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中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工作规范(2006 年 12 月 20 日修改稿)为配合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关于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与流转、出具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工作规范1、本市市区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 单 位职 工婚育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经审核确认后办 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2、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
2、双方的身份证、 结婚证、全国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单位职工婚育证明,到女方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的流转1、参保女职工持生育保险联系单,由本人交医疗机构留存,作为与社保经办机构定额结算的凭证,享受生育营养 补贴和围产期保健补贴、生育津 贴或一次性生育补贴等。2、夫妻为婴儿申报户口时,应向公安部门出具生育状况证明。23、市区各派出所在办结婴儿户口后,应将生育状况证明收回,每月定期由街道计划生育专干上门收集。二、关于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规范与流转、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工作规范拟行计划生育手术(放或取宫内节育器、流或引产术
3、、皮埋术、绝育术、复通 术)的参保职工,凭个人身份证、单 位节育手术证明,非苏州市区户籍人员,同时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非苏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 经审核确认后办理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的流转参保职工凭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及其他证(卡),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由定点医院与社保 经办机构直接定额结付。三、关于职工婚育证明规范参保的男、女职工,在女方怀孕后, 应到各自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再携带其他有关证件到女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四、关于职工节育手术证明规范拟行计划生育手术(放
4、或取宫内节育器、流或引产术、皮埋术、绝育术、复通 术)的参保职工,应事先到本单位出具 职工节育手术证明,再携带 其他有关证件,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 办理3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苏州市市区户籍、无工作单位的, 节育手术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五、照顾再生育的参保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全省统一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怀孕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 领取生育保险联系单,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凭 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办结 后公安部门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收回,每月定期由街道计 划生育专干上门收集。六、对于因病理性原因的流产或引产
5、,如已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参保职工将生育保险联系 单交社区(村)居委会,由经办 人手工在原生育保险联系单上的流产 或引产栏目上打钩,加盖私章,交本人,在已录入信息库中变更为流产 或引产,同时,将已出具生育状况证明收回;如还没办理生育状况 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参保 职工只办理印有因病理性原因流产 或引产的生育保险联系单。人口计生部门在社区收集到的拟生育、节育的职工信息,通过四级网络(社区、街道、区及苏州市人口计生信息中心), 实时向社保部门提供电子个案信息,社保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 门的审核意见,确定生育保险基金是否给予结付。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2006 年 12 月 20 日附件一: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附件二: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附件三:职工婚育证明附件四:职工节育手术证明其中,附件一、二由街道(镇)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出具;附件三、四由职 工所在的单位出具,可从市劳动保障网或人口 计生网下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