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建 设 市 场 的 管 理 ,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流 程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承 发 包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定 义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建 设 工 程 , 是 指 土 木 建 筑 工 程 、 管 线 工 程 及 其
2、相 关 的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装 修 工 程 。第 三 条 ( 适 用 范 围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投 资 额 1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下 列 建 设 工 程 纳 入 报 建 范 围 , 包 括 :( 一 )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工 程 ;( 二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三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工 程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投 资 额 3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纳 入 报 建 范 围 。第 四 条 ( 管 理 部 门 和 分 工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3、 称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 负 责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的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 上海 市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的 具 体 监 督 管 理 , 并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组 织 制 定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工 作 的 规 范 标 准 。( 二 ) 具 体 负 责 国 家 和 本 市 立 项 或 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 以 及 文 物 及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工 程 、 保 密 工 程 、 跨 区域 工 程 的 报 建 。实 行 委 托 管 理 的 市 级 管 委 会 负 责
4、管 理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管 理 和 报 建 手 续 办 理 ;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负 责行 业 范 围 内 园 林 绿 化 项 目 报 建 管 理 和 报 建 手 续 办 理 。区 ( 县 )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其 职 责 权 限 , 负 责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的 管 理 和 协 调 , 具 体实 施 所 属 区 ( 县 ) 立 项 或 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 以 及 市 或 区 ( 县 ) 立 项 或 批 准 的 所 辖 行 政 区 域 内 装 饰 装 修 、 房屋 修 缮 工 程 的 报 建 手
5、续 办 理 。市 水 务 局 、 市 交 通 港 口 局 、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 市 住 房 保 障 房 屋 管 理 局 等 有 关 专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办 理 报 建 手 续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有 法 人 资 格 或 者 系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 二 ) 有 与 建 设 工 程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或 者 资 金 来 源 ;( 三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6、标 发 包 的 项 目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与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理 人 员 ;( 四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建 设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备 案 手 续 在 报 建 时 一 并 办 理 。第 六 条 ( 立 项 文 件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取 得 以 下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或 批 准 文 件 后 , 在 批 准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前 办 理 建 设 工 程报 建 手 续 。( 一 ) 国 家 部 委 、 市 、 区
7、 ( 县 ) 发 展 改 革 委 、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审 批 、 核 准 、 备 案 的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文 件 ;( 二 )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相 关 单 位 批 准 的 装 饰 装 修 、 房 屋 修 缮 工 程 的 批 准 文 件 ;( 三 ) 市 、 区 ( 县 ) 建 设 交 通 委 、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备 案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第 七 条 ( 办 理 程 序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报 建 手 续 :( 一 ) 通 过 “ 上 海 建 设 交 通 网 ” (
8、http:/) 或 “ 上 海 建 筑 建 材 业 网 ”( http:/) 注 册 , 填 写 并 下 载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表 ;( 二 ) 携 带 报 建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到 报 建 办 理 部 门 办 理 ;( 三 ) 取 得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IC卡 和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建 管 程 序 告 知 单 ( 以 下 简 称 告 知 单 ) ;保 密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填 写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表 后 , 携 带 报 建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到 市 报 建 办 理部 门 办 理 报 建 手
