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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课件-学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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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讲义国际法学讲义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梁 晨幻灯片 2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幻灯片 3学习指南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有基本的认识,了解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了解中国对现代国际法所作的贡献。 学习重点: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学习难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幻灯片 4国际法是什么? 国际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罗马时期就有 “万民法(jus gentium) ”的名称。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首次使用“万民法”来阐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Be

2、ntham)改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后,沿用至今。 国际法在 19 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 年丁韪良(William Martin)将美国人亨利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万国公法 。直到清末, “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显然“国际法”这个名称比“万民法”更符合国际法的实际内容。幻灯片 5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决议索马里被称作“非洲之角” ,地处险要位置,与亚洲的也门共同扼守红海,是印度洋经苏伊士运河通向地中海和欧洲的必经通道。索马里由于国内政局不稳,自 1991 年以来就一直战乱

3、不断,亚丁湾地区海盗活动猖獗,使得那里的海域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区域之一。索马里海盗劫掠商船事件严重影响了国际海运,成为困扰全世界的国际安全问题。而索马里政府却无力维持本国海域安全。鉴于此,自 2008 年起,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四次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框架下专门通过打击索马里海盗决议。决议内容甚至包括“进入(enter)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而且还包括“在索马里领海内(within the territorial waters of Somalia)采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ns) ,以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幻灯片 6玻利维亚总统专机迫降事件20

4、13 年玻利维亚总统莫拉莱斯在俄罗斯出席世界天然气出口国论坛峰会后,其专机于当日离开俄罗斯,原计划经过法国领空,经停葡萄牙补充燃油后飞回玻利维亚。不料,两国突然因“技术原因”拒绝专机过境,迫使专机临时降落在奥地利。事件“危及总统生命安全” 。事后,玻利维亚副总统阿尔瓦罗加西亚 3 日在拉巴斯宣布,玻政府将向联合国投诉法国等欧洲国家违背国际法准则,在玻总统专机航行途中做出突然取消其过境许可的决定。加西亚对媒体说,玻政府还将向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上诉,以表示对这些国家的强烈抗议和不满。加西亚同时宣布,玻外交部已决定召见法国和意大利驻玻大使及葡萄牙驻玻总领事,要求他们为各自国家对这一“违反国际法和国际航

5、空法”的事件作出解释。幻灯片 7韩国部署“萨德”防御系统中国反对在朝鲜半岛部署末段高空区域防御系统(THAAD,萨德) ,并要求韩国坚定立场。中方此举绝非干涉韩国内政,而是出于国防利益的需要。因为,要启动防御系统,就必须设置为其提供后台支持的监视侦察系统,即 X 波段雷达系统。对 X 波段雷达系统的可能覆盖距离,专家的基本预测为 1000 公里到 1600 公里。如果把防御系统需要的 X 波段雷达系统的基地设在韩国平泽,那么,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都处在其覆盖范围内。这样,中国拥有的战略武器就都处在美国的监视之下,会产生很多机密泄露的问题。对于韩国部署“萨德”系统,中国持严重反对的态度。中国外

6、交部表示,在朝鲜半岛部署反导系统不利于地区稳定和战略平衡,希望美方能够充分考虑本地区有关国家的合理关切。幻灯片 8国际法的定义 定义 1: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于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定义 2: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定义 3: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幻灯片 9对国际法定义的总结 第一,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国际社会 第二,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性质: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四,构成

7、:由原则、规则和制度构成的法律体系 可见,所谓国际法,主要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王铁崖: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法指的是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广义的国际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本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法。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共同的基本元素和纽带是国家。国际关系使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而忽视国际

8、法的作用,国际关系则无序可言。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既决定着该国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也决定着该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幻灯片 101. 国际法学的范围基本上可概括为国际法基本原理和部门国际法两大部分。 国际法基本原理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 (1)国际法的本质与基本特征;(2)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3)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4)国际法学与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6)国际法的渊源;(7)国际法的效力根据;(8)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9)国际法主体;(10)国家的构成要素、类型、基本

9、权利和义务;(11)国家及其政府的承认与继承;(12)国家的管辖与豁免。幻灯片 11 部门国际法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 (1)领土法;(2)海洋法;(3)极地法;(4)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法;(5)国际组织法;(6)国际法上的居民;(7)国际人权法;(8)条约法;(9)国际责任法;(10)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11)国际人道法;(12)国际刑法;(13)国际争端解决法。幻灯片 12国际法的特征1.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 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互利的和对等的。 国际法大部分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 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

