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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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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文编号: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王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三年三月摘 要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摘要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该制度作为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制度设计,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障公司内部结构及人员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其转让同时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约束。不同于一般股权转让的是法律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转让途径及程序,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以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由于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对该权利行使的条件、期限、程序及救济

2、机制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散见于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中,立法粗糙且不成体系。因此在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面临的着在国有股权进场公开交易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与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之间如何衔接以及现有立法下在操作层面产生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等问题。本文拟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下国有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规定,针对实践中对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制度的不同理解,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制度价值以及公开进场交易规则制度意义出发作解读,并就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国有股权公开交易规则制度冲突的原因及救济机制作出分析,从操作

3、层面上为构建我国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本章对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念、特征及性质作介绍,阐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应得到保障。第二章,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规范就国有股权转让交易程序及方式作出了有别于一般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本章总结归纳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并重点分析公开进场交易程序I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及规则,阐述国有股权进场公开交易制度对于防

4、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重要意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国有股权公开交易制度基于不同立法目的而设立,两者之间并不排斥,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上两种制度。第三章,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之立法分析。对现行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制度作梳理,对比国有股权转让与一般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差异,结合实践案例纠纷,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优先权股东是否进场 交易及参与竞价、优先权股东是否受转让方要求的“资格条件” 的限制等理解分歧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第四章,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制度冲突及救济。国有股权公开竞价交易规则与优先购买权

5、的制度冲突为结构性的立法冲突,本章分析国有股权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时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冲突及原因,并提出相应救济机制。关键词: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解读法律冲突解决机制IIABSTRACTON PRE-EMPTIVE RIGHT IN STATE-OWNEDEQUITY TRANSFER IN THE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ABSTRACT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re entitled to the right ofpreemption according to the third parag

6、raph of Article72 of Company Law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the othershareholders have a preemptive right to purchase the shares to betransferred upon their consent”, which is designed to restrict the externalequity transfer, maintain the people-unity nature of the

7、limited company,and keep the operation stability of the company. With regard to thestate-owned equity, the transfer of which distinguishes from that in thenormal sense, namely shares owned by the ordinary shareholders of a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specialty of which is the transfer ofstate-owne

8、d equity shall be bound by the transac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formulated by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Management of the Transfer of the State-owned Property Right ofEnterprises and Notice of the State-

9、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Operating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State-owned Equity of Enterprises (hereinafterreferred to as Operating Rules), the trading of state-owned equity ofenterpris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designated equity excha

10、ngeinstitutions with eligible qualifications, providing there exist two or moreinvestors intending to purchase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public offer, thesubject equity shall be sold either by auction or bidding ,which constitutes aI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limitation to the approach and procedu

11、re of transferring state-owned equity.Therefore, the transfer of state-owned equity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hall be bound with the two mechanisms mentioned above which werecreated to serve different purposes.As the conditions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time limit,procedure an

12、d relief mechanism have not been specified in Company Law,and regulations on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of state-owned equity transferthe legislation is rough and recapitulative, which cause such problems asfollowings: How the other shareholders will exercise the preemptive rightwhile the transfer of s

13、tate-owned equity is conducted in equity exchangeinstitutions in public? How to solve the legal conflicts between the tradingrules and the preemptive right?The author will use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and empiricalanalysis methods to analysi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the pre-emptive rightin st

14、ate-owned equity transfer, and make an accurate interpretation of thepublic trading rules in view of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is legalsystem herein based on the actual nature of the pre-emptive right and theauthentic purpose of this system. Therefore, the author will make ananalysis of the

15、cause of the conflicts above mentioned and try to create arelief mechanism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Whats moreimportant, more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legislation on the exerciseprocedures of the preemptive right in state-owner equity transfer shall beregulated to perfect the releva

16、nt legislations.KEY WORDS: The transfer of state-owned equity, Pre-emptiveright,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Conflicts of law system, ReliefmechanismII目 录目录引言 1第一章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2第一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特征. 2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2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3第二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4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说 4二、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评析 5第三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意义. 7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

17、性的内在要求 8二、维持股东在公司中既得利益的客观需求 8三、公司实现稳定发展及预期利益的需要 9第二章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 10第一节国有股权转让概述. 10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概念 10二、国有股权转让基本原则 10三、国有股权转让特殊规定 .11第二节国有股权转让公开进场交易规则. 12一、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转让方式 12二、国有产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的制度价值 14三、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的基本步骤 15第三章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分析 17第一节现行立法规定. 17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7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18三、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总结 18第二节对现

