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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精品文库 文档编号:1456275 上传时间:2018-07-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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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476 号各区县房地局: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

2、定实施管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 1:1 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

3、,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

4、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

5、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第九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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