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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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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关键词:共有用益物权 侵权构成 法律责任 物权法 过错能力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

2、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

3、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

4、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

5、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

6、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正文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7、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

8、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

9、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

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

11、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

12、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

13、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

14、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

15、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

16、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

17、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

18、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

19、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

20、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

21、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

22、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23、”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

24、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

25、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

26、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

27、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

28、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

29、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

30、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

31、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

32、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

33、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

34、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

35、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

36、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

37、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

38、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

39、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

40、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

41、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

42、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

43、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

44、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

45、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对于共有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不是没有规定,规定是有的,只是规定的不详明而已。既然有规定,那些由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物权法中对共有用益物权没有规定并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在肯定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共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属性及效力入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认为共有用益物权是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的用益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在主体和侵权方面都与用益物权有着区别。共有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共有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共

46、有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共有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共有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分析了共有用益物权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从共有用益物权的效力来看,任何对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干涉均侵害了共有用益物权。由于共有用益物权是多个主体享有的用益物权,因此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表现形式除了可以从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效力的方面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从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的角度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进行分析。 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受害人受客观损害的事实和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三大主要方面。此外本研究还从

47、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侵犯共有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分析。在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节中,除了对自然人主体的主观过错进行了分析,还对法人同样具有过错能力也是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主体进行了阐述。 本研究认为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主,以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为辅。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导。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排除妨碍这三种责任形式是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希望通过本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律对共有用益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直

48、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物权及共有用益物权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物权法却对共有用益物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这样宽泛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现实生活中存在

49、的共有用益物权侵权纠纷难以处理,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了共给共有用益物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了给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本研究以共有用益物权的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探究为题目展开对共有用益物权侵权构成及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研究以两起侵犯共有用益物权的案例为先导引出对该问题的探讨。本文首先分析共有用益物权研究的必要性,肯定共有用益物权的存在,对否认共有用益物权存在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现在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实行法定主义,而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共有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的概念,便由此得出共有用益物权不成立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用益物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不是共有用益物权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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