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层府发2011136 号关于印发层台镇行政执法制度的通 知各村、镇直各部门:层台镇行政执法制度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层台镇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制度 通知 层台镇党政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22 日印发 2层台镇行政执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层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本镇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镇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
3、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七条 成立镇政府行政执法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镇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镇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镇长负责。3第八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第九条 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4、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镇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建设办公室
5、、计划生育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司法所、人大办等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镇政府的决定,做好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和备案工作。4(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信息,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反馈机制,做好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四)做好各类文书、文件及会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法
6、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五)督办镇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六)协调与党委、人大、纪委及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七)负责政府重要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后勤事务,承担接待工作。(八)负责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将信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进行跟踪督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九)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数据及其他资料的统计,指导、监督全镇统计工作,监督其他工作部门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7、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残联、民间组织、侨联、侨务、统战、对台、宗教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镇的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婚姻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三)负责本镇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组织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委会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
8、设;指导开展城市社区建设。5(四)负责本镇“拥军优 属” 工作。负责军队 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管理工作;负责本镇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五)负责协助办理孤儿和社会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六) 组织、协调实施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负责协助本镇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济工作;负责落实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七)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镇区、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
9、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解事务。(八)负责协调、指导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倡导敬老、助老、养老的新风尚,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龄工作的全面发展。(九)负责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十)负责维护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规定给符合标准、手续齐备的残疾人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侨联和侨务及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各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做好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联系及捐
10、赠款物的审核监督工作,做好对宗教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林业站、水利站、扶贫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的方针、政策,保证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6(二)负责制定农业、林业、水利的发展及基础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优质的服务;(三)研究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工作;(四)承办我镇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五)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和措施;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
11、工作的落实;(六)组织农业资源规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七)研究拟订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八)承办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人大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人大日常工作,协助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会议材料的撰写及会议期间的有关工作。(二)协助镇人
12、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好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了解辖区内的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受理代表的提案、意见和建议,并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三)负责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代表的变动情况。(四)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群众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五)组织制订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它工作。7(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开展代表活动和做好有
13、关代表工作,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本镇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执行本镇人口发展计划。(四)管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组织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进行业务培训。(五)加强指导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并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六)
14、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所,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优育服务工作。(七)负责本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协调工作。第十六条 司法所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加强、完善、巩固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三)管理法律服务所。第十七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双管单位,适用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接受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8第十八条 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层台镇人
15、民政府的名义进行。第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镇长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一)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两万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跨镇区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三)二十人以上或一万元以上劳资纠纷的处理。(四)需经国家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五)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
16、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镇政府的管辖范围。(二)属镇政府的职权范围。(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
17、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9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镇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
18、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和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过错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一)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被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经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三)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政行为。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法定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7、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五)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的认定。
19、10(一)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错误汇报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三)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四)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五)过错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过错行政行为的人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六)镇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一)在镇政府内部进行批评教育。(二
20、)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三)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五)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六)予以行政纪律处分。(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主观意愿(故意或过失)、过错的性质、过错的情节、危害程度及过错责任人认错态度等单独或合并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各项规定。第三十二条 因过错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镇政府先予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四十条 过错行为的主要发现途径:(一)当事人以错案为由提出
21、的申诉或控告理由中发现。11(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发现。(三)执法检查中发现。(四)群众检举、投诉中发现。(五)其他途径发现。第三十三条 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评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考评采取工作部门自评与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邀监督员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考评工作由镇政府
22、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用百分计分制,考评内容和办法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镇人大。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部门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考评的具体办法由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评结果应当在本部门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执法人员的依据。考评办法和考评结果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九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和镇政府的有关奖励办法,
23、依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12第四十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四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第四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主动接受镇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
24、室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部门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第八章 实施要求第四十五条 镇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四十六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新颁布的应由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第四十八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
25、、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13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镇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第五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上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6、备案。本镇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制度上报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十二条 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上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到政府办公室归档。各工作部门的其他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第五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正、副两卷,正卷送至党政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第五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