 决 他 们 在 门 诊 、 住 院 过 程 中 遇 到的 实 际 问 题 。2、 接 待 患 者 投 诉 , 了 解 医 护 人 员 在 医 疗 、 护 理 工 作 中 的 服 务 态 度 、廉 洁 行 医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 调 解 医 患 纠 纷
37、。3、 检 查 、 协 调 当 日 门 诊 工 作 。4、 认 真 做 好 接 待 记 录 。第 二 十 四 条 廉 政 廉 医 制 度( 一 ) 全 院 干 部 职 工 应 自 觉 遵 守 中 央 、 省 市 和 医 院 有 关 廉 政 廉 医 规 定 ,不 得 以 权 谋 私 、 以 医 谋 私 , 违 者 必 究 。( 二 ) 自 觉 遵 守 医 德 规 范 , 坚 决 纠 正 医 疗 行 业 中 的 不 正 之 风 。( 三 ) 按 照 组 织 原 则 和 公 开 、 公 平 原 则 搞 好 用 人 、 晋 升 、 调 资 、 调 入( 调 出 ) 人 员 工 作 。( 四 ) 严 格
38、 执 行 财 务 经 济 管 理 和 审 计 、 监 督 制 度 。第 五 章 医 德 医 风 考 核 办 法第 二 十 五 条 按 照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 院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考 评 小 组 每 月 对各 科 室 医 德 医 风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考 核 , 并 将 考 核 情 况 报 质 量 控 制 办公 室 兑 现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科 室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管 理 小 组 , 每 月 负 责 组 织 政 治 理论 和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一 次 , 学 习 内 容 记 录 于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工 作 台 帐 上 。第 二 十
39、七 条 每 年 年 度 对 个 人 进 行 医 德 医 风 考 评 , 对 照 医 德 医风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 作 出 自 我 评 价 和 科 室 评 价 , 考 评 资 料 存 入 医 德 医 风档 案 。13第 二 十 八 条 通 过 落 实 医 德 医 风 院 内 、 院 外 监 督 措 施 , 为 考 核 工 作提 供 可 行 依 据 。( 1) 院 内 监 督 机 制 为 :1、 坚 持 佩 戴 工 作 牌 上 岗 。2、 各 科 室 设 有 意 见 簿 。3、 坚 持 工 休 座 谈 会 制 度 、 发 放 病 员 问 卷 调 查 表 制 度4、 门 诊 部 、 住 院
40、部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 意 见 箱 , 执 行 病 人 信 访 制 度 。5、 落 实 院 长 接 待 日 制 度 。6、 日 常 检 查 、 督 导 工 作 。( 二 ) 院 外 监 督 机 制 为 :1、 聘 请 医 德 医 风 社 会 监 督 员 制 度 。2、 对 出 院 病 人 按 比 例 每 季 度 征 求 意 见 一 次 。3、 医 疗 协 作 办 公 室 每 半 年 到 医 疗 协 作 单 位 征 求 意 见 一 次 。4、 监 察 科 每 半 年 到 市 纠 风 办 、 市 消 费 者 协 会 征 求 意 见 一 次 。第 六 章 医 德 医 风 奖 惩 规 定第 二
41、 十 九 条 对 严 格 遵 守 医 德 规 范 、 医 德 高 尚 、 事 迹 突 出 的 个 人 ,应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三 十 条 奖 励 标 准( 1) 科 室 或 个 人 受 到 病 人 及 家 属 书 信 表 扬 或 感 谢 一 次 者 奖 500 元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奖 500 元 :1、 科 室 或 个 人 收 到 病 人 及 家 属 锦 旗 或 牌 匾 一 次 者 ;2、 主 动 为 病 人 、 集 体 做 好 事 , 经 医 德 医 风 三 级 管 理 机 构 推 荐 者 ; 凡遇 患 者 无 理 取 闹 , 仍 能 以 礼 相
42、 待 , 冷 静 对 待 , 坚 持 工 作 者 。( 三 ) 拒 收 红 包 或 财 物 数 量 价 值 明 确 , 按 实 际 金 额 的 20%给 予 奖励 。( 四 ) 在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集 体 或 个 人 , 由 医 德 医 风建 设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奖 励 标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于 违 反 医 德 规 范 、 廉 政 廉 医 规 定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人 员 , 应 予 处 罚 。 对 触 犯 法 律 者 ,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罚 款 50