10、家的权力机构来进行国际立法,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法,也没有统一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幻灯片 13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法吗?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相较于国内法来说,国际法在诸多方面确有其特殊性。例如没有统一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包括了大量国际习惯,甚至有大量不具有强制力的软法。每当国际法遭到粗暴的破坏或违反,就会引起人们对国际法的法律属性的怀疑。 不能因为国际社会中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和应有的惩罚而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和重要性,正如不能因为常有刑事犯罪而否认刑法的存在。 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 国际法中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制裁制度责任制度; 遵

11、守国际法是通常情况,不遵守是例外。幻灯片 14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理和促进人民生活及福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一个国家的内部治理,离不开依照国际法所建立的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其次,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基础就是国际法。 再次,国际法是个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人们的跨国交流、学习与履行都依赖国家间订立的国际条约和国家间展开的国际合作。 最后,国际法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以国际法所建立的和平与安全秩序为前提,并且必须遵守

12、国际贸易规则和习惯。幻灯片 15总之,国家和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无论是政治事务或军事事务、还是经济社会事务,都离不开国际法。国际法是国际正义的标志,它为建立国际秩序和开展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框架,并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机制、程序和方法。幻灯片 1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自然法学派(School of Natural Law)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证法学派(School of Positivism)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 社会连带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

13、darity)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或社会契约关系。 规范法学派(Normative School) 认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最高一级规范。而国际法则来自所谓的“最高规范” 。 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幻灯片 17“意志协调说” 我国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各国意志的协调” 。 “意志协调说”是一种科学的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它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和普遍实践。国与国之间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宗教文化差异显著,矛盾、分

14、歧和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国际法很难产生于“共同意志” 。但国家间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化解矛盾、协调分歧、避免冲突,正是这种各国间协调的意志产生了国际法。幻灯片 18中国的国际法学王铁崖(1913-2003) ,1937 年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留学,攻读国际法学。是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曾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主编新中国首部统编教材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 。周鲠生(1889-1971),中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早年留学日本,后留学英法,获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及巴黎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著有我国近代最为系统、最有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国际法 。幻灯片 19梅汝璈(19041973) ,斯坦福大学文学学

15、士,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1946 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倪征燠 (1906-2003) ,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大法官,我国著名的法学家。1946 年参加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对一批甲级战犯提出了控诉。幻灯片 20 近代中国的国际法学: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传入中国 中华民国时期的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共同发展 新中国的国际法学:新的发展时代 鲜明地提出国家主权是第一位的; 鲜明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提出构建和谐世界; 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 提出并倡导构建全球命运

16、共同体思想幻灯片 21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基本方法 以专业素养为“本” ; 以法学基本知识和法理学为“基” ; 以通晓其他相邻学科为“面” ; 及时跟踪国际时事政治和国际法前沿问题; 掌握外语; 理论联系实际; 运用逻辑思维。幻灯片 22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学习指南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国际法的渊源,了解国际法的编纂历史。 学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 学习难点:习惯国际法、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强行法。幻灯片 23Statute of the ICJ, article 38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1. Th

17、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

18、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幻灯片 24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

19、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

20、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幻灯片 25一、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Treaties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通法。 “造法性”条约(“一般”条约)是指那些用来创设或发展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特别”条约)通常是双方和双边条约,其内容是规定缔约方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效力往往因其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条约仅约束缔约国。幻灯片 26联合国的国际法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城文化的条文。联

21、合国制定国际公约是最典型的国际法编纂活动。 联合国框架下的具体法律编纂工作由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ILC)或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进行。ILC成立于 1947 年,其委员分别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和法律体系,由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经联合国大会选举,以个人资格履职,任期 5 年。 ILC 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编纂选题或大会提出选题,由 ILC 讨论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大会。公约草案由大会或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开放给各国签署和批准。 除开展国际法编纂工作以外,联合国大会可随时请 ILC 审查特定案文,或就特定法律问题提出报告。幻灯片 27二、国际习惯 International Custom

2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的总称。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general practice) ;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 国际习惯 = 一般实践 + 法律确信幻灯片 28(一)通例 关于一般实践(通例)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的一般性 一个国家的实践是不能形成国际习惯的,必须要多个国家的广泛参与,才能形成一般实践。但是,有时候习惯也可能由少数国家创造出来,例如国界或者领海的划分,很多情况下是由周边国家的习惯形成的。 实践的持续性 国

