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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律实务(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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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许经营法律实务,第四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四章 特许经营活动,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第四节 特许经营活动的其他要求,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

2、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入条件包括: 1、具有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5、已经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中国加入WTO对特许经营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从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境外消费:中国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境外使用服务 商业存在: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附属

3、企业或分支机构 自然人流动:外国服务者个人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外资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两种途径根据上述规定,外商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途径有两种:跨境交付(从境外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国外特许经营品牌),通过签订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直接许可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商业存在(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国外特许经营品牌),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即外商投资企业),并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中国对外资进入特

4、许经营的市场准入范围 根据前述规定,中国政府于自2004年1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对此作了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本次目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是第四次修订了。这次修订目录的主要

5、背景是: 首先,我国从去年开始执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十一五”时期的奋斗目标,需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通过适时调整目录的导向政策,积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 其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70多个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承诺将全部履行到位,利用外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并适应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 国务院高度重视目录修订工作,责成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具体牵头负责。在目录修订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分别召开

6、了专家学者和跨国公司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条目修改建议进行研究。目录修订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将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发挥积极作用。,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问:在目录修订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目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结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和国际产业转移的新形势,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

7、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节约、高效、清洁的能源、资源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四是积极稳妥扩大服务业开放。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稳步推进服务业进一步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注重新型服务业发展。稳步推进少数敏感性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

8、。创建开放型的创新体系。 六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问:目录修订后在内容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

9、、“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

10、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字样,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问:新目录是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要求、核准权限和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 答: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对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

11、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执行。 问:在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未来国家将采取哪些引导方式进行引导?在税收政策上是否还有优惠? 答:国家对于从事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

12、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答记者问 问:对目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属于新目录中增加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是否应当退出? 答:对此次在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问:新目录中不再含有“限于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条目,请问国家在相关政策中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外资区域分布是如何考虑的? 答

1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此次目录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将进一步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在资源、产业、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

14、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3、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二、采矿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批发和零售业1、 一般商品的配送2、现代物流,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九、水利

15、、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教育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

16、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注: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排除外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而非限制跨境交付。,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境外直营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

17、提交以下材料: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以商业存在进入的,境外的直营店可以作为“两店一年”。 以跨境交付进入的,由于申请备案的特许人与境外的店之间不具有产权关系,不是直营店。,第一节 市场准入制度,跨境交付与商业存在的区别 1、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的,是国外特许人的直接进入;而跨境交付方式进入的,是国外特许人

18、的间接进入。 2、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的,境外的直营店在申请备案时可以作为直营店;以跨境交付方式进入的,由于申请备案的特许人与境外的店之间不具有产权关系,不能作为申请备案时的直营店。 3、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的,可以“不从零开始”,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以跨境交付方式进入的,需要“从零开始”,在符合“两店一年”及有关条件后开展特许经营。,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 问: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在具体程序上,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备案企业怎样做?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

19、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要求特许人备案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备案的原则,即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为此,商务部开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备案系统”。特许人都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提交所有备

20、案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该系统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10项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并规定企业所有材料都可从网上直接提交。此外,在备案信息系统内,还对主要文字性材料设计了表格,保证提供材料的统一性和便利性。同时,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时间,信息变更、年报制度、备案监管、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商业特许经营者遵守和执行。,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文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21、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文件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

22、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

23、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市场计划书,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情况表,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特许人承诺书 本特许人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主管部门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秩

24、序。 三、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所有备案材料及其备案变更材料中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许人名称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年月 日,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但是条例及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均没有给出定义或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具体内容。 在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5、中,已有涉及特许经营手册的规定,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手册”。商务部于2004年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沿用了“经营手册”的提法,但是,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特许经营的经营范围时,却要求提交“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时,统一为“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不再使用“经营手册”的概念。 相对而言,经营手册比较明确,意为与经营有关的手册。而操作手册一词,其语义的外延较小。操作意为按规范和要领操纵动作,一般用于指设备的操作规程,比如车床操作规程。因此,单从字面来理解,“操作手册”容易误解为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技术性手册。但是,从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来看,却并非如此。该办法第十

