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修缮工程。第三条(职能分工)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
2、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国家和本市立项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全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办法。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国资、金融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遵循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政府
3、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2第五条(交易场所)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和非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投 标场所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招标人权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电子招标)本市鼓励利用信息网络,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招标 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八条(设计、勘察招标内容)依法应当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全 过程设计招标,也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
4、图设计进行分阶段招标, 但每个设计阶段的设计均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 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 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 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 的风险后,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勘察、设计招标。第九条(施工、监理招标准备)政府投资的须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满足施 工招标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政府投资
5、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招标人确 认具备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招标图纸并出具承诺函,承担相应风险,可以视为 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前初步设计文件已经获得批准;非政府投资 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前招标人确认具备满足监理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出具3承诺函,招标人承担相应风险,可以视为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十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 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 程总承包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 制定。前款所指工程总承包招标包括:(一)设计、勘察总承包招标
6、;(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三)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招标。(四)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招标;(五)设计、勘察、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人应当承担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业务,应将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工程业务再发包给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设计、施 工总承包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企业。第十一条(招标形式)对于属于同一招标人或不同招标人的同类工程,在同 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招标;对于应急抢险工程及经常发 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道路养护、水利设施维修和给排水等工程,可以采 用预选招标的方式招标。第十二条(标段划
7、分)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 用划分标段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原则为:(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同一基坑内的建设工程只能划分为一 个标段招标,结建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招标,分期实 施的群体建筑工程除外。(二)新建房屋建筑的桩基工程(不含基坑开挖以及基坑围护)可以单独作 为一个标段招标。4第十三条(不招标情形)非国有投资的商品住宅、商办楼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取得项目的招标人,凡具有自行设计、施 工能力的,该项目可免于招标,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依法应
8、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且原 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已建成工程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设计、勘 察,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前款所称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指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未达到原招标建设规模的 30%,并为项目主体服务的相关零星工程。(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或安全风险大、无独立工 作面的,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须由原中标人承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四条(招标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明确项 目
9、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负责编制资 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 确定开标时间以及地点、组织开标活动。项目负责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5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10、标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 程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项目范围由 市建管委另行制定。当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7 个时,应取消资格预审,采用 资格后审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 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 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筛选)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招标人可进行投标人筛选,当投标报名人数20 家时,投标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可依据信用、 行政处罚及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
11、之前工程中是否出现履约评价不合格等因素 筛选出不少于 15 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明示投标筛选条件。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编制) 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制定本市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编制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 家的标准文本或本市的示范文本。第十八条(计价方式) 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第十九条(
12、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 明示。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集中明示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明示的6否决性条款为准。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定投标 文件效力的条款。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 决性条款集中明示。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工程总承包招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施工招标最短不 得少于 28 日。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报送)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将招标文件以及招标
13、准备的相应资料报送市招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市招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具备招标条件,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 人投标的,应责令其改正,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及出售招 标文件。第二十二条(暂估价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人、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两者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施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时, 施工总承包招标人应在暂估价招标中行使决策权。前款暂估价工程是指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中暂时估
14、定的工程。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 依据。第二十三条(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7(一)设置高于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投标人资质条件的的。(二)除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外,招标人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复 杂和大型建设工程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 70%的。(三)招标人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少于三个具有相 似标准的设备、材料供投标人选择的。
1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禁止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一)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 制招投标处理,在其限制投标期限内的;(三)为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 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以及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 标;(四)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 以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 监理投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五条(开标人员)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投标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应 为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8(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 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17、成,成员 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设计勘察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 7 人以上 单数,其他类型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 9 人以上单数。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相 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按相关规定在评标前限定时间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二十八条(特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 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中抽取;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 无相应专业或专业人数过少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 家。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18、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客观、 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应当提出回避时应及时主动提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等。第三十条(施工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和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施工评标办法。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表决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9(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办法文字上理解出现歧义时,
19、招标人进行释疑, 招标人的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决议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决议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不同意见。 未书面阐述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定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排序推荐 2-3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进行复核,确 认其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价 及商务文件不作修改的前提下依据复核情况进行技术方案优化和商务报价澄清。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的,招标
20、人可否决其投标,可依序对其他中标候 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 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 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二)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三)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四)当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使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且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21、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该情形应重新招标的;(六)评标委员会认为按招标文件评标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10(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中认定发包方式的建设工程,由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部门批准,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中未认定发包方式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申 请,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或者相互串通投标造成招标人重新招 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重新招标的投标。第
22、三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包括:(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二)开标记录;(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五)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第三十五条(中标结果公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后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一)中标人名单;(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三)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公示 期满无异议的
23、或异议已答复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市招标办 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合同信息报送)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暂估价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招标人与中标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解除后后 30 日内应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合同信息报送后对合同11未履行标的重新组织招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现场核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并对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和结算价进行 公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承包范围、工程造
24、价、合同履行的计价方式以及 项目负责人进行工地现场核查。第三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以及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项。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公示。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 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三)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单位 的而不制止,反而同一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25、(四)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或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的;(五)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以及投标文 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 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七)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且已开展勘察、12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的。(八)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涉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示或暗示评 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或者授意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差别对待的;(九)
2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情形)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三)不同的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加密工具或者投标报价源文件和电子 文档;(四)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服务,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 用专有技术的除外。(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领取或由同一投标人分发;(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对方单位名称或业绩或荣誉;(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参与同一标段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
27、)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 状况等;(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 证明等;(三)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评标评估) 市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13第四十四条(重新评标)评标后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评标:(一)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未回避的,应重新抽取与其 等额的评标专家,替代其对应的评审内容,重新计算评标结果
28、。(二)对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异议、投诉成立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招标人依法提出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该评标委员会。(三)对评标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异议、投诉成立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 响,招标人依法提出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工程价款变更) 凡发生变更使建安造价变化超过一定比 例的,应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审。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考核)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发现招标人发生招投 标违规行为的,应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国资监管和监察部门对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中应增加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考核。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 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 废止。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第四十九条 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网络招标的相关 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一)复杂建设工程是指:轨道交通(附属工程除外)、深基坑建筑、超高 层建筑、大型桥梁、大型场馆、复杂施工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