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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货币市场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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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二月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九、基金收益分配 .20十、基金信息披露 .22十一、基金费用 .2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5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十五、禁止行为

2、.28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十七、违约责任 .30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1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1二十、其他事项 .32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23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华富货币市场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姚怀然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

4、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100032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5、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及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6、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1)现金;(2)通知存款;(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5(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7、天)的债券;(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7)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

8、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9、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6(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10、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7)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8)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 ,且到期后不得展期;(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4) 、(6)、(7)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1、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达到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2、本基金进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前,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存款银行名称及相关事宜。(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12、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7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

13、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为:1、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3、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机构。(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14、人的上述事项及其他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15、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8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6、、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17、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18、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91、基金募集期

19、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

20、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21、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22、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10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

23、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24、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25、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11(八)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2、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3、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26、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

27、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12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

28、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29、人承担。2、指令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

30、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要素不正确、不齐备、不一致等错误,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使交易、清算延误或失败导致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13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31、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及新的授

32、权书的期限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八)其他事项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

33、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位使用协议,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14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清算与交割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34、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35、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

36、量。(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15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开放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

37、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8、赎回和分

38、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四)申购资金1、T+1 日 8: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39、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2、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16(五)赎回资金1、T+1 日 8: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 8: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1 日13:00 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

40、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六)基金转换1、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告。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每万

41、份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1 10%365)/(iR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17等资产。2、估值方法(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42、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1)基金持有的付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2)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3)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

43、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5)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

44、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18(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4)如基

45、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5)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6)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

46、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会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3、特殊情形的处理基金按本章第(二)款下第 2 条的第(2) 、 (3)小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

47、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错误的日期、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当发生计价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2、当基金估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19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1)本

48、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9、对基金估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等) ,进而导致基金估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估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四)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20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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