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结经济法的渊源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 名称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XX 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省、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 条例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级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XX 办法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NOT 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多方法律行
2、为 如合同行为等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主法律行为按依存关系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看年龄 看心智 完全 年龄18(特殊16 自给自足) 健全 限制 10年龄18 不能完全 无 年龄10 完全不能
3、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 单方无行为能力人 (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2)其余:无效; 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 (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恶意串通 无效违法或公共利益 无效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重大误解 可撤销显失公平 可撤销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否则
4、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存在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消息、居间、转交东西不属于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代表不属于代理: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
5、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代理表见代理(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
6、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仲裁程序仲裁不适用口诀:劳动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抚,不属仲裁法范围。仲裁基本原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则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7、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员有 4 种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程序(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一裁终局原则:排除法院管辖权。如仲裁出现无效情况,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回避制度:谁回避(1)是
8、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何时提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谁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2)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分析】何谓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新增)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9、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专利纠纷案件(新增)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新增) 海事法院管辖 二、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PS: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是否受理,通知当事人。程序 7 日内立案5 日内通知被告被告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 5 日内发送原告【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10、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普通程序形式 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可以以口头形式。【链接】仲裁一定采取书面形式。特点开庭且公开【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链接】仲裁一般是开庭不公开。传唤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新增)续表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不适用(新增)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11、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开庭方式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新增)传唤方式(新增)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程序 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简易程序转换审理(新增)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普通程序
12、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概念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的。期限 判决送达 15 日,裁定送达 10 日内两审终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结果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种类:起点 年限 情形一般 2 年 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短期 1 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口诀】智商存贮(质伤存租)3 年(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船舶
13、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自损害发生日起算,不超事故发生6 年长期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 年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 年 所有合同口诀: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2.起算:侵权行为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注意】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需确诊,从确诊之日起算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不作为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国家赔偿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人身伤害:离船之日;运输期间旅
14、客死亡:离船之日;旅客离船后死亡:死亡之日且离船不得超过 3 年;行李灭失:离船之日航空运输 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中止、中断和延长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中止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暂停中断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时效届满后 延长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申请(起诉)书 必须书面 可以口头开庭 公开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裁决书:作出调解书:签收一
15、审判决:送达 15 日不上诉一审裁定:送达 10 日不上诉二审:终审判决2015 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总结公司种类 母子公司(干妈) 总分公司(亲妈)性质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责任承担不同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同点 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 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数额 约定事项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其规定,股份公司
16、表决权按股数,一股一权。甲 20 乙 50(弃权) 丙 30 丁 80(申请担保除去)20+30/20+30+50=50% 分母 =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甲+乙+丙)分子=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同意数(甲+丙)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由董
17、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3.变更登记:一般为 30 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30454.注销登记:合并、分立需要(有人担债务)注销不清算,其余(债务无人担)注销且清算。公司的设立要求1.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 35%)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人数 1-50 人 2-20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
18、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4.公
19、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 追究者 股东 发起人 恶意受让人 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与股东连带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有)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抽逃股东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
20、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与股东连带 相应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其他后果:(1)抽逃、未依法履行出资:股东权利受限。(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
21、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大事的审议批准权。董事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监事会 监督,建议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经理 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理人员组织机构的组成1
22、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股份公司性质 执行机构人数 313 人 519 人董事长产生 章程规定 国资委指定 全体过半数选举职工代表 国有投:必须有,其余:可以有 应当有 可以有任期 不超过 3 年会议频率 章程规定 - 至少 2 次/年召开条件 章程规定 - 过半数出席董事会决议 章程规定 - 全体过半数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人数 不得少于 3 人 不得少于 5 人 不得少于 3 人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主席 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监事过半数选举次数 1 年 1 次 6 个月 1 次任期
23、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2)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1.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 以上的董事提议;
24、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 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章程的 2/3 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提议;监事会提议PS: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十一表决权,三一强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临时。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上面口诀一样,只是没有监事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不足三之二,亏损达总三之一,百十单独或合计,董会必要监会提,公司章程可规定,临时股大两月内。2.决议的通过方式: 会议性质 通过方式创立大会 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监事
25、会 半数以上监事股东大会 出席+表决权+过半数普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会议性质 通过方式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代表+表决权+2/3以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 出席+表决权+2/3以上特别决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述+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出席+表决权+2/3以上国有独资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合营董事会 出席董事一致通过特别决议合作董事会 +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出席董事一致通过PS:股份公司需要 2/3 表决权: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分解
26、散变形式,上市年内购重资,担保超总百三十。(其他过半数)3.召集: 有限公司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10%股东股份公司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监事会90 日以上 10%股东PS:股东大会召集:连续九十百之十,股东大会招主持。4.通知: 有限公司股东会 约定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年会: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15 日前股份公司董事会 定期会议 10 日前通知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会 2 日内通知其
27、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股份公司董事会: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2.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不
28、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1.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29、。 对公司、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第三人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对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股权转让、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对内:
30、可以;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 30 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注意 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注意 2】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2)股东反对可退出公司:PS:五年盈利不分利,转让主财和分立,届满存续不同意,协商六十诉九十。均自决议通过起。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
31、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PS: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成立一年内,上市后一年内禁转,高管年内转四一,离职半年内禁转。(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 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 5%;税后利润中支出;1 年内转给职工);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
32、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 3 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 3 年。PS:不得担任高管限制:经济剥夺未逾五,破产吊销未逾三,大债到期未偿还,这人不能当高管。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 与本企业交易 从事相竞争的业务 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担保个独管理者 投资者同意 投资者同意 普通合伙人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 约定 约定 约定一致同意董事、高管 章程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