18、行立法的分析及解读. 19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意思表示 ”. 19I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必须进场参与交易 21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参与竞价 23四、股东是否受转让方要求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的限制 . 24第四章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冲突救济及完善建议 27第一节国有股权以拍卖方式转让时的法律冲突及救济. 27一、法律冲突的体现 27二、解决制度冲突的建议 28第二节国有股权以招投标方式转让时的制度冲突及救济. 29一、法律冲突的体现 29二、解决制度冲突的建议 30第三节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完善建议

19、. 31一、从立法层面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建设 32二、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效力 32结论 34参考文献 36II引 言引言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该制度作为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制度设计,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障公司内部结构及人员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其转让同时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约束。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合理配置,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规定了国有股权特殊的转让途径及程序,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以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国有股权转

20、让时,其他股东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国有股权转让应同时遵循另外一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规范确立的交易规则,由此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下应如何行使及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鉴于公司法虽引入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对该制度的具体行使条件及行使程序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国内许多学者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普遍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国有股权公开交易这一特殊规则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救济没有展开全面研究,目前针对这一问题,多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的实务工作者结合具体实践,对国有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冲突问题、优先购买权的

21、行使及保护问题做出分析。实务工作者的研究证明了实践中探究该问题并设计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但总的来说理论研究深度不够,研究视角较为单一,未能就该论题做出全面分析。本文拟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及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下国有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规定,针对实践中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歧,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制度价值以及公开进场交易制度意义出发作解读,并就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国有股权公开交易规则冲突的原因及救济机制作出分析,在充分平衡两种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从操作层面上为构建我国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

22、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第一章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第一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特征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优先购买权又称“ 先买权”,该概念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界定,但有所区别,学者间也有不同的观点。1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先买权定义为“系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处分权人出卖不动产、动产或权利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2也有学者 认为优 先购买权是指义务人于出卖标的物时,权利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的权利。3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时所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该标的物的权利。”4即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人,

23、优先购买权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优先购买权当在当事人出卖标的物时主张行使,并以同等条件为行使前提。优先购买权建立在购买权基础上,它打破了民法上平等赋权的原则,体现了权利主体的优越地位。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本文将探讨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 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24、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上1对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界定,学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对于优先购买权主体是否限定为第三人、权利是来源于法定还是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优先购买权是否产生于标的物出卖之时、其行使是否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是否具有排除他人购买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争议。参加许尚豪、单明著: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版,第 6-13页。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

25、判例研究第 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5053郭明瑞、仲相、司艳丽:优先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18戴孟勇:“先买权 的若干理论问题” ,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16卷 2001年第 1期,第页。页。4 201页。2第一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述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5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6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征根据上述定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如下特征:(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于股权对外转让时行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两

26、种情形,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时,由于并没有外来第三人的加入,公司人合性不受影响,此时应充分保障股权流动自由,不涉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由于陌生第三人的加入将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破坏已形成的股东间合作关系,从而引起经营方针政策和经营秩序的变化,影响到其他股东的重大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限制股权对外转让而引入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为法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由公司法明确予以规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作为限制及平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设计,该规定应当属于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对于公司法第 72

27、条第 4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以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的自治法,在全部股东都予以认可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鼓励或限制性规定,但不得通过公司章程剥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身份依附性股东优先购买权为专属性权利,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取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是股权对外转让时有限责任公司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行使对抗主体为转让股东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即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对人。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是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可能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重大利益而不会影响到非本公

28、司股东的第三人利益,该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在股权对外转让时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5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还包括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指公司增发新股时,原有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而继续保持原有持股比例的权利,基于本文中讨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无特殊说明外,本文股东优先购买权意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对股东新股认购优先购买权不作讨论。6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第 222 页。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因此股东身份是该权利享有的前提,“优先购买权作为一

29、种专属性,其实践意义是明确该优先权不得脱离其权利主体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而单独转让或继承。”7(四)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行权前提根据公司法的 72条,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如前所述,优先购买权体现了权利主体的优越地位,其优先应为受让资格的优先,股东优先购买权并非剥夺其他第三人购买股权的机会,而是在同样的购买前提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同等条件的法律意义就在于有效平衡优先权股东、转让股东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前提,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所有条件中,居于核心地位。8同等条件不仅仅包含股权购买价格相同,还应包含其他对于衡量该标的股权价值具有重

