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环保局排污收费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 施排污收费管理制度。第二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对辖区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第三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督促辖区内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或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或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等,并提供必要资料。第四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
2、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第五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应按期依据审核的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征收期限内现场监察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难以监测的污染源,可按照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排污量。物料衡算的方法应参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排污量计算、核定方法(试行)。第六条 排污量实行岗位负责、集体研究核定工作程序。由负责收费环境监察岗位人员具体核定及审核后报大(中
3、)队负责人召集现场执法岗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最终复核确定。第七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有异议申请复核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负责收费环境监察员调查确认后报大(中)队负责人重新复核确定。 第八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第九条 针对各辖区同一行业因物料衡算导致收费可能存在的不平衡性,由一中队负责制鞋业、二中队负责陶瓷业、三中队负责石板材行业的物料衡算方法,各中队在征收时,以负责中队核
4、征办法为准,力求全市统一、平衡。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及征收额度履行完核定工作程序后,负责征收的部门应整理汇总并报各分管领导听取意见,最后形成时应报送局长及纪检组长备案。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应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 费项目,对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并接受监测数据和排污量核定依据的查询。第十二条 排污费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制度,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单位未按期缴费,应及时下达限缴通知单。第十三条 各类排污核定、排污收费文书须按规范填写,做到项目清楚、数据准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如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或政
5、策 许可申请减、 缓、免的,由收费负责人员审核其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经大队或中队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金额超过 30%且满 3000 元的须报 分管局 长审核,金额超过 50%且满 5000 元的须报局务会研究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排污费。第十五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对征收的排污费应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各类报表及国库对账工作。第十六条 征费中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费票据要专人管理,票据领取实行登记和核销制度。第十七条 执法大队、各中队应建立排污收费台帐,并将排污收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通知书、单据等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排污
6、收费、排污申报的季报、年报、快报。第十九条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由所辖中队或大队依法立案,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排污者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所辖中队或大队应依法立案,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或直接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 8天起)每天加收 2滞纳金。第二十条 建立排污收 费稽查制度,由局 纪检监察室每年组织 1-2 次的专项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按时足额、企业是否开征排污费等。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 实行。原晋 环保200031 号文关于执行 的通知同 时废止。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及时按程序修订。附件:1、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核定情况表;2、排污量计算、核定方法(试行);3、排污费收费台帐;4、排污收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