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复习资料一、 名词解释部分:1、 国际法:是国家在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范的总称。2、 国际习惯法:国家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形成的惯例,管理通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发展成为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3、 法律确信:是惯例形成为习惯的一个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接受它的拘束,故亦称为“法律的必要确信” 。4、 普遍国际法: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调整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也称一般国际法。5、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6、 国际法强行规则:
2、指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的规律。7、 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以内的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它体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8、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9、 永久中立国:指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这类国家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承担永久
3、中立义务;二是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保证。 (永久中立义务的内容主要有(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10、 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主要指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的同意他国不得受理针对他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保全措施。11、 司法豁免权:指外国国家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有免除所在国的司法管辖的权利。12、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
4、外交关系的行为。13、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承受者转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的继承和政府的继承。14、 国家的继承:是指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所引起的一国权利义务转移给令一国的法律关系。15、 政府的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政权更迭,旧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为新政权而取代的法律关系。16、 继承的实际生存原则:是一项关于动产转移的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17、 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消的。18、
5、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19、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20、 引渡: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惩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家除非根据条约,否则没有引渡义务,政治犯不引渡,本国人通常也不引渡。21、 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 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等。具有难民身份的人,可以享受国际社会给与的特定保护与援助。22、 国际地役:
6、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23、 无主地:指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有组织部落的地方。24、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它是分隔一国领陆和他国领陆、分割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和公海、分隔领空和外空,也分隔一国地土和他国地土的界限,这些边界分别称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25、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26、 领海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使沿海国测算其领海宽度的起点,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27、 正常基线:就是沿
7、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那条线。28、 直线基线:就是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29、 内水:是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它的法律地位和内陆水域相同,沿海国在这些海域内享有排他性主权。30、 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邻接其害的一带海域。31、 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专属管辖区。32、 专属经济区:33、 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延伸。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 200 海里,可以延长到 200 海里。若超过 200
8、 海里的可延长到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线 100 海里。34、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和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长取决于湾口的宽度。35、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洋底土,也就是在沿海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36、 紧追权:是沿海国对外国船舶在其管辖海域违反其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其管辖的海域内对犯罪船舶紧追,直追到公海而加以拿捕或击毁。37、 海域: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
9、、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38、 等距离/中间线: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通常用以划分其边界的假定的分界线。等距离线,通常用于相邻国家的划界,等距离线与两相邻沿海国的距离是等距离的;中间线通常适用于相向国家的划界,中间线任何一点都与两国海岸的距离相等。39、 无害通过:沿海国在和平时期一般允许外国商船可以不用申请、不用交纳费用而自由地通过其领海,但此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此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迅速前进” ,而且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40、 过境通行: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在“用于国
10、际航行的海峡”上自由通过,但它须“继续不停、迅速过境” ,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沿岸国有权为此制定规章,但不应妨碍和停止过境通行。如该海峡是由大陆与岛屿形成的,而岛屿向海一面不具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上与该海峡同样方便的航道时,该海峡仍旧适用无害通过制。41、 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 ,这意味着,此权利不等同于主权,由于它是排他的、专属的,因而是一种“主权权利” 。主权权利不等同于主权,也不等同于一般的权利,而是带有主权性的一种权利。42、 衡平原则:。在海洋划界中,由于有关国家的海岸特点、海底地貌比较复杂,如果按照一般适用的
11、“等距离/中间线”进行划界,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由双方通过协议进行。43、 航行权:根据“海洋自由”原则,任何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海洋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这称为“航行权” 。44、 公海自由:包括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科研究六项自由。45、 单一开发制: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主张对国际海底区域 的开发,只能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进行开发,故称为“单一开发制” 。46、 平行开发制: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都有资格向国际海底管理局
12、提出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申请者开发其中的一块,并将另一块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前一块称为“合同区” 。此称为“平行开发制” 。47、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笼罩的空间。空气空间是地面国领土的构成部分,国家在其领空享有主权,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48、 国家航空器:凡用于公务、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 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其此外则为民用航空器。49、 航班飞行:是指定期的航班飞行。它据有两个特点: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共使用;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称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50、 非航班飞行: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常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51、 空中劫持
