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泾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 (皖政办秘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银发号 ) 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金号)精神,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 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提供担保, 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三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诚实守信, 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1 / 8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 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第四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
3、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一)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 (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超过人的企业达到);(二)与上述员工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 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用于违反国家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2 / 8第七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个百分点。第八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最高不超过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基
5、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经办银行存款余额的倍。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可提供以下形式的反担保:(一)自然人担保, 保证人需为在岗在编的县级财政供给人员。(二)不动产抵押担保,包括房产、林权等。第五章贷款贴息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3 / 8利率和贴息期限内, 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 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年给予全额贴息,第年贴息,第年贴息。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给予贴息 ( 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 ) 。第十四条对展期、逾期
6、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六章贷款申请流程第十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一)申请人向县人社局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若为单身, 则提供本人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土地或山场承包合同等)、担保人身份证及收入证明或抵押物产权证明、县人社局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二)县人社局会同经办银行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泾县创业担保贷款认定表 。(三)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4 / 8开展现场调查并进行审核
7、,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 与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 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四)申请人按时偿还贷款后, 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第十六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一)小微企业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主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县人社局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二)县人社局会同经办银行对申请企业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
8、、符合条件的出具泾县创业担保贷款认定表 。(三)经办银行对申请企业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开展现场调查并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 与申请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四)申请企业按时偿还贷款,对申请贴息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5 / 8第七章贷款回收与代偿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人社和财政部门协助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逾期追偿工作。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经催收日仍未归还的 , 经办银行在书面通知人社和财政部门并经双方同意后, 按一定的比例 (具体比例由合作机构协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划扣担保基金用于先行代
9、偿。当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时,暂停新的贷款发放,由合作机构共同研究磋商 , 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 , 重新恢复业务,代偿后追回欠款按代偿比例分别缴回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第八章职责分工第十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一)统筹和协调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组织相关政策宣传,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的有效落实。(二)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 创业培训等服务。(三)负责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将符定条件的申请资料推荐至经办银行; 审查贷款资料、 贷款项目和贷款数额等工作; 建立登记台账,
10、 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6 / 8(四)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逾期催收等工作。(五)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以及经办银行的综合评估,提出增减经办银行的建议, 并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新增经办银行。(六)编制并上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第二十条县财政局职责(一)指导本县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 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二)申报并管理中央和省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
11、补助资金, 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分配拨付上述财政资金给相关部门。(三)根据国家和省、 市相关政策及本县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审核编制配套贴息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四)汇总审核季度贴息资金报表和年度贴息资金决算, 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7 / 8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职责(一) 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宣传, 协助做好相关贴息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 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客户的信贷受理、 信息核实、 贷前实地调查及到期贷款回收工作 , 负责贷款发放后的台账建立 , 负责提供县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 在业务受理后 ( 申请资料提供完整 ) 及时将贷款审核结果告知县人社部门及客户 , 并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四) 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工作,负责贷后检查, 并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追偿和诉讼。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县财政局、人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