9、 续 。第 八 条 ( 提 供 材 料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手 续 时 , 建 设 单 位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一 )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表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及 有 关 证 明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 三 )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 四 ) 建 设 工 程 立 项 或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 五 ) 有 与 建 设 工 程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证 明 ( 工 程
10、项 目 专 用 账 户 银 行 开 户 回 执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或其 它 相 关 证 明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书 ( 委 托 经 办 人 办 理 报 建 ) ;( 七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 八 ) 房 屋 建 筑 装 修 项 目 应 提 供 房 地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 建 设 单 位 与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不 一致 时 , 应 提 供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
11、( 九 ) 普 通 商 品 住 宅 项 目 涉 及 全 装 修 的 还 需 提 交 上 海 市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复 印 件 ( 提 供 原 件 复 核 ) 。第 九 条 ( 告 知 信 息 )报 建 手 续 办 理 完 成 后 , 办 理 部 门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告 知 单 , 告 知 单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的 行 政 审 批 办 理 流 程 ;( 二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设 备 监 理 发 包 方 式 ;( 三 )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 施 工 图 审 查 ) 或 初 步
12、 设 计 审 批 方 式 ;( 四 ) 手 续 办 理 部 门 或 备 案 部 门 的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告 知 ;( 五 ) 其 他 内 容 。第 十 条 ( 信 息 变 更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表 所 载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时 , 建 设 单 位 应 及 时 到 原 报 建 办 理 部 门 进 行 变 更 。第 十 一 条 ( 报 建 后 的 监 管 )建 设 工 程 分 级 报 建 后 ,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 市 、 区 ( 县 )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市 政 府 委托 实 施 管 理 的 管 委 会 按 各
13、自 职 责 实 施 招 标 投 标 、 合 同 备 案 、 施 工 许 可 、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等 管理 。 第 十 二 条 ( 监 督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建 , 但 项 目 已 实 施 的 ,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可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建 设 单 位 以 拆 分 项 目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的 , 原 报 建 的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可 依 法 撤 销 对 该 项 目 的 报 建 。第 十 三 条 ( 限 额 以
14、 下 建 设 工 程 的 报 建 管 理 )报 建 限 额 以 下 的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 各 区 ( 县 )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实 施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房 、 私 人 住 宅 装 修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房 、 私 人 住 宅 装 修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 实 施 日 期 及 有 效 期 )本 办 法 自 2012年 3月 1日 起 实 施 , 有 效 期 5年 。附 件 一 上 海 市 文 明
15、工 地 ( 土 建 装 饰安装工程)管理块初 评 实施细 则(2012 版 )一 、 目 的 依 据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本 市 土 建 、 装 饰 、 安 装 工 程 文 明 工 地 管 理 , 根 据 市 建 委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市 文 明 工 地 ( 场 站 )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 沪 建 建 【 2003】 第 89号 ) , 结 合 本 市 土 建 、 装 饰 、安 装 工 程 的 施 工 特 点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二 、 适 用 范 围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市 范 围 内 市 、 区 、 县 ( 专 业 ) 安 质 监 站
16、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土 建 、 装 饰 、安 装 工 程 以 及 水 利 、 园 林 、 民 防 、 港 口 工 程 ( 市 重 大 工 程 、 管 线 工 程 除 外 ) 的 市 文 明 工 地 管理 和 评 选 的 日 常 工 作 。三 、 评 选 组 织 机 构上 海 市 土 建 、 装 饰 、 安 装 工 程 管 理 块 文 明 工 地 工 作 小 组 设 在 市 安 质 监 总 站 , 具 体 负 责 本管 理 块 市 文 明 工 地 评 比 组 织 的 实 施 及 推 进 工 作 。上 海 市 土 建 、 装 饰 、 安 装 工 程 管 理 块 文 明 工 地 初 评 委
