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弘扬传统文化,加强高职院校文化素质教育 弘扬传统文化,加强高职院校文化素质教育 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反映了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中华文明伟大复兴的努力方向。高职院校作为一个文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培养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的任务外,还有其义不容辞的文化责任。高职院校的教育必须以人为本、育人为本,通过文化自觉和综合创新,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才能完成文明复兴工程赋予高职院校的使命。 一、高职教育中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及内涵建设 (一)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是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 高职院校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的一个独特组织形式,所以,高职院校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在今日经济全球化,国际竞
2、争十分激烈的时代,高职院校对社会所承担的一项重大责任就是让学生了解民族传统文化,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创新民族传统文化,从而培养出既能理解民族文化,又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FAN) (二)传承创新中国古代优秀的教育思想 中国古代教育思想是我国灿烂的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同时又筛选、传递和不断创新传统文化。而我国高职院校很大程度上是参照西方模式,这也是中国高职教育的困境所在:中国的学校,欧美的模式。因此,高职院校要走出此困境,应该继承创新古代优秀的教育思想。首先,传承创新人文精神为特征的教育理念。人文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教育思
3、想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人文主义的教育,它以做人为教育的唯一目的,注重教人以德行与智慧,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1。传统教育尤其强调道德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弘扬以天下为己任的高尚情操,这对于民族精神与智慧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传承创新丰富多彩的教学思想。中国传统教学理论中有许多丰富的教学经验,并且对我们今天的教学工作仍有普遍意义。中国古代教育家不仅注重道德的培养,而且重视教育方法的改进,如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循序渐进、教学相长、温故知新、学思习行、知行一致等等,形成了一整套独特风格的教学理论。我们在吸收这些精华的同时,应该清理和破除传统教学中的一些陈旧观念,如教师的灌输式教
4、学,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的单一的教学模式,相反,高职院校应充分激发、发掘学生的个性潜能,培养其创新能力,为民族发展和国家强盛提供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再次,高职院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目标,坚持以人文、科学、创新的统一为核心的高职教育理念和文化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的现代教学观,注重在文化内化和个性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文化的传承和创新,逐步建立起崭新的创新人才培养教育体系。高职院校只有不断的吸收和发扬古代优秀的教育思想和教育传统,才能走出照搬西式教育的阴影。 (三)传承创新中国古代优秀的伦理道德思想 首先,借鉴创新传统伦理道德整体主义精神,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高职院校的德育教育应吸取传统道德天
5、下为公的爱国主义教育,并以古代忠心为国的英雄事例和警言教育、激励学生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为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努力2。 其次,借鉴创新传统道德的以义制利的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有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 最后,借鉴创新传统道德中的气节观念,培养学生自尊、自强、自立的人格精神。学生要树立自尊、自强的独立人格,坚定立场,坚持正义,为维护社会安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在高职院校中拓展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途径 (一)普遍开设传统文化教育课程 高职院校应普遍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通识教育,根据情况可将传统文化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并列入教学大纲,纳入
6、学校课程体系。在学校的基础课中增加有关中国传统文化的通识类课程,从而为学生较系统地学习传统文化知识提供必要的课程平台,使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历史,学习传统文化知识,领悟传统文化精华,进而弘扬传统美德,发扬传统民族精神。 (二)多方位开掘学科课程的人文内涵 对学科课程,尤其是对文科课程,在讲授其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开掘其中蕴涵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并结合学科特点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譬如在讲授文史哲课程时,基于课程本身浓厚的人文特质,可以充分挖掘优秀文学作品的精神资源,从哲学、政治、历史、人文精神、文化品格、民俗风尚、审美意趣、语言文字等层面进行多维度的意义建构,将中华文化的精髓贯穿其中
7、;自然科学课程则可以通过介绍学科发展历史等方法,强化专业的历史教育,如建筑史、物理史、化学史、数学史等,使学生对中国科技历史和优秀文化遗产有所了解。 (三)转变传统的授课方式 现在,尽管不少高职院校开设了关于传统文化教育课,但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温儒敏先生的评价却是效果平平。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授课方式的古板和陈旧则是屡屡受人诟病。然而,同样是传统文化的传授,央视百家讲坛栏目推出的传统文化系列讲座却十分受人欢迎。易中天现象为我们更有效地传播传统文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3 。首先,要注重对传统经典中的现代意义进行挖掘,做到古为今用;其次,在注重对历史深度和文化深度的设计与把握的同时,兼顾学生的文化基
8、础和兴趣需要,不能居高临下,故作高深,过于强调学术性,要采取平民立场和普及的态度,从而激发起学生对祖国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浓厚兴趣。 (四)努力提高教师的传统文化素养 教育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目前,教师的传统文化素养不容乐观,难以很好地承担传统文化教学的任务,因此,必须从培训教师入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派出学习、资助课题、与文化单位交流研讨等形式,建设一支熟悉中国传统文化的、高学历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并造就一批国学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培养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青年学术骨干。 (五)重视中国传
9、统文化教材建设 在传统文化教材建设方面,近年来,教育部虽然已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列入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出版部门先后编写出版了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中国传统文化通论、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等书籍,有的已作为传统文化教材进入课堂,但是在教育实践中,这些教材暴露出一些大而空的缺陷。为此,要尽快编写出高水平、规范化、深受师生喜爱的教材,逐步将全国的传统文化课教材建设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在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中,还有一个对行为违法性还是对结果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可能性的问题。即行为无价值的考察,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考虑。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已经预见法益侵害结果的前提下,没有采取某种结果回避措施因而造成结果时,才
