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大劳发200519 号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书面材料审查) ,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制度。第四条 书面材料审查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2、按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分工执行。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书面材料审查,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实施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制度相结合,把曾有投诉举报违法记录和守法诚信评价中被评为 C 级的用人单位作为审查的重点;被评为守法诚信 A 级的用人单位,只填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审查表 ,不报送审查材料。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决定对每个用人单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第七条 书面材料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
3、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八条 书面材料是指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所形成的原始书面文字数据材料、凭证、档案以及计算机信息资料与材料。主要包括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二)内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4、(三)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四)工资单、职工考勤表(卡)及相关材料;(五)社会保险费登记及缴费凭证;(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七)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应的工作记录材料。第九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用人单位发出报送书面材料审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报送的书面材料,报送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报送或逾期报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二)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审查表 ,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三)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
5、面材料审查。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书面材料审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审查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经审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加盖印章;(二)审查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把违法事实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审查表审查意见栏和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三)审查结束,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在三日内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审查表输入微机存档。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审查应在当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