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Firefighters Lift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布2011年 8月 8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再 版 说 明2017 年 6 月 12 日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以 关 于 发 布 等 6 个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第 2 号 修 改 单 的 公 告 (2017 年 第
2、44 号 ), 批 准 对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消 防 员 电 梯 (TSG T70022011, 含 第 1 号 修 改 单 )修 改 , 重 新 印 制 。现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消 防 员 电 梯 (TSG T70022011, 含 第 1号 修 改 单 和 第 2 号 修 改 单 )以 第 2 版 印 制 ,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前 言2005 年 12 月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3、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 下 达 了 本 规 则 的 起 草 任 务 书 。 2006 年 2 月 , 中 国 特 检 院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成 立 了 起 草 组 在 上 海 召 开 了 工 作 会 议 , 起 草 组 在 2006 年 底 完 成 了 征 求 意 见 稿 。 2009 年 12 月 , 根 据 TSG 70012009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的 新 要 求
4、, 起 草 组 在 上 海 召 开 会 议 进 行 修 改 并 形 成 报 批 稿 。 2011 年 8 月 8 日 ,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考 虑 了 执 行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75882003)、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4595 2005 年 版 )等 有 关 曳 引 式 消 防 员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及 在 用 消 防 员 电 梯 的 定 期 检 验 。 规 定 了 消 防 员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5、 、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及 在 用 消 防 员 电 梯 的 定 期 检 验 应 当 进 行 的 项 目 、 检 验 内 容 和 必 须 达 到 的 要 求 ; 规 定 检 验 检 测 方 法 、 合 格 的 判 定 规 则 ; 确 定 检 验 报 告 书 的 格 式 ; 规 定 了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中 隐 蔽 项 目 安 全 的 验 证 要 求 及 方 法 。 同 时 还 规 定 检 验 机 构 在 检 验 过 程 中 的 责 任 。本 规 则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局 何
6、 毅 夏 勇广 州 市 特 种 机 电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武 星 军 勉 智广 东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院 杨 兆 荣深 圳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检 验 研 究 院 庄 小 雄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赵 伯 锐 上 海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院 钱 洪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徐 卫 玉日 立 电 梯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陈 勇 鲁 国 雄广 州 奥 的 斯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林 曼 青TSG T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 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1)附件
7、A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 附件 B 消防员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35) 附件 C 消防员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6)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5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消 防 员 电 梯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消 防 员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使 用 和 检 验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 规 范 消 防 员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行 为 , 提 高 检 验
8、 工 作 质 量 , 促 进 消 防 员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有 效 落 实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消 防 员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 前 款 所 述 消 防 员 电 梯 (以 下 简 称 电 梯 )的 生 产 (含 电 梯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修 理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下 同 )和 使 用 单 位 , 以 及 从
9、 事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特 种设 备 检 验 机 构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监 督 检 验 , 是 指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检 验 机 构 ), 根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 对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过 程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验 (以 下 简 称 监 督 检 验 ); 本 规 则 所 称 定 期 检 验 , 是 指 检 验 机 构 根 据 本
10、 规 则 规 定 , 对 在 用 电 梯 定 期 进 行 的 检 验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以 下 统 称 检 验 )是 对 电 梯 生 产 和 使 用 单 位 执 行 相 关 法 规 标 准 ,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 开 展 为 保 证 和 自 主 确 认 电 梯 安 全 的 相 关 工 作 质 量 情 况 的 查 证 性 检 验 。 电 梯 生 产 单 位 的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中 的 结 论 , 是 对 设 备 安 全 状 况 的 综 合 判 定 ;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中 的 检 验 结 论 , 是 对 电 梯 生 产 和 使
11、用 单 位 落 实 相 关 责 任 、 自 主 确 定 设 备 安 全 等 工 作 质 量 的 判 定 。第 四 条 如 果 出 现 了 有 关 电 梯 生 产 和 检 验 的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等 影 响 本 规 则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的 特 殊 情 况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提 出 相 应 要 求 。第 五 条 实 施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的 施 工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告 知 后 、 开 始 施 工 前 (不 包 括 设
