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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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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海洋法,关键术语 直线基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过境通行权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紧追权 登临权,p 1,第一节 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包括,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p 2,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指海岸的低潮线,也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二、群岛

2、基线 群岛基线是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p 3,第三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水是领海基线想陆地一面的水域,而对于群岛国则是指群岛基线所包围的群岛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一部分,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 二、港口 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三、海湾 历史性海湾的标准是指,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p 4,第四节领海与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与宽度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

3、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p 5,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行权 (三)领海内的管辖权 三、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若沿海国宣布专属经济区,则其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却不同于专属经济区。,p 6,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或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

4、际航行的海峡,或其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国际条约规定的海峡。,p 7,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同行制度不影响海峡内任何内水区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 (二)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三)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三、群岛水域,p 8,第六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

5、海床和底土;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专属的、固有的主权权利。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定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其疆界应使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来确定。,p 9,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水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

6、和义务 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p 10,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二者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定 专属经济区划定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划定,并且必须达到公平的结果。 五、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p 11,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捕鱼自由 (四)

7、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五)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p 12,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专属管辖 (二)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1.登临权 2.紧追权,p 13,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一)“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二)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不应将其具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或主权权利的主张和行使,或这种具为己有的行为都不予承认 (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四)“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p 14,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应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2)应为全人类利益而进行;(3)应开放给所有国家;(4)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5)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参加“区域”内活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二)平行开发制度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p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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