13、:是指对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52、 国内载运权:在一国领土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特的空运营业活动,称为国内载运权。国内载运权是地面国的专属权利。53、 航空运输的五项自由:即:(1)不停降而飞越其领土;(2)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客、货、邮。因该协定的签字国和批准国都很少,此规定没有什么作用。54、 探索和利用应遵守的国际法:外层空间是不受国家主权支配的空域,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
14、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原则和规则:(1)不在地球轨道和天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2)天体建立军事基地;(3)天体试验任何类型武器和军事学习。55、 外空实体损害的责任制度:发射国应对外空实体对地球的损害负绝对责任,对外空实体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外空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56、 登记制度: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将其发射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入册,其目的是体质对该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该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57、 卫星遥感:指利用人造卫星对地球的资源、环境、气象、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监测,这种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
15、利并遵守国际法而进行,而且应将所得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58、 软法现象:国际环境法大部分由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决议、决定、宣言、建议等组成。这些国际文件都非常重要,但大部分都没有通过造法程序成为有拘束力的法律,故称为“软法” ,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59、 共同但有差别责任:为了使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水平,在保护气候系统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责任是相同的,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60、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它们可能是多国河流、边界河流和由两国或数国濒临的界湖。61
16、、 倾倒:是指从船舶或航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62、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出最后决定。63、 全权证书:指外交代表参加谈判、缔约或出席国际会议时所持有的证明其身份及权限的正式文书。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出席谈判或缔约的代表必须出具“全权证书” 。64、 轮换制:签署条约时应体现主权平等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双边条约的签署采用轮换制。轮换制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每个国家都有权在其本国保存的约本首位签字,
17、然后交换,对方在同一约本的次位签字。65、 换文:即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66、 条约的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义务的行为。67、 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68、 条约的生效:生效就是条约拘束力的开始。条约生效的条件,一般是在条约上规定的,有下列几种情况:(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其后某个日期起生效。多边条约通常规定:(1)在一定数目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其后某个日期起生效;(2)包含特定国家在内的一定数目的国家提交
18、批准书后生效;(3)全体缔约国表明承受其约束之日起生效。69、 条约的冲突:指国家所订的条约,若内容与其以前或以后所订条约有冲突时哪个条优先适用的问题。有三种情况:(1)两国就同一事项先后缔结了两个条约时,后约代替前约;(2)两国缔结条约后,其中一国与第三国缔结一项与前约之义务相抵触之条约时,此国应承担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3)多边条约中的两个缔约国缔结一项与多边条约有抵触的条约时,多边条约的效力优先。70、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执行。它的含义是:现行有效并且与强行法无抵触的条约,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善意履行。71、 条约的登记:联合国会
19、员国所缔结的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量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登记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72、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据具有拘束力。73、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74、 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如情况发生了基本变化,契约的效力就应改变。如该改变不是当事国当时所预料得到的,才可成为当事国终止或退出条约的理由75、 外交关系:是国家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76、 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正常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使节为其主要特征。77、 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也称半外交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互派
20、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互派代办的级别上。78、 非正式外交关系:是指两个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络机构。79、 国民外交关系:其特点是民间性,表现在非官方的个人或代表团体的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问题发表共同声明或联合公报,就某些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等。80、 领事关系:81、 外交机关: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82、 参赞:是指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在未设公使的使馆中,其位置仅次于馆长。他是馆长关于国和外交事物的顾问。在馆长离职期间,通常由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理馆长。8
21、3、 武官:一国军事部门向另一国军事部门派遣的代表,按军种不同分为陆、海、空军武官。84、 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另一国元首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85、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图的同意,派往该国或另一国际法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86、 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礼仪方面的。87、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享有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88、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主体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22、总称。89、 人权的国际保护: 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90、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91、 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92、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93、 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这种行为即使违背原先对他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但因该行为是由加害方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所以其不当性应予排除。94、 限
23、制主权:是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95、 道歉:是从事不当行为的对给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96、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目的,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97、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和政策而结成的国际组织。98、 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正式参加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99、 部分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会员国参与该组织的一个或几
24、个工作机关的工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会员,但他们不是该组织的会员国。100、 联系会员:有些国际组织的正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在该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联系会员可以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任职.101、 观察员:国际组织通常邀请非成员国或非国家实体,例如民族解放运动,出席其有关的会议,其身份称为观察员。观察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102、 大国一致原则:联合国安理会再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一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9 个可决票决定。103、 双重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再表决时, 非程序性事项一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 9个可决票决定。由于