12、 备 开 箱 、 现 场 勘 测 等 准 备 工 作 ), 向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监 督 检 验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所 标 注 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 届 满前 1 个 月 , 向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定 期 检 验 。第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设 计 文 件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电 梯 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 井 道 、 层 站 等 涉 及 电 梯 施 工 的 土 建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 对 电 梯 制 造 质 量 (包 括 零 部 件 和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等 )进
13、行 确 认 , 并 且 作 出 记 录 ,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以 进 行 电 梯 施 工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保 证 施 工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 真 实 、 准 确 地 填 写 施 工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相 关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 对 施 工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以 及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其 与 实 物 的 一 致 性 负 责 。 1 TSG T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
14、术规范第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符 合 附 件 A要 求 的 有 关 文 件 、 资 料 , 安 排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配 合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 其 中 ,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年 度 自 行 检 查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还 需 另 行 提 交 复 印 件 备 存 。第 八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监 督 检 验 , 在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15、 定 期 检 验 。 实 施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一 )对 于 电 梯 安 装 过 程 , 按 照 附 件 A 规 定 的 检 验 内 容 、 要 求 和 方 法 , 对 附 件 B所 列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二 )对 于 电 梯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过 程 , 除 对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涉 及 的 附 件 B 中 所 列 的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之 外 , 还 需 对 附 件 C 所 列 项 目 (前 述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涉 及 的 项 目 除 外 ) 进 行 检 验 , 检 验 的 内 容 、
16、 要 求 和 方 法 按 照 附 件 A 的 规 定 ;(三 )对 于 在 用 电 梯 , 按 照 附 件 A 规 定 的 检 验 内 容 、 要 求 和 方 法 , 对 附 件 C 所 列 项 目 每 年 进 行 1 次 定 期 检 验 ;(四 )对 于 在 1 个 检 验 周 期 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接 到 故 障 实 名 举 报 达 到 3 次 以上 (含 3 次 )的 电 梯 , 并 且 经 确 认 上 述 故 障 的 存 在 影 响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时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提 前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17、的 年 度 自 行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验 ;(五 )对 于 由 于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设 备 事 故 而 使 其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受 到 影 响 的 电 梯 以 及 停 止 使 用 1 年 以 上 的 电 梯 , 再 次 使 用 前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第 (三 )项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 但 如 果 对 电 梯 实 施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第 九 条 电 梯 检 验 项 目 分 为 A、 B、 C 三 个 类 别 。 各 类 别 检 验 程 序 如 下 :(一
18、)A 类 项 目 ,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附 件 A 的 相 应 规 定 , 对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该 类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 并 与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对 应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以 下 简 称 自 检 结 果 )进 行 对 比 ,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论 做 出 判 定 ; 不 经 检 验 机 构 审 查 、 检 验 , 或 者 审 查 、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二 )B 类 项 目 , 检 验
19、机 构 按 照 附 件 A 的 相 应 规 定 , 对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该 类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 并 与 自 检 结 果 进 行 对 比 ,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论 做 出 判 定 ;(三 )C 类 项 目 ,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附 件 A 的 相 应 规 定 , 对 提 供 的 文 件 、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认 为 自 检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等 文 件 和 资 料 完 整 、 有 效 , 对 自 检 结 果 无 质 疑 (以 下 简 称 资 料 审 查 无 质 疑 ), 可 以
20、 确 认 为 合 格 ; 如 果 文 件 和 资 料 欠 缺 、 无 效 或 者 对 自 检 结 果 有 质 疑 (以 下 简 称 资 料 审 查 有 质 疑 ), 应 当 按 照 附 件 A 规 定 的 检 验 方 法 , 对 该 类 项 目 进 行 检 验 , 并 与 自 检 结 果 进 行 对 比 , 按 照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对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论 做 出 判 定 。各 检 验 项 目 的 类 别 见 附 件 A、 附 件 B、 附 件 C, 具 体 的 检 验 方 法 见 附 件 A。第 十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则 规 定 , 制 定 包 括
