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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pdf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609852 上传时间:2018-08-11 格式:PDF 页数:90 大小:1.1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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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 : 社会 保险基金 会计 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2 第一 部分 总 说明 一 、 为 了 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 社会保险 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结合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规定 , 制定 本制度 。 二 、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 基金 ,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2、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 三、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 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 及不同制

3、度 分别建账、 分别 核算。 3 五、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核算 一般 采用收付实现制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 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 会计 核算应当采 用权责发生制 。 六、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 制 。 九、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 社会保险 基金 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内容完整。 (二)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 社会保险 基金 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 、经办机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 (一)经办机构 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 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4 (三)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 经办机构 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5、 (四)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 一 、经办机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 财务报表: (一)经办机构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 及 不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三)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 二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6、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 的 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 十 三 、本制度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 1999 20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 通知 (财会 2003 19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会 2008 1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会 2011 3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会 2013 21 号) 、 财政部关于做实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4 19 号) 同时废止。 6 第二 部分 会计科目 名称 和 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收入户存款 3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005 国库存款 6 1101 暂付款 7 1201 债券投资 8 1202 委托投资 企业 职工、 城乡 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 ( 省级 ) 专用科目 二、负债类 9 2001 暂收款 10 2101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11 3001 一般 基金结余 12 3101

8、风险基金结余 提取风险基金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科目 13 3201 储备金结余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四、收入类 14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7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15 4101 财政补贴收入 16 4102 集体补助收入 城乡 居民 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7 4201 利息收入 18 4202 委托投资收益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9 4301 转移收入 20 4401 上级补助收入 21 4402 下级上解收入 22 4501 其他收入 23 4601 待转 社会保险费收入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4 4

9、602 待转利息收入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五、支出类 25 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26 5101 大病保险支出 职工、 城乡 居民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7 5102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8 5103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9 5104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0 5105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1 5201 转移支出 32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8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备注 33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34 5401 其他支出 9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

10、01 库存现金 一 、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以及 社会保险基金 相关管理和 财务制度 规定 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一 ) 提取 现金,按照实际 提取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支出户存款 ”等 科目。 (二) 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 “库存 现金日记账 ”, 由出纳人员 根据收付款凭证, 逐笔顺序登记 。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

11、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收入 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按规定存入 收入 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 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 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 办理 收入 户相关业务。 10 三、 收入 户 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按规定 接收 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接收 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接收 收入户利息收入、 接收 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 按规定从 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 基金 缴拨基金 等 时, 按照

12、实际 划转或缴拨 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原渠道退回 社会 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 按照 实际 退回金额, 借记 相关科目 ,贷记 本科目 。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 ”, 由出纳人员 根据收付款凭证, 逐笔顺序登记 。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 ”应当定期与 “银行对账 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应当 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 “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 五、 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 本科目 期末 一般应 无余额。 10

13、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 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 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11 三、 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开户银行、 活期 定期 存款 、存储期限 等 进行 明细 核算 。 四 、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 处理如下: (一) 按规定 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 委托 投资运营 资金 、接收 委托 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 、接收 跨省 异地就医 资金 等时,按照实

14、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 按规定 从 财政专户 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 、 拨付 委托 投资运营 资金 、 支付 跨省 异地就医 资金 等时,按照实际 上缴、划拨或 支付金额, 借记相关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 、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 人员 根据 收付款凭证 , 逐笔顺序登记 。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 ”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 提供的对 账凭证 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应当 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5、并按月编制 “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社会保险基金 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12 1004 支出 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 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 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 支出 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按规定 支出户接 收财政专户拨入 基金、 接收 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 接收 支出 户利息收入 等 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接收 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 ,贷记 相关科目 。 (

16、二) 按规定 从 支出户 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时, 按照 实际支付金额, 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 按照 开户银行设置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 ”, 由出纳人员 根据收付款凭证, 逐笔顺序登记 。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 ”应当定期与 “银行对账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 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 “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社会保险基金 支出户存款余额。 13 1

17、005 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 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 、 尚 未转入财政专户的 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 、 国库 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税务机关 将 征收 的 社会保险费存入国库, 经办机构 根据 取得的 相关 凭证 ,借记本科目, 贷记 “社会保险费收入 ”科目 。 (二) 按规定将国库存款转入财政专户, 经办机构 根据 实际转入的 金额 ,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 ”科目。 三 、 国库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 。 划转后,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 1101 暂付款 一、本科目

