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和鼓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综合实力和诚信经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是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采取优中选优的原则,原则上总承包企业不多于 10 家、专业承包企业不多于 10 家,申报评选工作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 评审范围:1、本会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活动,近三年在协会的记录良好;2、市场行为规范,坚持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注重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在本地区
2、或本行业享有较好的声誉,所施工的工程上一年度没有出现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3、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在质量管理上有所创新,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25、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6、各项目管理架构人员专业配套,到岗到位,服务良好,业主满意;7、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8、上一年
3、度在市住建部门的诚信评价为 A 级;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第四条 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报:(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1、企业施工的工程在上一年度至少获得一项市级以上有关工程奖励;2、上一年度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 1 次以上通报表扬;或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 2次以上通报表扬; 3、上一年度有工程作为全市(或省)示范观摩;4、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上一年度的施工合同额、经营收入和人均产值位于本地区或本行业前列(经济指标以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为依据) ;5、上一年度至少获得一项省级以上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
4、 小组)奖;或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3或科技创新成果奖;或者获得至少一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或者至少获得一项工程建设行业专利证书等奖项。(二) 、专业承包施工企业:1、企业参建施工的工程在上一年度至少获得一项市级以上有关工程奖励;2、上一年度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 1 次以上通报表扬;或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 2次以上通报表扬;3、上一年度有工程(或工艺、技术)在市行业推广与交流;4、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上一年度的施工合同额、经营收入和人均产值位于本地区或本行业前列(经济指标以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为依据) ;5、上一年
5、度至少获得一项省级以上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 小组)奖;或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科技创新成果奖;或者获得至少一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或者至少获得一项工程建设行业专利证书等奖项。第五条 本市企业在市外获得的业绩亦可作为有效业绩。第六条 申报资料:1、 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上一年度代表性项目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回访表等业绩与成果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4、上一年度企业所施工项目获奖证书和其他相关获奖证书;5、施工单位出具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名称、项数和实施效果证明,以及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
6、证明;6、其他资信证明。7、订装要求: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编制目录、页码,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备原件核查) ,并统一用 A4 纸装订成册。第七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每年 5 月组织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的评选,组建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评委由市相关部门、协会、企业代表组成。第八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技术部为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评选活动的常设机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申报、评选情况的通报、获奖名单的公示、公布等工作。第九条 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事实、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结果发布前由我会在网页上(www.fsjx.org )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将正式公布。第十条 被评为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的企业我会授予 “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荣誉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省、国家的相关奖项的评选。第十一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评委的投诉,评委在评选工作中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选工作的评委人选。5第十二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 “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书,且不得参加以后所有的评选活动。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执行。附件:佛山市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