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1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5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 . 7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六、交易安排 . 11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 13 八、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 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5 十一
2、、信息披露 . 15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6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1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7 十五、基金费用 . 17 十六、禁止行为 . 1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1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2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21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2 二十一、其他事项 . 22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22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3 嘉实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 议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3、公 司,拟募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 议。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4、 号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4 箱
5、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 。 (依法须 经批准
6、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 的、原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作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 基金合 同 ” ) 。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
7、明确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之 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5 三、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8、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 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9、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 非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存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
10、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现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5%; (6)现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11、计不得低于 10% ;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6 (7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8 )除发生 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12、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13、该证券 的 10% 。 (12 )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上 述约定。除 上述第(5)条以及其他另 有约定外,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 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
14、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15、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6 、 如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7 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16、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管理人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
17、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
18、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 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9、 1 、基 金资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8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 管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 金托
20、管人 应当购 置并 保持对 于基 金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包括 硬件 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 金托管人 必须将
21、基金 资产与 自有 资产严 格分 开,将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 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宣 布停 止募集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22、 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资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银行 账户中 ,并 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23、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银行账 户管 理办法 、 现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9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24、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25、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账 户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行 做法 办理, 而不 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26、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27、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10 五、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 、基 金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 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
28、本。 2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知 应加 盖公章 并由 法定代 表人 或其授 权代 表 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回函确认。 3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通 知及其 更改 负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向 指令 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 令
29、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 令发 送人员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其 它 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 如 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 则对于此后该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30、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 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 违规的, 不予执行, 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必需的时间。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
31、-11 及/ 或权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 、基 金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 对投 资指令 的要 素是
32、否 齐全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 并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等有关 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除 因故意或 过失致 使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害 而负 赔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确保 基金银 行存
33、款账户 有足 够 的资金余额, 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的, 基 金 托管人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经营行 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 ) 具备基 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 需要; (3 ) 具有较强 的全方 位金 融服务 能力 和水平 ,包 括但不 限于 :有较 好的 研究能 力和 行 业分析能力, 能及时、 全
34、 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 行业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的 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 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具有 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 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 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 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12 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3 、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
35、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应至少包括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 、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 人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执 行, 不 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 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 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资金划 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结算方式
36、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 3 、证券交易 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发生的 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的 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 券投资 的清 算交割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的结算 规则 办 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
37、赎回及基金转换的业务安排 1 、 本基金申 购、 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根据 基金合同 及/ 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时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及基金 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 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 赎回 及 转换申请,并由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
38、算和过户登记。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13 七、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清 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 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划向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 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 、T 日,投 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
39、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收益以基金收益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媒体。 2 、T+1 日, 注册登记人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总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轧差交收”的 原则, 即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将全部 申购款项、 转换转入等托管账户应收款划到托管账户, 托管人在接到指令后于 T+1 日将全部 赎回款项、T+2 日将全部转 换转出款项、 转换费等托管 账户应付款划至注册登记人“基金总清算
40、账户” 。 4 、T+1 日, 注册登记人在 16:00 前 按划款指令将全部直销申购款项划到基金的托管账 户;T+2 日, 注册登记人在 16:00 前 按划款指令将代销申购款项、 基金转换转入等托管账户 应收款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5 、T+1 日, 托管人在 12:00 前按划款 指令将全部赎回款项划到注册登记人“基金总清 算账户” 。T+2 日,托管人在 12:00 前 按划款指令将全部转换转出款项、转换费等托管账户 应付款划到注册登记人 “基金总清算账户” 。 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41、人, 并 将有关付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 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14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42、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43、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44、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45、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3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报材料(托管协议) 4-15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46、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类别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 、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2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每日分配,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并定期支
47、付收益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货币增值。 十、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提供任 何 必要的协助。 十一、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1 、除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关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任何 机构、组织 和个人泄露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