21、 检 验 程 序 和 检 验 流 程 图 在 内 的 电 梯 检 验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 并 且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 本 规 则 和 检 验 作 业 指 导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电 梯 检 验 质 量 实 施 严 格 控 制 , 对 检 验 结 果 及 检 验 结 论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 对 检 验 工 作 质 量负 责 。第 十 一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统 一 制 定 电 梯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格 式 及 其 要 求 , 在 本 单 位 正 式 发 布 使 用 。 原 始 记 录 内 容 应 当
22、 不 少 于 相 应 检 验 报 告 (见 附 件 B、 附 件 C)规 定 的 内 容 。 必 要 时 , 相 关 项 目 应 当 另 列 表 格 或 者 附 图 , 以 便 数 据 的 记 录 和 整 理 。第 十 二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配 备 能 够 满 足 本 规 则 附 件 A 所 述 检 验 要 求 和 方 法 的 检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 计 量 器 具 和 工 具 。第 十 三 条 检 验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考 核 的 规 定 , 取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23、 后 , 方 可 以 从 事 批 准 项 目 的 电 梯 检 验 工 作 。 现 场 检验 至 少 由 2 名 具 有 电 梯 检 验 员 或 者 以 上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向 申 请 检 验 的 电 梯 施 工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受 检 单 位 )出 示 检 验 资 格 标 识 。 现 场 检 验 时 , 检 验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电 梯 的 修 理 、 调 整 等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现 场 检 验 时 ,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配 备 和 穿 戴 必 需 的 防 护 用 品 , 并 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24、 全 管 理 规 定 及 施 工 现 场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明 示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对 电 梯 整 机 进 行 检 验 时 , 检 验 现 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检 验 条 件 :(一 )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的 空 气 温 度 保 持 在 5 40 ; (二 )电 源 输 入 正 常 , 电 压 波 动 在 额 定 电 压 值 7 的 范 围 内 ; (三 )环 境 空 气 中 没 有 腐 蚀 性 和 易 燃 性 气 体 及 导 电 尘 埃 ; (四 )检 验 现 场 (主 要 指 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 井 道 、 轿
25、 顶 、 底 坑 )清 洁 , 没 有 与 电梯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和 设 备 , 基 站 、 相 关 层 站 等 检 验 现 场 放 置 表 明 正 在 进 行 检 验 的 警 示 牌 ;(五 )对 井 道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封 闭 。 特 殊 情 况 下 , 电 梯 设 计 文 件 对 温 度 、 湿 度 、 电 压 、 环 境 空 气 条 件 等 进 行 了 专 门 规定 的 , 检 验 现 场 的 温 度 、 湿 度 、 电 压 、 环 境 空 气 条 件 等 应 当 符 合 电 梯 设 计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于 不 具 备 现 场 检 验 条 件 或 者 继
26、续 检 验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的 电 梯 , 检 验 人 员 可 以 中 止 检 验 , 但 必 须 向 受 检 单 位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六 条 检 验 过 程 中 ,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审 查 相 关 文 件 、 资 料 , 将 检 验 情 况 如实 记 录 在 原 始 记 录 上 (包 括 已 审 查 文 件 、 资 料 的 名 称 及 编 号 ), 不 得 漏 检 、 漏 记 。 可 以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简 单 标 记 , 表 明 “符 合 ”“不 符 合 ”“合 格 ”“不 合 格 ”“无 此 项 ”等 ;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27、项 目 (即 附 件 A 所 述 检 验 方 法 中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 下 同 )必 须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 未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但 有 需 要 说 明 情 况 的 项 目 , 应 当 用 简 单 的 文 字 予 以 说 明 , 例 如 “楼 层 门 锁 失 效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填 写 “因 (原 因 )未 检 ”“待 检 ”“见 附 页 ”等 。原 始 记 录 应 当 注 明 现 场 检 验 日 期 , 有 执 行 本 次 检 验 的 检 验 人 员 签 字 , 并 且 有 其 中 3 TSG T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28、范一 名 检 验 人 员 的 校 核 签 字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监 督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和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年 度 自 行 检 查 记 录 或 者 报 告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2 个 检 验 周 期 。第 十 七 条 检 验 过 程 中 , 如 果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现 场 检 验 结 束 时 , 向 受 检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出 具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D, 以
29、 下 简 称 通 知 书 ),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一 )施 工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的 施 工 过 程 记 录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不 完 整 ; (二 )电 梯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目 ; (三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与 自 检 结 果 存 在 多 处 较 大 偏 差 , 或 者 其 他 项 目的 自 检 结 果 与 实 物 状 态 不 一 致 , 质 疑 相 应 单 位 自 检 能 力 时 ; (四 )使 用 单 位 存 在 不 符 合 电 梯 相 关 法 规 、 规 章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问 题
