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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学2010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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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我学 2010 经济法”张海峡彩色讲义(一)(2010-02-28 22:56:59)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概述一、环境和环境问题(一)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1 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

2、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2 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

3、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22技术性。3社会性。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

4、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二)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

5、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等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四)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渔业水质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3(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

6、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二)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7、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3 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环境保护法规定:1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2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

8、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4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四)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第 12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

9、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 5 年为限,中期规划以 15 年为限,长期规划以 20、30、50 年为限。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 (二)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1对象调查。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2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3目标导向预测。4拟制方案。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二、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

10、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5(一)清洁生产的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二)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包括:1清洁生产规划制度。2清洁生产信息制度。3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4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5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制度。(三)清洁生产的实施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主要包括两项制度:1清洁生产审计制度。2体系认证的制度。体系认证的制度

11、是企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四)清洁生产的经济刺激1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2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三

12、)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6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

13、前报批。其审批程序为:(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 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四、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系我国首创。(一)“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二)“

14、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15、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7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三个例外,1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

16、污费,超标排污应当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提示】:之所以水体宽松,原因在于可以治理;大气海洋的治理目前尚困难,因此严格。(二)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提示】排污费只是行政责任的一个,民事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还要承担。六、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总量控制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污染控制的地区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区和

17、 SO2 控制区;淮河、海河、辽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二)总量控制的实施程序1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3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计划。4年度检查、考核。8七、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一)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如下: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

18、申报。2分配排污量。3发放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A 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 ,B 并限期削减排放量。4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八、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一)限期治理的对象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程序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9、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 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3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4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须报国务院批准。九、环境标准制度(

20、一)环境标准的体系9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国家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但不是国家标准。(二)环境标准制定权力的划分1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a 国家环境标准和 b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2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

21、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3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类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害物质或因素的最高限额。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如工厂或设施等) 排放污染物或有害环境的能量的最高 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是否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第七章

22、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 概述一、土地和房地产(一)概念土地是指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地表。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谓构筑物是指除房屋以外的人工建造的工程建筑物,如桥梁、道路、隧道、水井、水塔、水坝、烟囱等。换言之,凡土地上人工建造的不可移动的物质均属广义上的房屋的范畴。10(二)基本关系1房地不可分割。2土地为主、房屋为辅。(三)特征1固定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永久性或持久性。3个别性。客体具有特定性,不可替代性,对交易价格应进行具体评估。(四)分类1对土地一般按以下方法分类:按开发利用的程度,可分为生地和熟地;按是否具有建筑功能用途,可分为非建筑用地和建筑用地

23、;按是否与城市经济紧密相连可分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2对房屋一般按以下方法分类:按功能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住宅与非住宅;按是否已建成,可分为待建房产、在建房产和建成房产,在房地产交易中,待建房产和在建房产称“期房”或俗称“楼花” ,建成房产称“现房” ;按调节机制与供应对象的不同,可将住房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一、土地所有权(一)概述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1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依

24、法律规定,不得约定。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地产市场的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二)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11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

2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提示】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三)集体土地所有权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

26、个层次:(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丽方面:(1)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

27、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a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b 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12(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概述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

28、权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主体。(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 (含以出让金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或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用地者也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3)内容的差异性。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经法定登记予以确认。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29、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提示】其中因上述(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二)出让土地使用权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提示】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30、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13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60 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依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前,土地使用者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提示】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

31、价出资或入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国家对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者权益(股权),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居住用地 70 年;(2)工业用地 50 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此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 年。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 a 出让方和 b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

32、主管部门的同意,c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提示】A 取得有人住的地: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征用集体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

33、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B 取得没人住的地: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国有荒地、空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无偿取得。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概述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按照一定土地用途而以一定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14权利。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 ,乡( 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

34、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 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提示】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如 a 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

35、协商等承包方式;b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c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d 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拨付。(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提示】国家为 a 保护耕地及 b 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经登记确认,分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

36、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非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提示】a 相比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最充分;b 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内容最欠缺,其对土地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几乎不15拥有收益权、处分权。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1)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2)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3)用地者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4)用地者违法或违约

37、被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例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提示】a 因上列第一种情形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给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b 因第二种情形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

38、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也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70 年。【提示】a 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b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

39、府批准。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当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a 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确定的农业土地用途,b 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c 农、林、牧、渔业用地之间用途的转变,依有关法律规定,16并不得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A 回收: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B

40、变更: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而对承包地做个别调整的,承包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 a 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b 并须经乡(镇) 人民政府和 c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三)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经依法审批。经依法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

41、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1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主体。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将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提供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享有。b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以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及联营

42、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由该企业享有。c 但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提示】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其应依法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申请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应经依法审批。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参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标准确定。17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其收益权按照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a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

43、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b 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应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破产、兼并、分立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与厂房一同设定抵押。设定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抵押权实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证明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余额依担保法规定处置。(五)非农

44、公益用地使用权1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2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经依法审批。依法审批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用地申请人取得非农公益性用地使用权。【提示】用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经拨付径自取得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但是也要经过审批。3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仅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不

45、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四、建设用地管理(一)概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1建设用地的分类。我国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 村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方面:其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国有荒山、18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2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特点:第一,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 、村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二,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

46、农建设。我国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尚不能自由流转,因此这类用地使用权人的身份条件需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提示】a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b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和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二)国家建设用地1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47、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国家建设征地的程序。a 国家征收土地,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b 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实施。c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d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提示】裁决政府显然属于省级政府和国务院了!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

48、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缴纳下列费用:(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产值的 610 倍。19(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6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15 倍。(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9、【提示】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4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或支付对象。a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c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三)乡(镇 )村建设用地1乡(镇) 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乡(镇) 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1)乡(镇 )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于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提示】村民住宅用地就是宅基地,和前面一节的集体土地中的对应。2乡(镇) 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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