18、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 类 暂付、应收 款项 ,包括各类 预付、 预拨、 先行支付、 垫 付款项等 。 企业 职工、 城乡 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 向上级 基金 归集的 委托投资资金 , 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跨省 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 , 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 , 通过本科目核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的 医疗、工伤保险待遇 支出 通过本科目核算。 14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 暂付款 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 企业职工、城乡

19、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向上级 基金 归集的 委托投资资金 , 应当在本科目下 设置 “委托 上级 投资 ”明细 科目 ,并 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 “本金 ”“利息 ”“投资收益 ”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 向上级 基金 归集的 委托投资资金 的 本金 、委托投资资金 所产生 的 存款 利息 、 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跨省 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 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 “异地就医预付金 ”明细科目, 并 在该明细科目下 按照 预付对方地区 进行明细核算 , 核算参保地区向就医地区划拨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

20、筹地区,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 “缴存 风险基金 ”明细科目。 三、 暂付款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 将 委托投资资金 归集到 上 级 基金 ,按 照 实际划出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 上级 投资 本金) ,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非省级 基金 收到 归集到上级 基金 的 委托投资资金 的存款利息 通知,按照 应 确认的总金额,借记 本科目(委托 上级 投资 利息) ,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 金额 ,贷记 “利息收入 ”科目,按照 下级归集 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 金额 ,贷记 “暂收款 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

21、科目。 15 非省级 基金 收到 归集到上级 基金 的 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 本科目( 委托 上级 投资 投资收益 ) ,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金额 ,贷记或借记 “委托投资收益 ”科目,按照 下级归集 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金额 ,贷记或借记 “暂收款 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科目。 收到上级 基金 划回的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 、 利息 和 投资收益 ,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 存款 ”科目, 按照 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金额,贷记 本科目( 委托 上级 投资 本金),按

22、照 应收回的 委托投资资金 存款利息 金额 ,贷记 本科目( 委托 上级 投资 利息),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 本科目( 委托 上级 投资投资收益)。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参保省 非 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 上解 本级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 ,按照实际 上解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 科目。 参保省 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 省级 经办机构 拨付 省本级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 拨付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各级经办机构收到退回

23、的归属本级基金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16 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 按规定将风险基金 缴 存 省级财政专户, 按照 实际缴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 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 ( 四 ) 支付 其他 各类预付、预拨 、 先行支付、 垫付 等 款项,按照实际 支付 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收回 、结算

24、 各类 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 等款项 ,按照实际收回 或结算 的金额,借记 “收入户 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 “支出户存款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 五 )因债务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 暂付款 , 按照报经 批准 后 列 作其他支出 的金额 ,借记 “其他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社会保险基金 尚未结清的 暂付款 项。 120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 按规定购入 国债 的成本 。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 国债 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7 (一)按规定购买 国

25、债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 二 ) 到期收回 国债 本息 或按规定转让 国债 ,按照实际收回或收到 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按照 债券账面 余额 ,贷记本科目 , 按照 其差额,贷记 “利息收入 ”科目 。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社会保险 基金持有的 国债 购入 成本。 1202 委托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 的省级 基金 按规定及委托投资合同约定 划拨 给 受托机构的 委托投资资金 本 金 ,以及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 的 投资

26、收益 或投资损失 。 二、 本科目应当设置 “本金 ”“投资收益 ”两个明细科目, 并 按照受托机构 、 委托投资资金来源 等进行 明细 核算 。 三 、 委托投资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省级基金 从财政专户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 ,按 照 实际划转 的 金额, 借记 本科目(本金) ,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二) 省级基金 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 关于 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 的相关 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 借记或贷记 本科目(投资收益) ,按照 本 级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 的投资18 收益或投资损失 金额 ,贷记 或借记 “委托投资收益 ”科目, 按照

27、下级 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的 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金额 ,贷记 或借记 “暂收款 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科目。 ( 三 ) 省级基金 收回 委托投资资金 的本金 和投资收益 ,按 照实际 转入 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 存款 ”科目, 按照 应收回的委托投资本金金额, 贷记 本 科目 (本金) , 按照 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之间的差额 , 贷记 或借记 本科目( 投资收益 ) 。 ( 四 ) 省级基金 将已确认的委托投资收益转作委托投资本金,按 照 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本金) ,贷记 本科目(投资收益) 。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企

