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 -枣强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1、局职责登记表局名称:枣强县环境保护局(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站、队 备注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环境稽查大队、开发科、大气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综合科14 年新增大气科开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综合科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县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环境稽查大队、环境监察大队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办公室2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 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等工作 办公室拟订全县
2、主要污染物五年减排规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污控科推动全县五年及年度减排目标的落实 污控科3负责推动本县减排目标落实。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 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污控科- 7 -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控科、环境监察大队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污控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开发科、环境监察大队4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开发科对噪声、光、固体废物以及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的搬迁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会同水务局等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受理环境污染信访问
3、题、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稽查大队、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科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污控科开展排污企业按证排污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做好排污申报工作 污控科、环境监察大队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噪声、光、固体废物以及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做好排污收费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牵头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 环 境 监 测 站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4、活动、重要生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 8 -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环 境 监 测 站组 织 指 导 和 综 合 管 理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环境监察大队指导、组织和管理国家级和县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创建工作 环 境 监 测 站负责指导和协调管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农村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7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
5、作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态示范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农村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承担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局日常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 大气科负责除钢铁、电力、水泥、平板玻璃、焦化行业减排工程以外的烟粉尘治理工作的监管 大气科负责组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工作 大气科、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大气科8负责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负责烟粉尘治理工作的监管,负责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并实施总量控制管
6、理。负责对全县大气污染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大气科- 9 -负责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开发科负责或参与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9负责全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负责或参与核与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县本县境内的环境涉访事项 环境监察大队指导、规范全县环境涉访调处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制定县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大气科开展全县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7、现场调查的技术性工作 大气科、污防科、监测站11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大队组织编制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 环 境 监 测 站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环 境 监 测 站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环 境 监 测 站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指导全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环 境 监 测 站12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协调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
8、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县环境质量公报。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示范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考核 环 境 监 测 站- 10 -会同制定县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务科编制本局预算建议计划,配合下达补助资金 财务科会同组织申报和参与管理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 财务科13编制本局预算建议计划,并配合有关局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参与县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财务科拟订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科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综合科承担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综合科承担环境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上报、
9、引导等工作 综合科承办“六五”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综合科承担全县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 综合科组织开展全县各种类型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综合科开展生态、环保社会培训(党政干部、企业法人、社区、农村、公众等) 综合科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 综合科14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组织本系统人员培训,开展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环保工作,具体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综合科- 11 -承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综合科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行政表彰以及机关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10、 办公室15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办公室16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2.承担行政职能的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填报人:程之旭 填报时间:2015 年 5 月 4 日 联系电话:822667312二、与相关局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环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1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1.环境保护法;2.水污染防治法;3.水法;4.河
11、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局负责对全县河流、县控断面以及跨行政区域断面进行监测。县环保局负责对各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用水指标等。2再生资源回收管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局和公安局备案;公安局负责
12、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13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改局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理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局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 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3危险化学品监管质监局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13、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局负责打击危险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加装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检验工作的管理,14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
14、全管理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局依据有关局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打击危化品罐车用罐体获证企业的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交通局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环保局 负责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发改局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工信局 负责
15、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4大气污染防治国土局 负责淘汰粘土砖窑企业及其厂区物料、堆场1.环境保护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由环保局和发改局、工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各部门对所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对设区市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15的扬尘治理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粘土砖窑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用土企业等。农业局 负责农村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替代公
16、安局 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和限行等委农工委 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等局抓好禁止秸秆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财政局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环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5放射性药品管理 食药监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局和环保局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局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环保局 组织编制重点企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6清洁生产 发改局 综合协调全县
17、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促进法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16有关局 会同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卫生局 组织实施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调查等工作公安局 县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并实施交通局 负责公交车黄标车的淘汰商务局 负责车辆回收拆解有关工作公安局 负责黄标车环保监测的监管等7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财政局 负责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落实1.中共枣强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枣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3.枣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枣强县公安局
18、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警大队下达淘汰任务后,某车主的黄标车由交警大队办理淘汰手续,到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办理回收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地方领取补贴。环保局督促环检机构加强对黄标车的监测频次,严格把关。17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1 受理公众投诉 通过“12369”环保热线、办公室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公众投诉。 环境监察大队 0318-82230492 全县年度环境质量概要 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情况等 环境监测站 0318-82373993 企业废气自测结果发布包括排污点位名称
19、、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监测时间等信息环境监测站 0318-82373994 企业废水自测结果发布包括排污点位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2 小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监测时间等信息环境监测站 0318-82373995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 全县涉废水、废气、重金属的国控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监督监测情况 环境监测站 0318-8237399186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布站点基础信息;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数据类型(小时数据);监测时间等信息环境监测站 0318-823739
20、97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小窍门、环保穿衣、洗衣及妆容、绿色出行、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环保局综合科 0318-82263048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环保局综合科 0318-822630419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对实行属地管理的 20 项行政执法事项(4 项行政许可、4 项行政处罚、2 项行政强制、2 项行政征收、2 项行政监督、6 项行政命令)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21、,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对象行使属地管理权限县环保局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二、监督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三)适用依据准确性;(四)具体行政行的适当性;(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20(十)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十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十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情况;(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方式以
22、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措施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五、监督程序(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三)监督执行。六、监督处理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2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23、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四、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变更补充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4、,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局备案。五、监督检查程序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局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25、提出处22分建议。(三)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按证排污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每年 1 月 15 日后对由县环保局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进行书面核查;(二)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现场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 15%。四、监督检查措施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
26、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2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
27、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四)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许可事项监管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监管是环保局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 ,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及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 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环
28、保局应当对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24访。当地环保局对辖区内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县级以上环保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局统一组织
29、实施。县级以上环保局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当地环保局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环保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单位辐射工作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高环境风险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
30、射相关工作的;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单位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25(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四)县级以上环保局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五)危险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危险废物
31、经营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等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每年对全县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规范化管理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照环保部制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填写,并存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26(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或违法的,依法立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32、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立案移交环境监察机构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县环保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站队,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环境稽查大队负责对案卷的审查,制发法律文书,组织听证,依法提出处理
33、意见;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前期的调查取证和案件的后督查。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一)法律规定由县环保局查处的案件;(二)上级转办由县环保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二、监督检查内容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27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
34、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县级以上环
35、保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28(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
36、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2 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环境监察报告;(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环境稽查大队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 ,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 ,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局监管的,通报相关局;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