23、家实践必须是一贯、一致和反复做出的实际行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外国商船在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些新科学领域,某一种规则被各国承认和实践的时间可能很短暂,比如人造卫星环绕地球经过其他国家领空的问题。幻灯片 29“庇护权案”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外交庇护权的习惯,并得到 1928 年哈瓦那庇护公约和 1933 年蒙得维的亚公约的确认。但是拉美国家的这种外交庇护以政治罪为前提,且严格限制在“紧急情况下”适用。1949 年 1 月,秘鲁“美洲人民革命联盟”领导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后到哥伦比亚驻秘鲁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按照拉丁美洲

24、的惯例和两公约给予了庇护。同时,哥伦比亚大使馆还要求秘鲁政府发给安全通行证,以便让托雷离境。然而,秘鲁政府以托雷被指控的并非政治罪为由,不承认其享有受庇护权,且拒绝发给安全通行证。因此,两国对托雷是否构成政治罪、是否享有庇护权发生了争执。哥伦比亚按照两国协议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幻灯片 30在本案中,哥伦比亚除了依据国际条约以外,还提出其行为符合美洲国家问的一般国际法,主张美洲国家间存在庇护方面的区域或地方习惯。为此,哥伦比亚必须证明(1)其所主张的区域习惯法存在;(2)该习惯对被告一方有拘束力。本案中,哥伦比亚举证了大量的案件表明外交庇护在美洲国家间事实上被授予和尊重,但并没有证明外交庇护是给

25、予庇护国的一项权利,该权利被领土国所尊重,并被领土国看作是自己的一项义务,而不仅仅是为了政治上方便的原因。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供的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充满了不确定性,国家在实施外交庇护上的做法十分不统一,官方观点也很不一致,在对待庇护公约的态度上也有分歧,一些国家批准了公约,另一些国家拒绝了公约,国家的实践受到不同情况下政治考虑的严重影响,几乎不可能洞悉任何一致和统一的被接受为法律的惯例。法院最后认为,哥伦比亚没有证明其主张的美洲国家间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幻灯片 31(二)法律确信 关于法律确信需要注意的问题: 国际习惯的法律约束性 国际习惯的构成以法律确信为必要。即国家认可某种行为为国际习

26、惯,并相信其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国家采取某种行为不是基于法律确信,而是基于国际礼让、人道主义援助等,就不能构成国际习惯。例如国家元首就他国遭受恐怖袭击致电问候。 一贯反对者原则:自始反对、一贯反对 主权国家有权不承认某些国际习惯的法律效力。但是主权国家对某种国际习惯的反对必须自始至终,不能反复。 国际组织明确宣称某种行为不应被视为国际习惯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在打击索马里海盗决议中明确指出,本决议所呼吁的各国行动不应被视为国际习惯。幻灯片 32“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发生争议。西德认为,在国际习惯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27、。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 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 10%和 11%。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认为,1958 年北海大陆架公约第 6 条“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但是,德国仅是该公约的签字国,而不是批准国。1966 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 年 2 月 20 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幻灯片 33国际法院审理认为,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其它单

28、一的划界方法。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公平划界。因此,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指出:“要使一个条约规则转化为一般国际习惯法规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不仅这些有关行为必须构成一种确定的通例,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具有这种性质,或者必须是这样实行的,从而证明存在一个确信,认为由于一种法律规则要求实行这种通例,所以这种通例是必须实行的。这种确信的必要,即这种主观因素的存在,正是隐含在法律的或必要的确信这种概念中。所以,有关的各国必须感觉到它们是在遵守一个法律上的义务,而非仅单纯出于礼让或传统的考虑。 ”幻灯片 34“英挪渔业案”1935 年 7 月 12 日,挪威国王颁布

29、一项诏令,宣布 4 海里专属渔区。该海域以连接挪威沿岸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上的 48 个基点之间的直线基线向海平行划出。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有的超过 10 海里,其中最长的达 44 海里。英国反对挪威划定基线的方法,认为国际法上通行的标准是低潮线,且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能超过 10 海里,挪威的直线基线法违反了国际法。挪威则反驳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历时已久,挪威划定直线基线的以往诏令并未遭到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外国的反对。所以挪威认为英国已默认了这一划定方法的效力。在外交谈判失败后,英国于 1949 年 9 月 28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

30、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幻灯片 35国际法院审理认为:首先, “10 海里规则”无论对海湾来说,还是对各个岛屿之间的海域来说,都还没有取得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权威。而且挪威自始至终都反对这项规则,因此不能适用于挪威。其次,挪威政府从 1812 年的诏令以来,直到本争端发生以前,就不断地通过诏令、报告、外交照会等文件表明采用直线方法划基线。挪威的直线基线制度是从在本争端发生以前,就已经在长期的实践中确定下来了。各国政府对这种方法的容忍态度证明他们不认为那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多少年来,连英国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 1933 年 7 月 27 日的备忘录才受到英国正式反对。据此,国际法