28、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省级 委托投资资金 的 本金及投资 损益 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各类 暂收 款项 。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 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 归集的 委托投资资金 , 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跨省 异地就医的预收和 清算资金 , 通过本科目核算。 1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风险基金 , 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 暂收款 的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29、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到 下级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 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 “下级 归集委托投资 ”明细 科目 ,并 在该明细科目下 设 置 “本金 ”“利息 ”“投资收益 ”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 下级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 、委托投资资金 产生的 存款 利息 、 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跨省 异地就医的预付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 “异地就医预付金 ”“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和 “异地就医资金 ”明细科目,其中 , “异地就医预付金 ”“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明细科目分别 用于核算参保地区 上级 经办机构 收到下级 经办机构 归集的异地就医 预付金、 清算

30、资金 , “异地就医资金 ”明细科目 用于核算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 “缴存风险基金 ”明细科目。 三、 暂收款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到 下级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 按 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贷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本金) 。 20 省级 基金 收到 下级 基金 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所 产生的存款利息 ,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

31、托投资 利息) 。 省级 基金 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 关于 委托投资资金投资 收益的相关 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或投资损失 金额,借记 或贷记 “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 ”科目 , 按照 本级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的投资收益 或 投资 损失 金额 ,贷记 或借记 “委托投资收益 ”科目, 按照 下级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的投资收益 或 投资 损失 金额 ,贷记 或借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 。 非省级 基金 收到 归集到上级 基金 的 委托投资资金 的 存款 利息 通知, 按照 应 确认的 总金额,借记 “暂付款 委托 上级 投资( 利息 ) ”科目 ,按照 本级 委托投资

32、资金 产生的利息 金额 ,贷记 “利息收入 ”科目, 按照 下级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产生的利息 金额 ,贷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利息) 。 非省级 基金 收到 归集到上级 基金 的 委托投资资金 的投资收益通知 ,按照应 确认的 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金额,借记 或贷记 “暂付款 委托 上级 投资 ( 投资收益 ) ”科目 , 按照 本级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的 投资收益 或投资损失 金额 ,贷记 或借记 “委托 投资收益 ”科目, 按照 下级归集 的 委托投资资金 形成 的 投资收益 或投资损失 金额 ,贷记 或借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 。 向下级 基金 返还归集的

33、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应返还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21 托投资 本金) ,按照应返还 委托投资资金 的存款利息 金额 ,借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利息) ,按照实际返还金额与应返还的 委托投资资金 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 ,按照实际 返还 的金额,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参保省 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

34、上解 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预付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 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省 异地就医 预付金,按照实际 收到 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 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省 异地就医 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 退回 的 跨省异地就医 预付金, 按照属于下级基金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金额 ,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35、”等科目 , 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 。参保省 省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退回的属于下级基金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22 地就医预付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退回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属于下级基金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非省 级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退回的属于下级基金的 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 非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

36、省 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贷记 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 非省级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 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省 异地就医 清算资金,按照实际上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参保省 省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省 异地就医 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参保省 省级经办机构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拨付收到的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 跨省 异地就医清算资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清算资金),贷记 “财政

37、专户存款 ”等科目。 (三) 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参保省 省级经办机构 划拨的 跨省 异地就医 预付金 和清算资金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贷记23 本科目(异地就医 资金 )。 就医省省级经办机构向参保省省级经办机构退回的 跨省 异地就医预付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就医省 上级 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划拨 预付金 , 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跨省 异地就医人员 医疗 费用时, 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就医省下级经

38、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划拨的预付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 就医省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跨省 异地就医 人员发生的 医疗 费用,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资金),贷记 “财 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 四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省级 基金 收到下级 基金 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 按照 实际缴存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 本科目(缴存风险基金) 。 (五)取得其他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

39、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等科目。 ( 六 )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 暂收 款项 , 按照报经批准 后 确认为 其他收入 的金额 , 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收24 入 ”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 社会保险基金 尚未偿付或结清的 暂收 款 项 。 2101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运行过程中形成的 借入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 借入款项 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项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款项时, 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归还借款本息时, 按照 实际支付的

40、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 按照 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 “其他支出 ”科目, 按照 实际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贷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三)借入款项由 财政代为偿还 时, 按照 实际偿还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补贴收入 ”科目 。 ( 四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 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 ”科目。 四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 社会保险基金 尚未偿付 的借入款项 。 三、净资产类 3001 一般 基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 社会保险 基金 历年 累积 的 基金收支相抵后的25 除风险基金 、储备金等特定用途基金 外的 基金