26、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也就是说,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内容和方式都应当载入“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显然,“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不仅仅是技术性的手册。,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从条例的立法意图及关联条款来看,“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应当理解为一个综合性的手册,其内容包括许可、授权、选址、开店、经营、管理、培训、支持、广告、产品、配送、退换货、结算等涉及特许经营的所有事宜。 但是,在实践中,有系统、完善的操作手册的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多,甚至有的“操作手册”,基本上是招商手册,主要内容是宣

27、扬加盟程序、投资预算及盈利预测,没有或者很少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内容。尽管立法没有明确“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具体内容,但内容不完备的操作手册,显然是无法通过备案的。 在一个完善的特许经营体系中,如果把特许经营相关的规定汇集成手册,上百页的内容是很正常的;如果是比较复杂的特许经营体系,可能会有数百页甚至更多。当然,如此系统、完善的手册是需要时间积累的。目前,很多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时间还不长,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完善的操作手册,甚至不具备制定系统、完善的操作手册的能力。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特许人可以先制定一个相对简单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然后逐步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完善,形成系统化的手册。但是,无论

28、操作手册内容繁简,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1、操作手册与合同的关系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署的契约性文件。通常,特许人都会把操作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特许人也可能做出规定,约定特许人对操作手册具有更新、修改、增加的权利,以满足特许人对加盟商管理的最新要求。这是特许经营合同比较特殊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操作手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特许人却无须被特许人同意即可变更操作手册的部分内容。这客观上是因为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人对加盟商经营管理的要求,而经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的、适时的予

29、以革新。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操作手册与合同的关系,使操作手册具有合同约束力,成为加盟商在经营管理加盟店过程中必须执行的标准。在加盟商未严格执行操作手册时,特许人方可依照合同行使监督、处罚等权利。,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2、操作手册与合同的内容差异 操作手册与合同的内容,通常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操作手册主要是根据合同的基本条款,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签署合同时,合同与合同附件(操作手册)的条款,其效力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特许人往往需要保持有对操作手册进行更新、修改、增加的权利,使操作手册成为可修订的条款,因而必须合理界定操作手册可修订的范畴。其基本要求是:操

30、作手册可修订的内容不得导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变化。这包含两层内容:一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做出规定,不应将基本权利义务纳入可修订的条款;二是特许人单方对基本权利义务的修订,对被特许人不具有约束力。 目前,条例实施快一年,特许经营备案的一年过度期即将届满。但是,从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已经通过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不足200家,其中跨省经营企业181家,省内经营企业仅17家,情况不容乐观,其原因之一是企业制定没有操作手册或者操作手册不能通过审查。自2008年5月1日,未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将无权继续开展特许经营,所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

31、,特许人应当尽快制定基本符合要求的操作手册并完成备案,以避免对特许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特许经营备案的变更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特许经营备案的审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

32、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特许经营备案的撤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第二节 备案管理制度,违反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的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

33、,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合同变更)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

34、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 问: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条例在借鉴国际通

35、行作法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专门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条例中规定的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必须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出于对特许人的保护,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加了有关特许人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特许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

36、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

37、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8、。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3、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

39、、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五) 为被特许人

40、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

41、据来源和估算依据。,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

42、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法人犯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抽逃出资罪、偷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 )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柯尼卡-美能达的设备采购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

43、披露的基本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被特许人对信息披露内容中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

44、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第四节 特许经营活动的其他要求,合同期限条例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的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第四节 特许经营活动的其他要求,特许经营权的交付 条例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经营权交付的特殊性? 1、主要是

45、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交付,包括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也包括承载无形资产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2、交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通过培训、支持来实现。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后续培训,支持包括在选址、装修、开业、经营指导、商业计划、营业诊断等方面,通过系统的培训与支持,实现特许经营的目标。,第四节 特许经营活动的其他要求,广告基金的使用 条例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广告基金的重要性?广告基金的来源? 1、总部 2、加盟商 3、总部+加盟商 4、产品销售 5、供应商广告基金的性质?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广

46、告基金 ,不属于特许人所有,特许人无权占有或非法使用。广告基金的管理方式? 1、特许人管理 2、特许人委托广告机构管理,第四节 特许经营活动的其他要求,广告限制 条例第十七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重点是: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商务部、工商总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 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 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 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 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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