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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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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 定的程序办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

2、处罚相结合,教育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 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六条 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精品资料网(http:/)

3、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 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八条 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告知; (四)决定; (五)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4、 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 、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 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精品资料网(http:/)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 即撤销案件: (一)经调查发现违

5、法事实不存在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 反消防法规的; (四)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案件进行

6、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 人,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应当如实回答。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 经被讯 (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 (询)问人在讯 (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 (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等进 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精品资料网(http:/)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人、在场见证人签名 或者盖章。 为解决案件

7、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 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 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 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 以强制传唤。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 利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及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 ,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员审核。 第十九条 法制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定性和适用法规是否准确; (三)量罚是否得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六)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精品资料网(http:/)25 万

9、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合法的,签署 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程序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提出意 见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审批。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有本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

10、有 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 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 决定书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 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精品资

11、料网(http:/)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依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 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

12、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 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第二

13、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 安精品资料网(http:/)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消防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 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厅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

14、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整理装订立卷。 案卷的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票据、 照片等纸张过小或者材料破损的,要使用 16 开标准纸张裱贴后装订整齐。 第三十五条 消防行政处罚案卷除当场处罚案件外, 应当一案一卷。内容一般包括: (一)

15、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精品资料网(http:/)25 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 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三)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四)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 (五)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六)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七)各种书证材料 (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复查意见书等); (八)现场勘查笔录; (九)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十)与案件有关的影印件; (十一)告知笔录; (十二)听证告知、听证通知书、听证记录、听证总结; (十三)江苏省罚款专用凭证、没收物资专用凭证; (十四)其他需要列入案卷的材料; (十五)案卷封底。 第三十六条 当场处罚的案件凭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集中装订归档。一 般每季度装订一卷。如果当场处罚案件数量较少,也可以每半年或者一年装订一卷。 第三十七条 案卷应当经立卷人签字或盖章后归档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抽 取、增添或者损坏案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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