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经济法解读 杜雄燕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 为了促进企业自律、提升企业诚信意识, 保障我国市场监管进程的有序开展,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特定制度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该制度自实施以来, 在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监管效能。然而, 在改革的进程中, 依然存在“公示信息真实性未知、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 为此, 本文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以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关键词: 企业信息; 市场监管; 制度改革; 企业信用; 作者简介:杜雄燕 (1991-) , 女, 山西朔州人,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2、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研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 为了保证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繁荣市场经济, 政府部门逐步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 “宽进”有利于公司制企业快速获得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 促进市场主体总量的增加, 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但是, 这也意味着审查严格程度的降低, 容易让市场主体放松自律, 增加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为此, 2014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第 57 次常务会议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企业信用信息配套严管的后续监管机制。这样的“一松一紧”, 体现了政府部门正在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 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 具有较强科学性和
3、合理性, 但需要对实施过程中的系列问题作进一步改进1。1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合理性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 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 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 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1.1 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 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 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 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 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 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
4、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 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 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 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 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市场主体大量涌现, 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 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 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 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1.2 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以往, 对于企业的监管, 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
5、政处罚等信息, 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 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 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 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 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 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 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 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 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1.3 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长久以来, 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 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
6、信状况, 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 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 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 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 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 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 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 以此彰显自身信用, 提高公司竞争力, 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 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 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2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7、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 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 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 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2.1 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 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 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 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 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 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2.2 社会监督的不到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
8、的惩罚机制, 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 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 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 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 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 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3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 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进一
9、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3.1 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 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 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 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 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3.2 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
10、, 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 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 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 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 无法被社会认同, 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 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 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 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4 结语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
11、公示制度,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 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 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 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 具有着多重的价值, 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 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参考文献1周友苏, 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4 (10) .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 2015 (9) .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 2015. 4吴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 2017 (13) . 5李佳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 201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