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姓名:_ 学号:_ 专业年级 :_ 考试教室:_密- 封-线-内-不- 要-答-题-西南政法大学试卷20112012 学年 第 2 学期(期中考试)课程 国际经济法 专业 法学 年级 09 级 本试卷共 3 页,满分 100 分 时间:120 分钟 考试方式:开卷 案例分析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100 分)案例一 中国 A 公司与某国 B 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 A 公司向 B 公司出口 5 万套玩具,共计 30 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 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 l0 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1 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
2、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 3 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3 分)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3分)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 (2 分)为什么?(2 分)答:1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3 分)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 分)3不可以,只能解
3、除第二批交货义务。 (2 分)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2 分)案例二 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 CFR 合同,由美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美国公司在 2011 年 5 月交货。美国公司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6 月 10 日,美国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国公司立即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 6 月 8 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1.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3 分)2.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2 分)为什么?(5 分)答:1. 美国公司。 (3 分)2. 美国公司(2 分)在
4、 CFR 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的义务。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本案即此种情况,美国公司应该在 5 月货物装船后向我方发出通知,而不是拖延到 6 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美国公司承担。 (5 分)案例三 3 月 3 日,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司(卖方)签订一笔小麦进口合同,合同条件 CIF 宁波,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交货期为 5 月 20 目。中国甲公司 4月 1 日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加拿大乙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条件发运了货物。5月
5、22 日,加拿大乙公司以传真通知中国甲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 1 万吨小麦和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 5000 吨小麦同装在 SXJ 船上。 ”中国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加拿大乙公司,这条船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加拿大乙公司复传真说, “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 SXJ 船先靠宁波港,但无法保证 ”。结果该船实际上先靠了北海港,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近 1 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甲公司收到货时国内市场小麦价格已下降,因此只能降价卖出,利润损失 10 万元人民币。1.甲公司可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因未先停靠宁波港而造成的利润损失?(5 分)2.若该船先停靠了宁波港,但在到达宁波港之前由于海上
6、大风浪导致货物部分湿潮,甲公司可否以此拒付货款或向乙公司提出索赔?(1 分)为什么?( 4 分)答:1.CIF 贸易合同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装运港船上,有关风险、责任、费用和手续划分以装运港船舷(船上)为界,无须保证到货。加拿大乙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已完成 CIF 条件下的交货义务。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口或先靠何港口。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甲不能要求乙赔偿。 (5 分)2.可以。 (1 分)虽然 CIF 风险转移时间为货物装上船,运输途中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7、但此案中,货物是混装的,特定化是货物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该批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4 分)案例四 2008 年 8 月 11 日,买方上海 J 公司与卖方日本 Q 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C 合同约定了“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还明确规定标的物为.ITRIC ACID BP80(根据 BP80,柠檬酸和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 ,并约定了相关的检验条款。第一笔合同 FOB 上海,货物于 10 月 10 日运抵目的地后,发现存在结块现象,J 公司即于次日向 Q 公司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 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检验。Q 公司拒绝赔偿,称
8、货物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经 SGS 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货物已取出放在仓库托盘,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在 J 公司客户交货催促下, J 公司不得不按照客户要求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发生了一定费用。因此 J 公司要求卖方 Q 公司进行赔偿,承担加工费用。第二笔合同 CIF 上海,付款方式为“货到后电汇” (后 TT) 。货物于 11 月 15 日从装运港装船运出后,由于天气条件变化导致货船不幸触礁,货物全部灭失。J 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Q 公司不能接受,称: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于两个合同所用贸易术语 F
9、OB 和 CIF 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两批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由 J 公司自行承担。因此,Q 公司对第一笔货物的结块现象不承担责任,应由 J 公司自行承担;第二笔合同货物虽在途中灭失,但 J 公司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要承担货物的相关风险,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J 公司坚持认为,Q 公司应补偿第一笔货物的损失,再补发第二笔货物,直到收到货后才会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1.在第一笔合同中,Q 公司用 INCOTERMS2000 关于 FOB 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否成立?(1 分)请简要分析。 (4 分)2.第二笔合同中的货物
10、在海运途中灭失了,J 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而拒付货款是否正当?(1 分)请简要分析。 (4 分)答:1. 第一笔合同中,Q 公司用 INCOTERMS2000 关于 FOB 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1 分)因为 J 公司向 Q 公司提出索赔是基于 Q 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有意义于确定风险转移并免除卖方 Q 公司的责任。两笔合同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 CITRIC ACID BP80,说明卖方 Q 公司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 BP80。根据 BP80,柠檬酸和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 “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
11、因此,Q 公司所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第二,SGS 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所以,风险转移只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关,即如果在风险转移后,由于意外事件造成货物破损或者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这时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而本案的情况是,货物的集装箱完好无损。很明显,货物的结块是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的或者在风险转移后,抵达目的港时方变得明显。因此,卖方没有
12、提交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货物,即Q 公司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 J 公司作出赔偿。 (4 分)2. 第二笔合同中的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了,J 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而拒付货款是不当的。(1 分)合同中约定了 CIF 贸易术语,根据 INTCOTERMS2000,风险应该也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本案中,货物的灭失是由于海运途中天气变化货船触礁而导致的,并非卖方 Q 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因此,由于货物的风险已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13、J 公司,故 J 公司无权拒付货款,其只能根据相关情况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进行索赔。 (4 分)案例五 (1 )某国 A 公司向另一国 B 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 B 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 10%。卖方 A 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 B 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其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问:B 公司是否仍可要求 A 公司降价?( 1 分)为什么?(4 分)(2 )有一份出售小麦的 FOB 合同规定:重量共计 5000 吨,以实际重量为准,可有一定的伸缩度,卖方可比合
