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企业退休职工 XX 养老金调整方案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增加 120 元。缴费年限满 15 年不满 16 年,增加缴费年限满 16 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元。例:缴费年满 17 年 127,缴费年满 18 年的,以此类推。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男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女年满 65 周岁不满 70 周岁的,增加 40 元。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男年满 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女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的,增加 60 元。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男年满 80 周岁、女年满 75 周岁以上的,增加 80 元。缴费满 15 年
2、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 2295 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缴费年限满 15 年不满 16 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元,缴费年满 16年的再增加 5 元,以此类推。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 2295 元的,只增加到 2295 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例:以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年龄 54 岁,缴费年限共计30 年,当前退休金 2090 为例。第一部分增加养老金元,第二部分不增加,前两部分增加后共计元,不足 2295 元的情况继续再增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本应增加元,但合计为 2300 元超出 2295 元,因此第三部分只能增加到
3、 2295 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XX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 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 XX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 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XX 年 12 月 31 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一)193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 元;1934 年 1 月 1
4、 日至 1938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 140 元;1939 年 1 月 1 日至 1943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 120 元;194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 85 元。(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 1 年每人每月增加 3 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 1年的按 1 年计算)。以上两款依次执行。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 XX 元的,每人每月增加 25 元,最高不超过 XX 元。三、XX 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五、本通知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天津企业退休职工 XX 养老金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