43、 元 :1、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一 次 者 ;2、 上 班 未 挂 工 作 牌 或 将 工 作 牌 装 入 口 袋 内 一 次 者 ;3、 上 班 未 穿 工 作 服 一 次 者 ;4、 未 正 点 开 诊 一 次 者 ;5、 无 故 不 给 病 人 作 检 查 一 次 者 ;6、 参 加 会 议 迟 到 一 次 者 ;7、 有 病 人 投 诉 一 次 , 未 造 成 大 的 影 响 者 ( 性 质 一 般 ) ;8、 电 梯 值 班 人 员 无 故 不 开 电 梯 一 次 者 ;9、 接 到 水 、 电 、 汽 、 设 备 通 知 , 无 故 不 及 时 赶 到 现 场 维 修 一
44、 次 者 ;10、 药 品 供 应 中 断 一 次 者 ;11、 院 领 导 和 各 科 室 二 线 班 不 在 岗 一 次 者 ;12、 诊 室 、 病 区 抽 烟 , 室 内 环 境 不 整 洁 者 ;13、 医 务 人 员 正 在 进 行 诊 疗 、 治 疗 及 护 理 操 作 时 接 、 打 电 话 一 次 者 。( 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罚 款 50 元 :1、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迟 到 、 早 退 、 串 岗 、 脱 岗 在 半 小 时 , 上 班 干 私 活15者 ;2、 机 关 、 后 勤 人 员 推 诿 工 作 者 ;3、 不 执 行 首 诊 负
45、责 制 , 推 诿 病 人 者 ;4、 遭 到 病 人 投 诉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者 ( 性 质 较 严 重 ) ;5、 无 故 辱 骂 或 与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发 生 争 吵 者 ;6、 无 论 何 故 怂 恿 病 人 找 院 领 导 告 状 者 ;7、 各 科 室 领 导 对 职 工 违 章 违 纪 行 为 隐 瞒 不 报 者 ;8、 急 救 “120”呼 叫 不 应 一 次 者 ;9、 无 故 不 参 加 会 议 、 业 务 学 习 及 医 德 教 育 等 活 动 一 次 者 。( 三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罚 款 200 元 :1、 服 务 态 度 差 ,
46、 刁 难 病 人 ,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者 ;2、 本 院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吵 架 , 辱 骂 同 事 或 他 人 者 ;3、 不 合 理 用 药 、 不 合 理 检 查 影 响 医 院 声 誉 者 ;4、 向 病 人 索 要 钱 、 物 请 未 造 成 事 实 , 但 遭 到 投 诉 者 ;5、 伪 造 病 历 、 检 查 单 和 出 具 假 诊 断 者 ;6、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属 实 者 ;7、 缺 乏 协 作 精 神 , 闹 不 团 结 , 相 互 拆 台 影 响 工 作 者 ;8、 私 自 介 绍 病 人 在 院 外 检 查 、 治 疗 、 购 买 药 品 或
47、 院 内 所 开 处 方 、 检查 、 治 疗 移 交 院 外 医 疗 点 捞 取 好 处 一 次 者 。( 四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罚 款 1000 元 并 通 报 批 评 :1、 脱 岗 造 成 较 严 重 后 果 者 ;2、 推 诿 刁 难 病 人 ,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3、 服 务 态 度 差 , 致 使 新 闻 单 位 或 上 级 部 门 点 名 批 评 , 影 响 恶 劣 者 ;4、 与 患 者 发 生 斗 殴 行 为 者 ;5、 职 工 之 间 发 生 斗 殴 或 殴 打 他 人 , 或 在 院 外 与 他 人 斗 殴 者 ;6、 无 视 领 导 ,
48、无 视 纪 律 , 造 成 较 坏 影 响 者 ;7、 对 工 作 敷 衍 塞 责 , 造 成 错 诊 、 漏 诊 或 用 药 不 合 理 , 产 生 一 定 后 果者 , 或 给 医 院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者 ;8、 因 病 人 不 送 钱 、 物 而 刁 难 、 拖 延 治 疗 者 ;( 五 ) 医 务 人 员 收 受 患 者 及 亲 友 钱 物 , 或 机 关 后 勤 人 员 在 工 作 往 来 中收 受 钱 物 未 退 , 除 退 还 外 , 处 以 三 倍 的 罚 款 , 数 额 较 大 的 , 依 照 有 关 规定 , 给 予 党 纪 、 政 纪 处 分 。( 六 ) 医 务
49、 人 员 以 权 谋 私 、 以 医 谋 私 , 向 患 者 及 家 属 索 要 钱 、 物 已 成事 实 者 , 经 查 属 实 , 除 退 赔 外 , 处 以 三 倍 的 罚 款 , 并 通 报 全 院 。( 七 ) 无 论 何 种 理 由 收 取 的 现 金 , 一 经 发 现 如 数 上 交 , 处 以 三 倍 罚 款 ,并 通 报 全 院 。( 八 ) 不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病 情 需 要 , 巧 立 名 目 乱 收 费 , 一 经 发 现 如 数 扣除 , 处 以 三 倍 罚 款 。( 九 ) 医 务 人 员 假 借 病 人 名 义 , 给 自 己 或 他 人 开 “搭 车 药 ”或“搭 车 检 查 ”, 一 经 查 实 , 除 如 数 补 交 费 用 外 , 处 以 三 倍 罚 款 , 通 报 全 院 ,并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公 开 道 歉 。 若 是 借 调 、 进 修 、 实 习 人 员 所 为 , 在 如数 补 充 费 用 的 同 时 , 由 院 方 解 除 其 借 调 、 进 修 、 实 习 资 格 , 退 回 原 单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