14、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 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 55 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1 分)为什么?( 4 分)答:1 B 公司不能要求 A 公司降价。 (1 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50 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缴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 37 条或第 48 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
15、低价格。 ”(4 分)2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1 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49 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 55 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虽然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但可要求减少相应的价金。 (4 分)案例六 2012 年 1 月我国 A 公司按 FOB 条件与韩国 B 公司进口一批化工原料(FOB 适用Incoterms2010) ,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A
16、公司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是货物包装不良所导致。因此,A 公司向 B 公司提出索赔。1.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 分)2.B 公司可否以风险转移作为抗辩理由?(2 分)为什么?( 5 分)答:1.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 (3 分)2.否。 (2 分)虽然按照 FOB 在货物发生变质前,风险已经转移,但损失发生是由于包装不良,即在风险转移前已经存在瑕疵,属于 B 公司履约过程的过失,B 公司仍需承担责任。(5 分)案例七 我国 A 公司与泰国 B 公司以 CIF 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 B 公司在没有办
17、理海上运输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降,我国 A 公司以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1.我国 A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2 分)为什么?(3 分)2.若 B 公司办理了海上运输保险,但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风浪导致货物全损,那么我国 A 公司可否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不付款?(2 分)为什么?(3 分)答:1.合理。 (2 分)尽管 A 公司的动机是市场行情的变动,但由于 CIF 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据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B 公司未办理保险,提交单据缺少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完成了交货义务。 (3 分)2.否。 (2 分)货物风险在装船后
18、已转移到买方 A 公司。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B 公司在货物全损时已完成交货,A 公司应当付款。 (3 分)案例八 7 月 17 日,中国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发盘表示“出售 300 吨农产品,每吨 CIF 纽约 U.S.$900,7 月 25 日前电复有效。 ”B 公司 22 日复电表示“接受发盘,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和植物检疫证明书。 ”A 公司在 22 日接到复电后一直未予理会。8月 5 日在 B 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时,A 公司表示 B 公司 22 日电传改变了要约,合同未成立。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 分)2.若 B 公司 22 日复电时表示“若每吨 CIF
19、 费城,可以接受 17 日要约。 ”A 公司在 8 月 5 日的回复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成立?(3 分)3.若 B 公司 22 日复电要求 CIF 费城,24 日由于急需该批产品,又复电表示全盘接受 A 公司17 日要约。此时合同是否成立?(4 分)答:1.合同成立。 (1 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没有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限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该项条件的承诺构成对要约的接受。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属于非实质性变更。A 没有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限内反对,因此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2 分)2.合理。 (1 分)合同不成立。 (1 分)B 公司实质性变更了要约的内容。实质性变更
20、是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 (1 分)3不成立(1 分) 。CIF 费城,改变了交货地点,属于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原要约失效,因此不能再在 24 日对原要约进行接受。 (3 分)案例九 德国建筑商 A 于 8 月 30 日与美国生产商 B 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 B 向其报 4 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知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 10 月 1 日开始进行,10 月 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9 月 10 日,美国生产商 B 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未规
21、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9月 25 日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情况下,美国生产商 B 于 10 月 2 日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撤销其 9 月 10 日要约的传真。10 月 10 日,当德国建筑商 A 得知已中标后,立即向美国生产商 B 发去传真,对 9 月 10 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 B 争辩他已于 10 月 2 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问:该要约是否于 10 月 2 日撤销? A 与 B 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10 分)答:否。 (1 分)合同成立。 (1 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的要约,其
22、中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2 分)本案属于该情况,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 A 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 B 报 4 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 B 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 B 在 9 月 10 日的要约(报价) ,将构成建筑商 B 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 B 在 9 月 10 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 A 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招标结果必须等到 10 月 10 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 A 只有等到 1
23、0 月 10 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可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 A 有充分理由信赖该项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尽管美国生产商 B 在其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 B 是不得撤销其要约的,因此,其在 10 月 2 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 (4 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建筑商 A(受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拖延承诺。美国生产商B(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受要约的约束。按照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只有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 A 在 10 月 10 日一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之后便立即向美国生
24、产商 B 发出了承诺通知,因此使得美国生产商 B 与德国建筑商 A 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 (2 分)案例十 中国 A 公司向英国 B 公司购进一批电脑,合同约定 5 月 10 日前装船完毕。由于B 公司的延误,实际装船日期为 6 月 5 日。同时承运人 C 公司发现其中有 80 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 B 公司为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 C 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 C 公司遂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为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应 B 公司要求,C 公司签发了倒签提单。而由于货物迟到,给 A 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A 公司可否向 C 公司要求赔偿货物
25、迟到的损失?(2 分)为什么?(3 分)2.若 A 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 80 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 C 公司索赔。C 公司可否在赔偿 A 公司后向 B 公司追偿?(2 分)为什么?(3 分)答:1.可以。 (2 分)C 公司签发倒签提单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的,掩盖了实际装船日期,属于欺诈行为,应当向 A 公司赔偿因迟延交货而引起的损失。 (3 分)2.可以。 (2 分)B 公司向 C 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 C 公司接收 B 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意图,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属于善意保函,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C 公司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保函向 B 公司追偿。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