25、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 9 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104、 加票表决: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中,表决时会员国除享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根据它在该组织所认缴的份额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称为加权表决制。105、 集体安全制度:指以集体力量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包括三个主要内容:(1)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2)允许受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3)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106、 维持和平行动:为了缓和势和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组织“维持和平
26、部队“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派到冲突地区” ,以便促进和平、监督停火或脱离接触。这种行动称为“维持和平行动” 。107、 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发生的争端。108、 政治性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因政治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争端109、 法律性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因法律冲突而发生的争端。110、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由争端当事国直接或在第三主干预下解决,其方式有谈判、调停、斡旋、调解等。外交方法提出的调停建议调查报告只有建议作用,没有法律拘束力。111、 反报:是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行为的回答。112、 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
27、为才相应的强制措施。现代国际法虽然不禁止报复但要求报复的手段必须是国际法所允许的。113、 谈判和协商:谈判通常是在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协商则捕限于当事国,还可以邀请有关国家和中立国参加。114、 斡旋:是由第三国干预的解决争端方法。第三国力促当事国进行谈判,但第三国本身并不介入,可以对双方的谈判提出建议,但建议没有拘束力。115、 斡旋与调停: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争端解决的一种方式。116、 国际调查与和解:是解决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通常是由争端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和解委员会进行。11
28、7、 仲裁:是指两个国家间的仲裁,故亦称公断。是指当事国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断交给它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118、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在双方自愿接受的基础上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裁断该项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119、 “任意强制管辖”:当事国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在同样声明了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之间,如有争端需提交法院处理时,就不必另行签订特别协定,而可以向法院递交请求书起诉。这种做法是各当事国自愿选择的,是任意性的,但发表声明之后,即受法院的强制管辖了,所以称为“任择性强制管辖” 。120、 国际法上的
29、战争:主要指国家间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121、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22、 战时中立:战争时期,非交战国不参加战争的任何一方,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此即为战时中立。123、 马顿斯条款:出席 1899 年海牙会议的俄国代表马顿斯在会上发表了一项声明,“凡遇有本条文中未规定之事项,则有种种国际法之原则,从文明人民之惯例上,从人道之原则上,自良心之要求上,发生事变之两交战国与其人民之间,应在此原则之保护与支配之下” 。这项声明已载入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的序言中,故称为“马顿斯条款” 。124、 平民:指交战国境内的一般居民,指武装部队、
30、民兵、志愿部队以外的所有居民,平民不是军事攻击的目标,不得被作为攻击或报复之对象,其人身、人格、家庭权利、宗教信仰和风谷习惯应受到尊重,享有战争人道主义法的保护。125、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交战者。126、 战争罪犯:指战争中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人。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确立了对战争罪犯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战争中犯有上述罪行的人,不能以其职务或地位,或以受上级指示为理由排除其刑事责任。127、 纽伦堡原则:规定战争罪犯不适用领土庇护和法庭时效原则。这些原则构成审判战争罪犯的法律原则,统称为“纽伦堡原则” 。简答题部分:1、 简述国际法
31、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2、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法律渊源不同(4)效力根据不同(5)实施方面不同3、 简述国际法院规约地 38 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4、 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同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它在国际法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5、作为国际法基本原
32、则须具备哪些条件?6、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8、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9、简述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1)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4)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原则;(6)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
33、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事项的原则。10、为什么说国家平等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简述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1)这是由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国际社会各国主权独立;(2)各国主权独立就意味着在国家间的关系上各国平等,那么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就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法律秩序;(3)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引申和发展的。11、试述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其相平等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
34、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12、试述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此项原则还要求,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13、试述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含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联合国宪章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义务。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14、什么是国家基
35、本权利,其内容如何?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1、 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 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3)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4)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 、物和事,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15、什么是承认?其特征如何?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其特征是: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
36、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16、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承认对象不同,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指对新政府承认;(2)发生承认的原因不同,对国家的承认,通常发生于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四种情况,对政府的承认一般发生于非宪法手段造成政府更迭;(3)法律后果不同,承认新国家是承认一个新产生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主体的数量由此有所增加或减少,但承认新政府只是承认一个既存国家的新政府,新政府的产生并不使国
37、际社会中国际法主体有所增减。(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也有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承认了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17、什么是保护性管辖及普遍性管辖?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如战争犯、海盗、贩卖奴
38、隶和毒品者、灭绝种族者等,都属于普遍管辖的范围。18、简述国家给予外国人待遇的方式有哪些?(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按照这种方式: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是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至于政治权利,外国人不能享有。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