30、。 定 期 检 验 时 , 对 于 存 在 不 合 格 项 目 但 不 属 于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直 接 判 定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通 知 书 中 应 当 要 求 使 用 单 位 在 整 改 完 成 前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对 该 电 梯 进 行 监 护 使 用 。受 检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及 时 整 改 , 并 且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填 写 了 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检 验 人 员
31、 应 当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采 取 现 场 验 证 或 者 查 看 受 检 单位 提 供 的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的 方 式 , 确 认 其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的 电 梯 , 如 果 使 用 单 位 拟 实 施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进 行 整 改 , 或 者 拟做 停 用 、 报 废 处 理 , 则 应 当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相 应 的 意 见 , 并 且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反馈 给 检 验 机 构 , 同 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办 理 对 应 的 相 关
32、手 续 。第 十 八 条 检 验 工 作 (包 括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对 整 改 情 况 的 确 认 )完 成 后 , 或 者 达 到 通 知 书 提 出 时 限 而 受 检 单 位 未 反 馈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材 料 的 ,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检 验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 还 应 当 同 时 出 具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 检 验 报 告 的 内 容 、 格 式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见 附 件 B、 附 件 C), 结 论 页 必 须有 检 验 、 编 制 、 审 核 、
33、 批 准 人 员 的 签 字 和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专 用 章 或 者 公 章 。 检 验 机 构 、 施 工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检验 机 构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2 个 检 验 周 期 。第 十 九 条 检 验 报 告 中 , 检 验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和 “检 验 结 论 ”应 当 按 照 如 下 要 求 进 行 填 写 :(一 )对 于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实 测 或 者 计 算 处 理 后 的
34、数 据 ;(二 )对 于 未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的 项 目 , 如 果 经 检 验 符 合 要 求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写 “符 合 ”; 如 果 经 检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 填 写 “不 符 合 ”;(三 )对 于 C 类 项 目 , 如 果 资 料 审 查 无 质 疑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资 料 确 认 符 合 ”; 如 果 资 料 审 查 有 质 疑 , 并 且 进 行 了 现 场 检 验 , 分 别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或 者 第 (二 )项 要 求 填 写 相
35、应 内 容 ;(四 )对 于 需 要 说 明 情 况 的 项 目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做 简 要 说 明 , 难 以 表 述 清 楚 的 , 在 检 验 报 告 中 另 加 附 页 描 述 ,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见 附 页 XX”;(五 )对 于 不 适 用 的 项 目 , 在 “检 验 结 果 ”栏 中 填 写 “无 此 项 ”; (六 )“检 验 结 论 ”栏 只 填 写 “合 格 ”“不 合 格 ”“”(表 示 无 此 项 )等 单 项 结 论 。 第 二 十 条 各 类 检 验 项 目 的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如 下 :(一 )A、 B 类 检
36、验 项 目 , 审 查 、 检 验 结 果 符 合 附 件 A 中 的 检 验 要 求 ;(二 )C 类 检 验 项 目 , 资 料 审 查 无 质 疑 并 且 符 合 附 件 A 中 的 检 验 要 求 , 或 者 审 查 、 检 验 结 果 符 合 附 件 A 中 的 检 验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如 下 :(一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37、 行 了 有 效 整 改 ;(二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或 者 改 造 和 重 大 修 理 涉 及 的 相 关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对 于 按 照 定 期 检 验 规 定 进 行 的 项 目 , 除 了 上 次 定 期 检 验 后 使 用 单 位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监 护 使 用 的 C 类 项 目 之 外 (使 用 单 位 继 续 对 这 些 项 目 采 取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 其 他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并 且 经 检 验
38、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 整 改 ;(三 )定 期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或 者 B 类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C 类 检 验 项 目 应 整 改 项 目 不 超 过 5 项 (含 5 项 ), 相 关 单 位 已 在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了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 使 用 单 位 已 经 对 上 述 应 整 改 项 目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安 全 措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39、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 整 改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检 验 , 凡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的 电 梯 ,应 当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时 限 等 要 求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对 于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受 检 单 位 组 织 相 应 整 改 或 者