41、结余。 二、 对于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应当 在本科目下设置 “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科目。 三 、 一般基金结余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一 )期末,将各收入 类 科目 本期发生额 转入本科目 ,借记各 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 投资 收益 ”科目 结转前如为借方余额 ,则 借记本科目,贷记 “委托 投资收益 ”科目 。 对于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应当 将 “财政补贴收入 ”科目 本期发生额 以及 “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 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科目 所属 “统筹 基金 ”明细科目的 本期 发生额 转入 本科目(统筹

42、基金) ,借记 “财政补贴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 统筹基金 ”“利息收入 统筹基金 ”“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基金 ”“下级上解收入 统筹基金 ”“其他收入 统筹基金 ”科目,贷记 本科目(统筹基金) ;将 “转移收入 ”科目本期发生额 以及 “社会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科目 所属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科目 的 本期发生 额转入 本科目(个人账户基金) ,借记 “转移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个人账户基金 ”“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基金 ”“上级补助收入 个人账户基金 ”“下级上解收入 个人账户基金 ”“其他收入 个人账户基金 ”科目,贷记 本

43、科目(个人账户基金) 。 26 ( 二 )期末,将各支出 类 科目本期发生额 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各 支出类科目。 对于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应当 将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补助下级 支出 ”、 “其他支出 ”科目 所属 “统筹基金 ”明细科目 的 本期 发生额 转入 本科目(统筹基金) ,借记 本科目(统筹基金) ,贷记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统筹基金 ”“上解上级支出 统筹基金 ”“补助下级支出 统筹基金 ”“其他支出统筹基金 ”科目 ;将 “转移支出 ”科目本期 发生额 以及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科目

44、 所属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科目 的 本期 发生额 转入 本 科目 (个人账户基金) ,借记 本 科目 (个人账户基金) ,贷记 “转移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个人账户基金 ”“上解上级支出 个人账户基金 ”“补助下级支出 个人账户基金 ”“其他支出 个人账户基金 ”科目 。 ( 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 统筹地区提取风险基金,按 照提取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 ,贷记 “风险基金 结余 ”科目。 风险基金转入 一般 基金结余时,按 照 实际划转金额,借记 “风险基金 结余 ”科目 ,贷记 本科目 。 ( 四 )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按 照 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储备金 结余

45、 ”科目。 储备金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 时,按 照 实际划转金额,借记 “储备金 结余 ”科目 ,贷记本科目。 27 四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反映期末除风险基金 、储备金 等特定用途基金外的基金结余 。 3101 风险基金 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 按规定 提取的风险基金。 二、风险基金 结余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一)提取风险基金,按 照 提取的金额,借记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风险基金 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 时, 按照 实际 划转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提取的 风险基

46、金 累计 结余。 3201 储备金 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 按规定 提取 的储备金。 二、储备 金 结余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一)提取储备 金,按 照 提取的金额,借记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储备 金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 时,按 照 实际划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 工伤保险基金 提取的 储备 金累计 结余。 28 四、收入类 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 用人 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 缴纳的 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 保险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 二

47、、 本科目 可以按照 当期、预缴、清欠、补缴 等 不同性质的缴费收入 进行明细核算 。 对于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应当 在本 科目下设置 “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计入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统筹基金 和 个人 账户基金 的 社会保险费收入 , 并 可 在 “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科目下 按照当期、预缴、清欠、补缴等进行明细核算 。 三 、 社会保险费收入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 用人 单位 和 个人缴纳的 保险 费 , 按 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 “收入 户存款 ”“国库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 ,贷记本科目。 ( 二 )

48、 退 回 本 年 社会保险费收入 ,按照 退 回 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 ,贷记 “收入户存款 ”“支出户存款 ”等科目 。 ( 三 ) 期末, 将本科目 本期发生额 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 对于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应当 将本科目 “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科目 本期 发生额 分别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29 下 “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 ”明细 科目 ,借记 本科目(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 ) ,贷记 “一般基金结余 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 ”科目 。 四 、期末 结账 后,本科目 应 无余额。 4101 财政 补

49、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给予 社会保险 基金 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 、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 等 。 二、 本科目应当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 的规定 设置明细科目 。 三 、 财政补贴收入 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 财政 补贴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 本期发生额 转入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 “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 对于 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应当 将本科目 本期 发生额 转入“一般基金结余 ”科目 下 “统筹基金 ”明细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基金结余 统筹基金 ”科目。 四、期末 结账 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 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对 城乡 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的补助收入 。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 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30 (一)收到集体补助 收入时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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