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工 法 管 理 办 法2017-02-06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 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 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
2、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 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 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提高施
3、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第七条 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第八条 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 5 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九条 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 的原则。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 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
4、 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 定。(三)工法已经过 2 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工 法雷同。(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第十一条 市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海市市级工法申报表;(二)工法文本;(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5、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五)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 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审定报告;(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 证、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七)经济效益证明;(八)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视频资料;(九)科技查新报告;(十)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十一)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 关材料。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资料。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6、。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专家需要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 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第十三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廉洁、公正、公平、公开。(二)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确保工法评审 的严肃性、科学性。(三)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四)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 妨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主、副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
7、工法, 也不得评审从该企业退休或离职不满 3 年的企业申报的工法。第十四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委员若干。评审委员 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二)市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害关系的主审专家1 人,副审专家 2 人。每项工法在评审 会召开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三)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
8、意见;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方可提交评 审委员会评审。(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第十五条 经评审的市级工法名单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予以公布。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第十六条 市级工法有效期为 8 年。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 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市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第
9、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第十八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获得市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 奖。第二十条市、区(县)、特定地
10、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 的工法纳入或推荐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工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级工法的,予以全市通报,5 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级工法。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市通报,5 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工法。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原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