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内容提要: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以爵位名田宅制。这套制度在商鞅变法时确立,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它的基本内容是: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控制田宅长期积聚在少部分人手中,并使手中不断有收回的土地,它和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一起构成国家授田宅的来源。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使这套制度名存实亡,“名田制” 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名田宅制的厘清,不仅使长期困扰学界的诸多问题得以解决,
2、而且也向已往的历史认识提出挑战。 关键词:名田宅二十等爵授田 我们目前关于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认识和构架,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设、演绎和推理之上的,历史提供给我们的材料如此之少,我们甚至难以把握它的核心骨干,更遑论一个完整的框架和发展脉络。史学界对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认识的长期分歧正源于此。这种情况下新的材料特别是第一手材料的出现,对于此项研究以及研究者来说意义重大是不言而喻的。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正是具有此种价值的新材料。在 2001 年刊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中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据发掘者和释读者推测,此“二年” 系吕后二年(前 186)。这样大规模的完整的西汉初期土地制度
3、法令的出土,不仅填补了历史记载的空白,使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形态有了更深入具体的了解;而且也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巨大冲击,我们由此发现由于教条地、生搬硬套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长期以来史学界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存在着某些误区,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中国历史实际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和重构。这些宝贵的资料也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增长点,借助于它所提供的材料和视角,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更长历史时段的土地制度形态和发展轨迹,而我们对土地制度认识的推进也必将推动我们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认识。 一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这样两条律文: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
4、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 310 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 311 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 312 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314 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
5、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 315 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316 这两条律文显系田宅制度的法律规定无疑。下面先对这两条律文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这一田宅制度是以二十等爵制为基石构建起来的,它按照爵位的有无、高低把社会人划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可名有的田宅数量不等。按照田宅名有数量的级差比可划分为六个档次。无爵的公卒、士伍、庶人属第一个档次,他们可拥有 1 顷田、1 宅。1 顷田为 100 亩。1 宅是什么概念呢?简文说“宅之大方卅步”,1 步 6 尺,1 汉尺相当于 0.23 米,1 步=1.38 米,
6、30步相当于 41.4 米,方三十步宅的面积约等于 1713.96 平方米,它相当等于汉代 9 小亩(相当今 2.592 市亩)的面积。以现代人的住房标准来看,当时社会普通人的住宅面积都大得有些不可思议,合理的解释是它应该是包括园圃、庭院的。据研究,汉代的普通住宅形式是一堂二内,面积大约在 3040 平方米,亦可证明简文中的 1 宅是包括庭院的。2这个群体所能拥有的田宅数和屡履见诸文献的战国秦汉时期的小农模式“五口之家、百亩之田” 相契合,3他们是当时社会的基础群体,因此亦构成这套制度的基础。 在公卒、士伍、庶人之上是按照二十等爵爵序排列的有爵者。从公士到公大夫构成这套田宅制度的第二个档次,田
7、宅的数量按1.5、2、3、4、5、7、9 依次递增。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跃至第三个档次,占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 20、25 顷田、宅,与第二个档次的最高级公大夫相较数量翻了一番以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为第四个档次,可拥有田宅的数量分别为74、76、78、80、82、84、86、90,与第三个档次级差拉得更大,第十级左庶长较之第九级五大夫翻了近二番。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构成这一宝塔式制度的塔尖,关内侯可拥有的田宅数为 95,彻侯的土地数量简文无载,这是因为汉代对彻侯实行的是食邑制度。彻侯所能拥有的宅是 105 宅,即 179965.8 平方米,相当于 0.18 平方公里,俨然是一
8、个小城邑。 处于这套制度最底层的是司寇、隐官,他们是受轻刑的没有完全自由的罪犯,属于半贱民,只能拥有半田(50 亩)、半宅,因此他们在这套制度中属于档外级。 表 1户律以爵位名田宅数 爵称|田(顷)| 宅合今平方米数 彻侯|105|179966 关内侯|95|95|162826 大庶长|90?|90|154256 驷车庶长|88|88|150828 大上造|86|86|147401 少上造|84|84|143973 右更|82|82|140545 中更 |80|80|137117 左更 |78|78|133689 右庶长|76|76|130261 左庶长|74|74|126833 五大夫|25
9、|25|42849 公乘|20|20|34279 公大夫|9|9|15426 官大夫|7|7|11998 大夫|5|5|8570 不更|4|4|6856 簪袅 |3|3|5142 上造|2|2|3428 公士|1.5|1.5|2571 公卒、士伍、庶人|1|1|1714 司寇、隐官|50|0.5|857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内容还包括: 1、田宅的名有是以户为单位,名有的数量按照户主的爵位身份确定。 户律简 318 载: 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表明地方政府是根据立户的时间顺序授予田宅,因此“为户”
10、 即立户应是授田宅的先决条件。户律简 323324 载: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4 ,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此简是关于对三种非法名有田宅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一种即“不为户” ,第二种是有田宅却让他人为自己名田宅,第三种和第二种有关,即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名田宅。第二、三种可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即自己名有的田宅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还想获得更多数量的田宅,便与还没有名有田宅的户主约定,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名田宅,但田宅实际上属于自己。国家对采取这种行为的双方均要处以重罚,但是假如后者告发前者,国家则会免除他的处罚,并且还把名的田宅归其所有,显然国家是想通过这条法律杜绝其源头。5 这条材料把这种占有田宅的行为称为“名田宅” 。这种称呼亦见诸秦及西汉文献。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的一项内容即“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6史记 平准书载武帝下令“贾人有市籍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索隐 :“ 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 ”。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书:“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颜师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