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 * *I附件 1 DB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B 21/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水煮山野菜(征求意见稿)2015 -发布 2015 - - 实施辽 宁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发 布DB * *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坤、袁松、高冬、姜晓野、高晓杉、张欢、刘德文、赵浩吉、李海燕、郝苗、张烨、刘芳岑。本标准属首次发布。DB * *3水煮山野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煮山野菜的术语和定
2、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山野菜为原料,经过水煮脱盐,清洗,挑选,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过排气,密封,加热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水煮山野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
3、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4 酱腌菜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
4、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DB * *4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LY/T 1673 山野菜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
5、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山野菜引用 LY/T 1673 山野菜 中 3.1 对山野菜的定义。 3.2 水煮山野菜以盐渍山野菜为原料,经过水煮脱盐,清洗,挑选,添加食品添加剂,经过排气,密封,加热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山野菜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山野菜:应符合 LY/T 1673 及 GB 2714、GB 2763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4.1.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和辅料。4.2
6、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DB * *5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汤汁清澈、允许稍有浑浊,菜体形状较完整、软硬适度、均匀、无霉变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在自然光线观察密封情况,外观。打开包装,将产品倒入白瓷盘中,肉眼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水煮山野菜 检验方法食盐(以 NaCl 计)/(%) 5.0 GB/T 12457总酸 a(以柠檬酸计) /(%) 2.0 GB/T 12456pHb 3.5-6.0 GB/T
7、 10786a:限以酱腌菜工艺生产的水煮山野菜。 b:限以罐头工艺生产的水煮山野菜。4.4 微生物指标4.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软包装水煮山野菜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GB4789.26。4.4.2 以酱腌菜加工工艺生产的软包装水煮山野菜大肠菌群限量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 3 大肠菌群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以CFU/g表示)项 目n c m M检验方法大肠菌群 5 2 10 10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表 4 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以CFU/g表示)项 目n c m M检验方法沙门氏菌 5
8、0 0 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DB * *6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
9、B 14881 的 规定。4.9 净含量偏差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 检验规则5.1 入库检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或查验供方质量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与抽样以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为一批。在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20kg,样品分成 3 份,2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检备用。5.3 出厂检验5.3.1 产品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5.3.2.1 罐头工艺生产的水煮山野菜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
10、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总酸、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5.3.2.1 酱腌菜工艺生产的水煮山野菜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B * *7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
11、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容器具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包装和要求的规定。产品应包装密封良好、无破损。内包装采用符合 GB/T 10004 规定的材质,外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6.3 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共存。产品放置应架设垫板,离地不少于 10 cm,离墙不少于 20 cm。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