30、要影响作用的其他条件,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特征。第二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权利的性质 ,关系到权利的行使及 权利的救济” , 9对于司法审判意义重大。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定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时的救济起到决定性影响作用。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说学界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有不同看法,未能达成统一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法定权说。该学说主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由公司法明确予以规定的,为股东的法定权利。102.期待权说。该说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非随时,而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只有在股权转让条件成就时,

31、优先权股东才能实际行使这一权利。113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请求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产生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要求转让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转让股份的法律效果。124.形成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在法理上应当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7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第 98-998许尚豪、单明著: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版,第 3279王泽鉴:民法与判例研究(第 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505页。页。页。10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225 页;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第二版)

32、,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第 97页。11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第 98 页。12贾安录:“论我国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与保护” ,载商业文化2009年第 10 期。4第一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13其他股东一旦作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就在出让股东与权利股东间按照该条件形成股权转让或者买卖合同关系,其他第三人即丧失受让股权的权利。5.附条件的形成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得依一方之意思,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义务人之承诺。唯此项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伺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始得行使。”146.专属权

33、说。该说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基于其股东身份而取得,而非对某一标的物的占有或使用,在股东依法对公司出资并取得股东资格后,才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15二、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评析总结以上,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定众说纷纭且各自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因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不同造成对性质认定的交织或对立,第二,混淆了权利的特征和权利的性质。1.请求权与形成权说。民事权利依其作用不同,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区别在于权利的实现是否依赖于义务人的作为,16请求权须借助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实现权利目的,形成权则凭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关系变

34、动的法律效果。笔者以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及稳定,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赋予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受让股权的权利,该权利无需原有股东向转让股东提示主张,当满足行使条件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建立股权转让的协议,不以转让股东的意志为权利实现的基础。若依请求权说,其他股东仅当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有向出让股东请求在同等条件下受让该股权的权利,该请求为向出让股东发出的要约,但是否同意仍取决于出让股东的意志,如果出让股东不同意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就无法实现

35、,显然依请求权说根本无法体现优先购买权的特殊性,且完全不能实现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其次,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分析,若出让股东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就将股权转让给任意第三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司法实践中其他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转让股东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若依请求权说,请求权13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 28914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 12215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第 98页。页。页。16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论文。5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6、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具有相对性,仅能由其他股东向出让股东主张,不能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若依请求权说,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最后,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第 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无需出让股东允诺,这与请求权的内涵也是不同的。2.附停止条件的形成权说。对于学者提出的股东请求权为“附停止(生效)条件的形成权” ,笔者以为这 一概念有混淆权利行使的前提与“ 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之嫌。 “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 为”中的“停止条件 ”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达

37、到该条件时法律行为始生效。若以此解释,“附停止条件的形成权” ,即形成权的享有需以某一条件为生效前提。然股东优先购买权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一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即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外转让不是权利享有的前提,而是触发权利行使的法律事实基础。事实上,学者提出该理论的基础是优先购买权“须伺义务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始得行使”,即将 “附停止条件的形成 权”定义为形成权的行使需受一定条件的限制,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形成权的行使受一定条件的限制也是这一权利本身应有之意,何来“附停止条件” 之说?再者,根据形成权的特征,其行使原则上不能附条件或期限,以避

38、免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17 因此,“附停止条件的形成权” 一说不能成立。3.期待权说。根据是否现实享有,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笔者以为,因“股东优先 购买权并不是随 时都可以行使的现实权利,而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就认定股 东优先购买权 属于期待权,是对期待权概念的误读。“ 期待权是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但同时剩余要件是否发生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的权利。”18该权利构成要件介于“ 已经实现”和“犹未实现 ”之间,因其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而依社会经济需要使之成为交易客体,赋予其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期待权的法律地位受法律明确保护不受侵害,同时,该法律地位具有一定的经济

39、价值从而有必要上升到“权利” 的 层面,独立进行转让、继承、设定负担、作为破产清偿或者强制执行的客体。 19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期待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发生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但此时其他股东与出让股东间并不存在有关拟转让股权的协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东来讲确实意义非凡,但由于其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进行转让、继1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66 页。18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 5819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 43页。页。6第一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承、或设定