10、是过失行为。这里将危害结果包括在行为之内,一并考虑,是值得肯定的。行为和结果的违法性都是过失所应该考虑的。把危害结果的无价值评价和行为的无价值评价综合在一起。但是,从传统的刑法理论上看,似乎一直在犯罪过失中注重是结果的无价值,或者因为过失犯多是结果犯。危害结果,对于犯罪过失的认定,是有重要影响的。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在过失之构成要件上,成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的客体者,及系“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非故意的行为);然过失犯之违法性,不得仅仅求之于惹起“侵害法益” 之结果(结果无价值),而系更应求之于遂行行为之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一点(即遂行行为这不适切性行为之无价值)。即
11、使今天过失行为取得与故意行为构造上的平衡的地位,过失行为的性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但是过失犯罪中的危害结果仍然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目的行为论试图以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来统一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可见过失行为的违法性,也日益的受到学者的关注。笔者认为,过失作为一种责任的要素,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对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如前所述,这种构造是表明犯罪过失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但是,刑法上又一般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处罚。从而只有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具备刑事责任加以非难的条件。笔者也肯定,对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加以考察,但并非是择一的片面,而是把行为
12、违反性和结果违法性都予以相当的考虑。故在违法性认识中,一般应要求行为人预见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预见此种可能性,一般就可以预见行为的违法性。在刑法中规定过失危险犯,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受重视的趋势,但是不能因此否定结果的违法性,否则可能扩大了过失犯罪的范围。再次,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在过失中的地位。有文章称近代刑法理论认定犯罪时,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种主观恶性确切地说是反刑事规范的主观恶性,即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了刑事违法性认识,进而在该认识基础上实施犯罪,才能充分显示其刑法上的主观恶性,并结合客观表现施以刑法责难。在犯罪故意的构造上,违法性意识必要说
13、,已成为有力的主张。犯罪过失,是一种不知误犯,在罪过上,主观恶性远非故意强烈。而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则可以表现行为人在主观上的非难可能性。因此,违法性认识,对于犯罪过失,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违法性认识是过失行为(危害结果)违法性和刑事责任的联系点。违法性认识是对过失行为(危害结果)性质的认识,同时,在形式上是对违反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认识。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从而在主观上没有认识内容,在客观上则违反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这样,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的心理事实结合而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识了危
14、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有违法性的不确定的认识,而行为人在主观上则表现为认识不足,注意不足,从而也是违反了注意义务及结果避免义务,也是值得非难的。主观上的违法性认识有可能性是刑事责任的一个主观根据,从而客观上的违法性与刑事责任相联系。其次,违法性认识是过失行为(危害结果)的法规范意义在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联系,强调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或认识可能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会行为在采取行为时应注意的义务,即需要将行为(危害结果)与法规范进行观照,但是,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大都对法规范具有认识,或者应当认识,故认识违法性认识有可能性包括在犯罪过失中,是有充足理由的。如前所述,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对
15、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时,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及结果避免义务,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体现了刑法规范的期待性,即刑法期待行为人应当认识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行为违法时应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一般就会具有违法性认识或行为人基于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而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违法性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可以揭示过失的心理。如行为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某一行为。只要否定故意的存在,就可以认为行为人是在过失在心理的支配下,如果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则可能构成犯罪。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430072 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22
16、9 页以下。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年,第 42、43 页。 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57 页。我国亦有学者持此观点,即认为注意义务是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参见甘雨沛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第 161 页。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4 页。参见胡鹰: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72 页。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127 页。 日 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17、 248249 页。 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 180 页。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 年,第 275-261、285、286 页。参见马克昌主编: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年,232 页。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184185 页。持此类观点的还有田宏杰博士: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6869 页。田宏杰: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4 页、第 15页。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第 193 页。转引自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刑事法杂志社,1977 年,第 73-74 页。周晶敏:违法性意识:故意犯罪之要件,载法学,2009 年第 3 期,第 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