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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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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阿坝州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主席令第 9 号)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7 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责任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州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审批的依

3、据,问题解决后方可进行审批;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后,进行拟审批公示或不予审批公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 ”2-1.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川环发20083 号)第九条“省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在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2.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川环发20083 号)第十二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

5、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2-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川环发20083 号)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2-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川环发20083 号)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

6、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省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

7、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实施依据(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

8、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

9、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责任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在州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作为审批的依据,问题解决后方可进行审批;受理公示

10、无反对意见后,进行拟审批公示或不予审批公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1、(2001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12、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13、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

14、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15、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川环发201343 号)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

16、行办法 (川环发201343 号)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及时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者,说明理由。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同级人民政府未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公文形式将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7、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向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18、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9、。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

20、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21、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4-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2、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六条放

23、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 号)第 67 项责任主体 核技术利用单位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2、审核阶段责任:组织现场检查,县区项目同县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公示验收结果。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交支队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24、责任。事项依据(一)1、使用类、类放射源的单位;或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7

25、、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二)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

26、计划和监测方案;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律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96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27、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商接受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

28、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

29、-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5 号)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追责情形对不履

30、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实施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1 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31、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

32、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33、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1 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34、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32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35、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

36、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是否同意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37、(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

38、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序号 9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32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

39、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污染防治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是否同意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

40、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28365861.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42、(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43、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44、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22 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2-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26 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2-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8 条:“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4 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

45、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2-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28 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3-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46 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47 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46、 48 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51 条:“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54 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

47、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 40 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6-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56 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

48、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6-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72 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7.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61 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7 2836586序号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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