31、院于 1951 年 12 月 18 日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 1935 年诏令划定渔区的方法和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幻灯片 36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不存在位阶高低之分。条约和习惯的适用互不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佐证。 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习惯可以被写进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之中。习惯被编纂为条约后,仍然存在,仍然有效。 条约可以发展为习惯 条约规定的特定事项,经世界各国普遍遵守、反复实践后,可能发展为习惯而具有普遍拘束力。幻灯片 37三、一般法律原则 关于何谓一般法律原则 :一是认为其是一般国际法的原则;二是认

32、为其是“一般法律意识” “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三是认为其是世界主要国家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效力,学者们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法”观念在国际法渊源中的体现,它避免不正当的条约和习惯发挥作用。而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起地位是辅助性的。幻灯片 38 国际法的实践中,经常被援引的法律原则有: 1. 实体性原则。如诚信/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等。 2. 程序性原则。如“已判事项”/“定

33、案”原则(doctrine of res judicata)、禁止翻供/禁止反言 (estoppel)原则,等等。 禁止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禁止反言之所以成为一项原则,是因为受诺人在承诺人所作承诺中获得了信赖利益,而这种信赖利益需要得到保护。幻灯片 39隆端寺案(柏威夏寺案)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界山扁担山上的一座古寺。两国对于这块地方的边界问题早有争议。1904 年至1908 年,法国作为当时柬埔寨的保护国,与当时的泰国政府(暹罗)进行了多次谈判。1904 年 2 月,双方签订了一个条约,规定确

34、切的边界将由该条约设立的“法暹混合委员会”划定。条约规定,边界线沿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隆端寺位于扁担山的东部。条约各当事国当时对争端解决办法采取了一种解释,而这种解释使得地图线优先于该条约的条款。1907 年混合委员会对边界进行了勘定。划界的最后阶段是绘制地图,暹罗政府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就请法国政府官员绘制。地图于 1907 年由一批法国官员完成,并将情况报告给了暹罗政府。然而,地图却将隆端寺划入了柬埔寨一边。幻灯片 40该地图于 1908 年在巴黎出版,并广为分发,呈送暹罗政府作为划界成果,并送给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他们对此都没有提出异议。1934 年至 1935 年间,勘探证实地图

35、和实际的分水线有差异,按照实际分水线,隆端寺在泰国一边。不过,当时的泰国政府还在使用那张地图并继续出版。后来,泰国政府发现了地图有误,因此派兵进入了隆端寺。隆端寺一直在泰国的管辖下。1948 和 1950 年法国曾向泰国提出抗议。1953年柬埔寨独立后,曾试图在隆端寺建立权力机关,但是失败了。其后,柬、泰两国经过多轮谈判,仍然没有解决隆端寺的问题。于是,柬埔寨在 1959 年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泰国政府长期占领柬埔寨的领土隆端寺,要求泰国撤出在隆端寺的部队并归还文物。幻灯片 41国际法院认为,地图上的边界线与实际的边界线不符,但是这幅地图作为划界的结果被送交了暹罗政府,而该政府在当时和事后

36、很多年中对此错误没有提出异议,这就表示暹罗政府默认了该地图。另外,该地图被送交了混合委员会的暹罗政府官员,他们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暹罗当局没有调查而接受了地图,那么现在他们就不能以地图错误来否认他们当时默示同意的有效性。而且,1934 年和 1935 年的勘探就表明地图的分水线和实际不符,但泰国政府却继续使用并出版这个表明隆端寺属于柬埔寨的地图。这都说明泰国默认了地图上所表明的隆端寺属于柬埔寨的事实。禁反言原则:一方对某一事实作出了陈述,如果另一方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行事,并且该另一方的利益会由于陈述的内容被证明为虚假而受到损害,那么作出陈述的一方就不能否认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幻灯片 42

37、四、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一)司法判例 Article 59: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has no binding force excep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in respect of that particular case. 第 59 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可见, 国际法院规约并不试图按照英美法系的传统建立起判例法制度。但是,在司法判决中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原则与方法、法律适用手段、法律原则的理解却可以作为法院处理问题的依据。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ICJ、PCA 的判决和裁决经常被引用。原则上讲,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渊源,而是习惯存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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