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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结构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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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结构之解析第一章绪论1. 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经济法学的体系的理论问题是伴随经济法的地位问题而产生的一个子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已在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了,形成了对象说、机能说、集成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和关于经济之法说等学说。至今各种关于经济法地位的学说,几乎全可以在经济法的故乡德国找到源头。另外,在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这两经济模式上孕育出来的经济法以完全不同于典型资本主义国家的进路诞生。前南直接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否定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矫枉过正,不但没有形成统一有序的市场,反而出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端。在苏联及东欧

2、各国形成的学说中,以纵横统一说取得的成就最大,对我国的影响也最大;经过我国部分学者的吸收改造,目前已成为我国的主流学说之一。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过 1980年至 1983 年、1986 年的两次大讨论,基本划清了和民法的界限;经过 1993 年至 1994 年的辩论,又基本上划清了和行政法的界限。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学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甚至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形成纵横统一说、协调主义、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和国家协调论等主流学说。研究经济法学的体系有以下意义:第一、划清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可以方便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正确界定经济法的范围可以节省研究资源;第二、正确界定经济法

3、的内部结构和范围是确立经济法独立性的一个子课题,可以准确掌握经济法的地位;第三、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1.2 国内外硏究现状经济法学体系的划分是建立在对经济法的法律目的的认识的基础上的。历史上对经济法界说取得较高成就的有德国、日本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欧国家。他们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已被我国有批判的吸收接纳;目前,我国在经济法的研究上走在世界的前列。我国现在被广泛接受的学说有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主张的“纵横统一说“、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刘文华教授提出的“协调主义“、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说“、张守文教授提出的“国家调制说“和杨紫烜教授提出的“国家协调论“。“ 纵横统一说 “的

4、思路和框架?: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实行政治上的领导而且实行经济上的领导,对经济的领导是将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融为一体;相应的经济法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子部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思路和框架: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但是,政府理性的有限性又容易出现“政府失灵“,所以,经济法要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包括经济主体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经济监管法四个子部门。“协调主义“的思路和框架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组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并时时处处存在的基本矛盾,即社会整体利益(“左“)与社会个体利益(“右“)的矛盾,

5、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矛盾的右方面,导致“市场失灵“,社会主义国家突出矛盾的左方面,结果是“国家失灵“,所以法律政策既不能“左“也不能“ 右“,应该处在“中间地带“ ,但是,民法擅长调整“ 右“ ,行政法擅长调整“ 左“,对于“中间地带“ 调整的重担就天然的落在了经济法身上;经济法是由协调“左“右 “对立的法律规范和协调直接与“ 左“相关的“右“内部的矛盾的法律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包括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的处理五个子部门。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之争 15-25 2.1 概念之辩 15-16 2.1.1 体系 15 2.1.2 经济法学体系和经.

6、 15-16 2.1.3 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 16 2.2 中国各主要经济法学流派. 16-25 2.2.1 “国家协调论”的体系构造 17-18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学体系 25-41 3.1 中国经济法本位探析 25-33 3.1.1 阶级本位 26-27 3.1.2 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 27-29 3.1.3 以人为本和消费者本位 29-33 3.2 中国经济法规范的特征 33-35 3.3 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外部界限 35-41 3.3.1 经济法与民法 36 3.3.2 经济法与商法 36-37 . 第四章 经济法学体系的结构 41-80 4.1 概念之辩 42-45 4.1.1

7、总论抑或基础理论 42 4.1.2 法抑或法律制度 42-43 4.1.3 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 43-45 4.2 中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45-46 4.3 经济法主体制度 46-52 4.3.1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47 4.3.2 设置主体制度的理由 47-50 4.3.3 主体制度的内容 50-52 .第五章结语法作为国家治理工具之一种,其本身不含有显著地价值判断;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并实现了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就是“好法“,否则,就是“坏法“?,在此层面上,不能说残酷的奴隶社会的法是恶法而社会主义的法是善法。对中国经济法的内涵的理解是对其规范属性(部门法特征)的研习,这种规范属性不能直接表达

8、价值取向。法学作为法学学者对法研究(制度研究和理论研究)的结果或曰法的抽象物,凝结了法学学者的阶级立场,天然地表达价值判断,也只有在此层面上才能讲善法或恶法。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内涵的理解也就是对其阶级属性(价值取向)的研习,它表达了它是维护哪一个阶级(社会群体)的利益的,是经济法学者的时代使命它既是阶级统治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看成是学者良心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应用部门法,其维护阶级利益不能像宪法那样宣示性地规定,必须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曲折性地通过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中国经济法学当代中国经济法学者的历史使命,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所有法学分支学科的有机结合范围和它们的结构,从动态意义上看,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也是中国法律规范发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的机制。限于笔者的学术水平和精力,本文所构造的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也许只能属于后者,即中国经济法是如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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