40、负担更无可能,显然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符合期待权的概念及特征。再者,与形成权相比,期待权也具有取得一定权利的权能,但其权利的取得,或因一定时间的经过、或因一定条件的成就,一般不需要期待权的行为,“即使需要期待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尚欠缺的权利取得要件具备的话,对期待权人而言,其并不能因享有期待权而得基于此种权利,以一方之意思表示创造具体之权利义务关系。他所行使的也并非特殊的权能,而仅是在通过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改变权利状态的一般自由的范围内进行行为。” 20而基于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以单方意思表示受让拟转让股份,这一权能也非期待权所有。此外,期待权是以期待权人享有期待利益为内容

41、的权利,属于实质性权利21,而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单方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从其设立来看,具有技术手段的性质。综上,股东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对于其他“法定 权” 及“专属权”等学说,如前“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征”所述,笔者以 为,将其 认定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征而非性质更为恰当。第三节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意义理论界对于公司法设置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限制股权对外转让,并非一致赞同声,有学者即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置的意义提出明确反对,认为其存在结果是弊大于利。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主要是以下理由:22首先,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优先受让标的物的特权,这对于优先购买权义务人的财产权造成约束,从而

42、导致给所有权流转交易过程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其次,在股权对外转让中设置优先购买权制度,将增加交易成本,且这样的交易成本损失并非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能带来的收益所能够弥补的;最后,从资本流动经济和效率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牺牲潜在受让人的利益,并且徒增社会的总体成本而赋予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值得商榷。23然,笔者以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内部结构较为稳定、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彼此间熟悉且信任的封闭性特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20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 142 页。21实质性权利与技术性权利相对应,实质性权利是指以实质的生活利益

43、为内容的权利,绝对利益排他归属的物权以及取得利益为目的的债权和继承权,即其典型。技术性权利乃是指作为法律变动原因,具有技术手段性质的权利,如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即其适例。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85页。22参见李珂、王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 4期。23同上。7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内在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式公司,其人合性对于公司经营决策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公司必须维持信赖、合作的友好关系,营造团结、和谐的经营氛围

44、,避免第三人进入时对人身信任关系的干扰和破坏,防止公司人合性弱化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24股东间紧密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发展乃至灭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映在股权转让问题上,为了维系股东间这种紧密的私人关系,促进公司正常健康发展,应尽量将拟转让的股权限制在既有的股东之间,防止与目前股东在私人关系、经营理念、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甚至相互对立的他人进入公司成为股东。25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可以把认为“不受欢迎的第三人” 拒绝于公司的 门外,这样既可以有效维护业已建立起的彼此信任与合作关系,同时也可以避免因第三人的加入造成股东之间的摩擦, 26这无疑是有限责任公司及

45、其股东的内在需要。因此,为了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股东间转让出资。27二、维持股东在公司中既得利益的客观需求大量实践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既是投资者,也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发展投入了巨大的物力和心力,因此,当公司股东发生变动时应当优先考虑其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该既得利益就包含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法律不是将老股 东对 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28同时,应当看到,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无论是源于相互间有一定的利益分配或权利制

46、衡关系的考虑,抑或鉴于特定股东拥有的特殊才能、地位、社会关系等因素而须赋予其特殊股东地位的原因,公司股东一般均对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细致、精巧的思考和设计。 29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这种经过深思熟虑精巧设计的股权比例关系就存在着被打破的风24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11段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与实践运用,载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第 2辑,第 109页。页。2526叶东文、王国彬: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载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第2辑,第 145页。27江平

47、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4年版,第 14528王欣新、赵芬萍: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 7月 19段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与实践运用,载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第 2辑,第 109页。页。日。298第一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险,如果对此不加以控制,势必将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三、公司实现稳定发展及预期利益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致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稳定,也极有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收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排斥陌生第三人的加入的。正如美国学者克拉克教

48、授所言:“处于保持公司权利平衡的考虑,继续投资的股东希望退出的股份卖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希望通过种种手段限制股份转让的可能性,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风险的发生。” 30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间维系紧密信任合作关系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其他股东既得利益的必然需求,对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30转引自于华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 4 期。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第二章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第一节国有股权转让概述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概念国有

49、股权应为国有企业产权的一种。根据 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资委”)、财政部下发的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2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 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企业对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根据国有 资产管理局、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持有的该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因此,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作为转让人,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行为。二、国有股权转让基本原则根据国有资产法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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