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中村改造拆迁赔偿实施细则XX 区 XX 城中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快推进 XX 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305 号令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 109 号令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昆政发【XX】24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城改令【XX】1 号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及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XX 年 4 月 22 日第三期会议纪要精神,结合 XX 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
2、、拆迁范围XX 区 XX 城中村拆迁改造总用地 189.48 亩,共六个地块。四至范围分别为:地块一,金康园新村地块,南至金江路,北至金康园,XXXX 路,西至巷道;地块二,XX 村老村,南至省民政厅、钱柜 KTV 地块,北至金江路,XXXX 路,西至志强路;地块三,钱柜 KTV 地块,南至白云路,北至金江路,XX 省民政厅,西至志强路;地块四,金禧园新村地块,南至残疾人活动中心,北至金江路,XX 志强路,西至金禧园;地块五,园丁新村地块,南至北二环路,XX 江东花园西路,西至金侨花园南区,北至金侨花园;地块六,俊泰水逸地块,南至家乐福超市,XX 托福园,西至 XX 路,北至金华园。改造范围内
3、拟拆迁总建筑面积 31.6 万平方米,动迁户数 711 户,动迁企业 5 家,小学一座。凡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均属搬迁范围,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本细则涉及的日期含本数;被拆迁人指经有效文件批准的建筑物涉及的权利人之和。二、搬迁期限和实施步骤搬迁时间:XX 年 4 月 28 日至 XX 年 7 月 31 日。实施步骤1、搬迁准备阶段:XX 年 4 月 28 日至 XX 年 5 月 27 日。XX 区人民政府于 XX 年 4 月 23 日公布昆明市 XX 区人民政府关于 XX 城中村重建改造范围的公告,并公开张贴。2、搬迁实施阶段:XX 年
4、5 月 28 日至 XX 年 7 月 31 日,在实施阶段中,根据不同的搬迁时段,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具体为:第一时段:XX 年 5 月 28 日至 XX 年 6 月 11 日第二时段:XX 年 6 月 12 日至 XX 年 6 月 21 日第三时段:XX 年 6 月 22 日至 XX 年 6 月 26 日三、凡属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改造公告执行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户口迁入;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补偿安置原则拆迁补偿的
5、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五、拆迁补偿面积认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发布之前的由三级组织即村民小组、村委会、原居住地乡批准建盖的房屋,以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所批准的申请人为一户,按“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为准。超过通告规定的“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面积部分由规划、土地等部门共同认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六、货币补偿认定面积货币补偿
6、标准:类 别补偿标准框架结构 3500 元/m2砖混结构 3000 元/m2砖木结构 2700 元/m2土木结构 2500 元/m2未认定面积货币补偿标准类 别补偿标准框架结构 700 元/m2砖混结构 500 元/m2砖木结构 300 元/m2简易结构 100 元/m2奖励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结合 XX 村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实际情况,根据搬迁时段再给予被拆迁人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奖励时段奖励费第一时段 3000第二时段 XX第三时段 1000七、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被拆迁房屋被认定的产权调换面积 1:1 置换建筑面积进行回迁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正负相
7、差 10 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成本价 4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互补差价。安置房竣工后,交由 XX 村股份合作社对被拆迁人统一安置。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物业管理费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搬迁腾房交验时间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时段 5000第二时段 3000第三时段 1000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 5000 元特困补助费。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九、过渡期限住宅、非住宅产权人选择回迁安置的,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期为 30 个月,过渡期间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
8、补助费,过渡费从腾房交验之日起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期按照 30 个月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住宅、非住宅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3 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下表执行。类别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 500 元/户 6 元/月/M2非住宅 300 元/户 8 元/月/M2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文件:农房产权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村民小组、村委会证
9、明、原居住地乡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拆迁人出具的上述证照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在改造通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十一、拆迁搬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十二、农村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十三、其他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被拆迁人必须自行交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凡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支持“XX 村城中村改造”。若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XX 村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本实施细则经 XX 区人民政府批准即生效。本实施细则由 XX 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