39、给予的。最惠国待遇通常也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般限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以下情形:给予邻国的利益、特惠、特权和豁免;关税同盟范围内的优惠;因参加自由贸易区或优惠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3)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4)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但是,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19、领土庇护与域外庇护的区别庇护通常是指领土庇,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
40、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在本国境内给予某种受迫害的外国人以庇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这种庇护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指给避难者在驻在国使馆、领事馆、军舰、商船内以庇护。外交庇护与领土庇护的区别是,前者是庇护者利用其在驻在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进行庇护,后者是国家在本国领土上对遭受追诉或迫害前来避难的外国人进行庇护;前者一般是外国使馆、领事馆、军舰和商船庇护为驻在国当局追捕或处于危险的人,后者是国家庇护为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前者庇护的依据是使馆和军舰在驻在国的特权和豁免权,后者庇护的依据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外交庇护是
41、拉丁美洲各国一般承认的一种区域性惯例,但未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因而没有形成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20、什么是难民其身份如何确定?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关于难民的身份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1)客观条件,是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当一个人仍然留在其本国之内时,他是不应获得难民身份的。 (2)主观条件,是该人畏惧迫害,即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但
42、是,某一具有难民身份的个人如果因其被视为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而不能继续拒绝受其本国的保护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国家,则该人不得再受公约的保护。21、试述难民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一个人经申请获准取得难民地位后,难民的个人身份,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同时享受所在国赋予的权利和待遇(一般是享受侨民待遇) 。难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此即“不推回原则” 。22、简述领土主权的含义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的、排他的权力。(1)领土不可侵犯,(2
43、)属地管辖权。国家在其范围内对在其领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事的管辖权;(3)国家对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23、现代国际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哪些?(1)两国签订条约,自愿交换部分领土。(2)全民投票:在有主权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决定该地区的主权归属。、3、 收复失地:收回被外国占领的地方以恢复行使主权。24、简述国家的边界形成的原因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相邻国家之间以当地传统习惯存在的边界为界,称为“传统边界” ,例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就是从来未经条约确定的“传统边界” ;第二种是两国通过条约正式确定的边界,称为“确定边界”例如我国与缅甸、蒙古、尼泊尔、阿富汗等国的边界是通过条约
44、正式确定的边界;第三种是新独立国家沿用前殖民地时期的边界。非洲、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的边界都是以前殖民地时期的边界,例如布基纳法索与马里以前都是法国的殖民地,独立后它们沿用原来法国殖民地的行政边界。自然边界线25、简述确定边界的程序第一,划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在地图上标明该边界的走向;第二,勘界。即根据边界条约进行实地勘界,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第三,制定边界文书。边界标定后,双方即签订边界协定书和绘制边界图。边界条约(母约) 、边界议定书和附图构成两国的边界文书。26、简述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1)利用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2) 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和作;(3)冻结南极的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
45、张和要求;(4)维护南极的公海制度;(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的问题。27、试论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2)海洋上的通行制度:领海的无害通过,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国境通行,群岛海洋的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航行自由等制度。(3)海洋生物资源和水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制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公海的资源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开发和利用必须根据国际规章进行。 “区域”的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采用并行
46、开发制进行开发。(4)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的规章、管辖权、执行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5)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包含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国际合作、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6)海洋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方式和程序的选择、法律适用、管辖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28、试述海湾的法律概念海岸通常是弯弯曲曲的,凹入陆地的地方,故称为“水曲” 。水曲当中,如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连接水曲两端的直线为直径所作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便称为“湾” 。湾口两端的距离若超过 24 海里,湾口的封闭线则划在湾内,湾口超过 24 海里但沿湾口有许多小岛时,应以最宽的一段为封口
47、线。海湾的法律地位通常决定于沿岸国的情况,如沿岸属于一个国家,而湾口宽度不超过 24 海里为该沿岸国的领湾;若湾口很宽,远远超过 24 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由该沿岸国管辖并已为他国所承认的,可认为是该沿岸国的“历史性海湾” 。如沿岸属于两个以上的国家,通常由有关沿岸国通过协议共同管理。29、简述海峡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何区别海峡是指连接两面海洋的一条狭窄的海道。海峡可能在两块陆地、陆地和岛屿、岛屿和岛屿之间形成。海峡两岸属于一个国家时,此峡是该国的领峡;如分别属于两个不同国家时,此峡的法律地位由其宽度决定:若宽度大于两岸领海宽度之和时,领海部分分别由沿岸国管辖,超过部分为公海。如该峡为两岸领
48、海所覆盖,分界和管辖由两沿岸国协议解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提出的新概念。在地理特点上,这种海峡是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的,在使用上这种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这种海峡创设一种新的通行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制不影响海峡的法律地位。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与一般海峡一样,如是一国的领峡,即隶属于该国主权管辖之30、简述内水的排他性主权的表现(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2)外国商船如经获准国进入一国内水,可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4)沿海国
49、对于进入该国内水的外国船舶行使属地管辖权,但对于无关其利益的船舶内部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31、简述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的内水,沿海国对他享有主权包括:(1)自然资源权。对自然资源由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2)运输专属权。国内载运由本国经营;(3)领空主权。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一国领海上空须得到沿海国的许可;(4)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领海的活动。32、简述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及制度(1)沿海国可对外国船舶违反其领海或领土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规章行为进行管辖;(2)为惩处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33、简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区别(1)沿海国对于其在大陆专属的主权不用宣告,而对于其在专属的主权要以立法的方式宣布;(2)大陆架所指的资源是非生物资源;专属经济区所指的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3)大陆架指的是领海以外的海底部分,而专属经济区则包括水域和海底两部分的资源。(4)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只能是 200 海里,而大陆架则可以超过 200 海里。3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开发制度法律地位:(1) “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2)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将“区域”及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