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政 务 公开工作分 层级 受理 举报 制度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 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 设置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五条 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