40、 修 理 后 可 以 申 请 复 检 。第 二 十 三 条 检 验 报 告 只 允 许 使 用 “合 格 ”“不 合 格 ”“复 检 合 格 ”“复 检 不 合 格 ”四 种 检 验 结 论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或 者 “复 检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未 执 行 通 知 书 提 出 的 整 改 要 求 并 且 已 经 超 过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所 标 注 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 的 电 梯 ,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将 检 验 结 果 、 检 验 结 论 及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负 责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41、 全 监 5 TSG T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察 机 构 ; 对 于 定 期 检 验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检 验 机 构 还 应 当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立 即停 止 使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自 2012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22011附 件 A消 防 员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内 容 、 要 求 与 方 法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消 防 员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42、 提 供 了 以 下 用 中 文 描 述 的 出 厂随 机 文 件 :(1)制 造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 许 可 范 围 能 够 覆 盖 受 检 电梯的相应参数;(2)电 梯 整 机 型 式 试 验 证 书 , 其 参 数 范 围 和 配 置 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注 有 制 造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 冲 器 、 含 有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 (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 控制柜的 型 号 和 编 号 ,
43、门 锁 装 置 、 层 门 和 玻 璃 轿 门 (如 果有 )的 型 号 , 以 及 悬 挂 装 置 的 名 称 、 型 号 、 主 要 参数(如直径、 数量), 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 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 锁 装 置 、 限 速 器 、 安 全 钳 、 缓 冲 器 、 含 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轿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 轿 厢 意 外移动保护装置、 驱动主机、 控制柜、 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 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电 气 原 理 图 , 包 括 动 力 电 路
44、和 连 接 电 气 安 全 装置的电路;对供电电源的要求;(6)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包 括 安 装 、 使 用 、 日 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 A-1: 上 述 文 件 如 为 复 印 件 则 必 须 经 消 防 员 电 梯 整 机 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对于进口电梯, 则应当1技术 资料1.1制造 资料 A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电 梯 安 装 施 工 前 审查相应资料 7 TSG T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 表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1.2安装 资料A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
45、文件和安装告知书, 许可范围能够 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 井道的布 置 图 或 者 土 建 工 程 勘 测 图 , 有 安 装 单 位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的 声 明 和 公 章 或 者 检 验 专 用 章 , 表 明 其 通 道 、 通 道 门 、 井 道 顶 部 空 间 、 底 坑 空 间 、 楼 层 间 距 、 井 道 内 防 护 、 安 全 距 离 、 井 道 下 方 人 可 以 到 达 的 空 间 、 防 火 前 室 (环 境 )、 井 道 和 底 坑
46、的 防 水 与 排 水 等 满 足 安全要求; (5)施 工 过 程 记 录 和 由 电 梯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出 具 或 者 确认的自检报告, 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 内容完整, 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履行 了 由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 经 电 梯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同 意 的 程 序; (7)安 装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电 梯 安 装 合 同 编 号 、 安 装 单 位 安 装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编 号 、 产 品 编 号 、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等 内 容 , 并 且 有 安 装 单 位 公 章 或
47、 者 检 验 专 用 章 以 及 竣 工 日 期 。注 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 者检验专用章审 查 相 应 资 料 。(1) (4)在 报 检时审查, (3)、 (4) 在 其 他 项 目 检 验 时 还 应 当 审 查 ; (5)、 (6)在 试 验 时审查; (7)在竣 工后审查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单 位 提 供 了 以 下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资料 :(1)改 造 或 者 修 理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和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理告知书, 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2)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的 清 单 以
48、 及 施 工 方 案 (改 造 不得 涉 及 加 装 自 动 救 援 操 作 装 置 、 能 量 回 馈 节 能 装 置和 IC 卡系统),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3)加 装 或 者 更 换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主 要 部 件 产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持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5)施 工 过 程 记 录 和 自 检 报 告 , 检 查 和 试 验 项 目 齐 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 包括电梯的改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合 同 编 号 、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单 位的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编 号 、 电 梯 使 用 登 记 编 号 、 主 要 技术 参 数 等 内 容 , 并 且 有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单 位 的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注 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1技术 资料1.3改造 重大 修理 资料A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审 查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