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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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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市区一体化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 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通知如下:一、补偿安置原则。征地补偿安置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节约集约用地、区域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统筹兼顾国家、村集体、被征地农民利益,实现和谐

2、征地。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执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由市政府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三、青苗补偿。由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补偿标准并实施。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五、村民住宅用地安置。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及重点地区的农民住宅全部实行立改套安置,人均安置用地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及重点地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立改套安置。六、村留地安置。村留地面积按征地面积的 8%10%比例确定(各区留地比例保持不变),用途为二、三产业,实行指标管理、货币补偿加物业安置。村留地指标补偿价格按统一的区片指标价折算,区片指标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货币补偿的比例不超过补偿总额的 30%,其余采用物业安置,通过房票结算,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有保障。村留地补偿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七、社会保障。严格执行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台州市人民政府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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