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国际法保障初步研究油气资源安全(包括消费国油气资源安全与生产国油气资源安全) 与否不仅影响国家的经济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中国是油气资源消费大国,油气资源对外依存度较大,且迫于单纯海域进口渠道压力,迫切需要通过陆路等方式实现油气资源进口多元化。哈萨克斯坦是油气资源生产大国,需要寻求稳定和较大油气资源消费市场,需要与各国建立长期稳定油气资源贸易关系,并通过出口多元化分解油气资源贸易风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确保各自油气资源安全,中哈开展了双边油气资源合作(包括油气资源贸易、油气资源投资、油气资源运输、油气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中哈油气资源合作的过程中,国际法
2、起到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人对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国际法保障进行专门研究。基于此,笔者对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国际法保障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推进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国际法保障研究并有助于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国际法保障实践。 1 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国际法保障的构成分析 1.1 国际条约 1.1.1 多边条约 (1)联合国宪章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政治前提达成与中哈国际关系处理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外国投资者非商业性政治风险担保提供了国际法律机制;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通过仲裁及调解方式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间争端规定了一种非政
3、治化的制度与程序机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使得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一方仲裁裁决能够以简便、有效的方式得到对方承认和执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国际铁路油气资源联运提供了可资操作的国际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有助于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等。 (2)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缔结的有关区域政治与安全合作(如裁军、反恐等)的区域性多边条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哈等相关国家( 尤其是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宁,促进了中、哈等相关国家间睦邻友好、
4、平等信任、互利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创造了区域性政治稳定与军事信任环境;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缔结的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区域性多边条约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哈等相关国家之间区域经贸合作与共同发展,从而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提供了初步的区域性经贸合作法律框架。 1.1.2 双边条约 (1)中哈双方缔结的系列双边政治与安全合作条约,如1992 年 中哈建交联合公报 、 中哈政府联合公报 ,1993 年关于中哈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1994 年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1995 年中哈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两国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 两国国防部合作备忘录 ,1996 年中哈联合声明 ,1
5、997 年中哈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1999 年中哈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 中哈关于两国边界问题获得全面解决的联合公报 ,2001 年中哈政府联合公报 ,2002 年中哈勘界议定书 、 中哈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中哈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合作协定 、 中哈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协定 ,2003 年中哈联合声明 、 中哈二三至二八年合作纲要 ,2004 年中哈联合声明 、 中哈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2005 年中哈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06 年中哈联合公报 、 中哈 21 世纪合作战略等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创造了稳定的政治
6、与安全前提。 (2)中哈双方缔结的系列双边经贸合作条约,如 1991 年中哈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1992 年中哈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国境铁路协定及中哈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1993 年中哈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1994 年中哈发展铁路客货运输会谈纪要 ,1995 年中哈经贸合作会谈纪要与中哈政府关于利用连云港装卸和运输哈萨克斯坦过境货物的协定 ,1996 年 中国人民银行和哈萨克斯坦国民银行合作协议 ,1997 年中哈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 ,1998 年中哈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 ,1999 年中哈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
7、断领域合作的协定 ,2000 年中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2001年中哈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04 年中哈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输通信部铁路运输合作协定 ,2006 年中哈经济合作发展构想等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提供了双边综合性及宏观性经贸合作法律框架。 (3)中哈双方缔结的专门油气资源合作协议,如 1997 年中哈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及矿产资源部关于油田开发和管道建设项目总协议 ,2003 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股份公司关于共同开展哈萨克斯坦中国原油
8、管道分段建设投资论证研究的协议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有财产与私有化委员会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领域进一步扩大投资的协议 ,2004 年中哈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股份公司关于哈萨克斯坦阿塔苏至中国阿拉口原油管道建设基本原则协议 ,2005 年中哈关于地质和矿产利用领域合作的协议 ,2006 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关于中哈原油管道二期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协议等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提供了双边直接性法律保障。 1.2 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必须符合国际社会确立
9、的两项公认标准,即“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 。根据国际法院判例法,所谓“国家实践”标准,必须是“持续” 、 “大量”及“统一”的;而所谓“法律确信”标准,则要求“有关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已获普遍认可”1。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国际习惯,除非在条约中另有规定,一国有权接受或拒绝外国投资,有权禁止或限制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资本转移,有权对外国人财产直接实施征收或国有化;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端,外国投资者在诉诸任何国际救济之前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在国际贸易中,国际习惯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与托收统一惯例等。但在许多情形下,关于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国际
10、习惯内容并不确定,且争议纷纷。与此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国际习惯长期持怀疑及警惕态度。因此,可以认为,与国际条约相比,国际习惯在调整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1.3 一般法律原则 本文毕业论文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第 1 款的规定,被文明国家所确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奥本海国际法 ,该条款“意在授权法院适用国内法上的一般原则,只要这些原则可以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该著进而指出,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于超出国内私法和国际法传统适用范围的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这些领域包括那些本质上属于私法管辖事项的国家交易,特别是国家与私人公司间进行的交易1。事实上,尽管人们认
11、为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 尤其是国际经济法)一般法律渊源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偶尔会援引一般法律原则,以证明某些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经贸规则 )的存在。但是,在中哈油气资源合作中,可以预见,要有效证明某一一般法律原则的存在将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因此可以说,作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的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作用不大。 1.4 司法判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司法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渊源。但在国际实践中,有关法院和仲裁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已经成为影响国际法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迄今,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国际法院或仲裁庭所审理的国际投资案件中尚未涉及到中国政府,因此在中哈油气资源国际投资方面难以找到一个实际国际案例。此外,司法判例在中哈法律制度中均缺乏先例效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认为,未来经由相关司法判决演变的判例法在发展可以适用于或有助于中哈油气资源合作的国际规则方面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哈对国际法院及仲裁庭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关系不断加强。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