17、员 会 由 市 建 管 办 , 有 关 外 省 市 驻 沪办 建 管 处 ,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 集 团 总 公 司 , 市 安 质 监 总 站 等 单 位 的 相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 负 责 对 参评 工 地 的 初 评 审 核 工 作 。四 、 评 选 原 则 和 方 式( 一 ) 评 选 原 则 。 文 明 工 地 评 选 工 作 以 “ 安 全 生 产 为 核 心 、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 为 基 础 、 以人 为 本 为 宗 旨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为 目 标 ” , 突 出 “ 抓 好 重 点 、 属 地 把 关 、 共 同 参 与 、 全 程 保 持
18、 ”的 原 则 。( 二 ) 评 选 方 式 。 文 明 工 地 评 选 实 行 “ 预 申 报 与 推 荐 相 结 合 、 定 期 评 查 与 不 定 期 抽 查 和年 终 评 审 相 结 合 ” 的 方 式 。五 、 申 报( 一 ) 预 申 报 : 施 工 总 包 单 位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网 上 申 报 时 , 选 择 申报 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 并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选 择 查 评 的 月 份 。 逾 期 未 申 报 的 工 地 不 再 列 入 本 年度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的 推 荐 评 查 范 围 。( 二
19、 ) 申 报 条 件 : 土 建 工 程 : 建 筑 面 积 在 8000 以 上 ; 另 外 开 挖 深 度 不 少 于 2 层 且 单体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3 万 的 深 基 坑 工 程 , 可 以 独 立 申 报 市 文 明 工 地 ; 装 饰 及 其 它 工 程 工 作 量 大于 1000万 元 。六 、 推 荐( 一 ) 推 荐 程 序1、 企 业 自 查每 年 1月 份 起 逢 单 月 的 15日 之 前 , 次 月 参 评 文 明 工 地 的 施 工 总 包 企 业 应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文 明 工 地 检 查 表 ( 详 见 附 件 二 ) 的 内 容 ,
20、 对 申 报 工 地 逐 项 进 行 对 照 检 查 整 改 , 并 完 成 网上 ( 上 海 建 筑 建 材 业 网 ( http:/) 网 上 办 事 窗 口 的 项 目 类 菜 单 中 的 , “ 文 明工 地 网 上 申 报 ” 栏 目 ) 及 书 面 上 海 市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申 报 推 荐 表 ( 见 附 件 三 ) 的 相 关 操 作后 , 报 送 工 地 受 监 安 监 站 。2、 受 监 机 构 核 查受 监 机 构 在 日 常 监 督 时 , 应 按 照 文 明 工 地 检 查 表 的 标 准 对 申 报 工 地 进 行 抽 查 , 重 点 关 注否 决 项 和
21、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以 及 特 殊 部 位 等 ; 在 单 月 20 日 以 前 , 按 照 文 明 工 地 预审 清 单 ( 详 见 附 件 四 ) 进 行 复 核 , 然 后 登 入 建 筑 建 材 业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 文 明 工 地 评 审 ”栏 目 , 完 成 网 上 推 荐 。( 二 ) 推 荐 条 件1、 工 地 当 季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季 度 确 认 等 级 为 “ 优 良 ” ;2、 形 象 进 度 要 求 ;1) 、 土 建 类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完 成 50 至 90%之 间 ;2) 、 深 基 坑 工 程
22、应 在 基 坑 土 方 开 挖 工 作 量 达 到 70 至 90%之 间 ;3) 、 其 他 类 工 程 在 完 成 工 作 量 50 至 70%之 间 。跨 年 度 结 转 工 地 推 荐 同 样 需 符 合 上 述 形 象 进 度 , 逾 期 推 荐 的 工 地 不 再 列 入 本 年 度 市 级 文明 工 地 的 推 荐 评 查 范 围 。3、 跨 年 度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参 加 市 文 明 工 地 评 选 的 工 地 , 推 荐 间 隔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6 个 月 ;4、 发 生 因 工 死 亡 事 故 的 工 地 当 年 度 不 得 推 荐 参 评 ; 跨 年 度
23、推 荐 的 、 距 事 故 发 生 的 间 隔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个 月 。七 、 受 理每 年 1 月 份 起 逢 单 月 20 日 为 次 月 参 评 工 地 网 上 受 理 截 止 日 , 之 后 所 有 的 申 报 、 推 荐 、受 理 工 作 均 不 再 进 行 。单 月 月 底 前 , 工 作 小 组 对 上 报 工 地 的 推 荐 条 件 进 行 核 实 , 组 织 检 查 小 组 , 并 确 定 次 月 工地 查 评 日 程 安 排 ;申 报 企 业 可 网 上 查 询 相 关 工 程 的 受 理 情 况 及 检 查 通 知 。八 、 检 查 评 分( 一 ) 检 查 对
24、 象 及 评 分 内 容按 照 “ 全 面 开 展 、 各 方 参 与 ” 的 原 则 , 参 评 工 地 的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所 有 分 包 单 位都 列 入 检 查 范 围 。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 土 建 装 饰 安 装 专 业 工 程 ) 工 地 检 查 评 分 表 : 共 分 8 张 表 式 , 满 分 分 值为 100分 , 内 容 包 括 ( 1)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 2) 施 工 机 械 ( 包 括 检 测 , 表 略 ) 、 临 时 用 电 ; ( 3)质 量 ; ( 4) 环 境 卫 生 ; ( 5) 宣 传 综 治 ( 6) 安
25、 全 管 理 资 料 ; ( 7) 质 量 管 理 资 料 ; ( 8) 建 设 单位 、 监 理 单 位 等 检 查 表 。( 二 ) 初 评 检 查根 据 查 评 日 程 安 排 , 文 明 工 地 检 查 小 组 赴 施 工 现 场 听 取 创 建 单 位 的 工 作 汇 报 , 并 依 据 工地 检 查 评 分 表 的 专 业 分 工 , 分 头 进 行 检 查 评 分 。( 三 ) 检 查 评 比 要 求1、 文 明 工 地 检 查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检 查 , 自 觉 遵 守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2、 候 查 工 地 不 得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停 工 迎 查 ,
26、不 得 违 反 有 关 廉 洁 规 定 , 并 按 规 定 签 订 迎 查承 诺 书 ( 附 件 五 ) ;3、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 检 查 人 员 开 具 文 明 工 地 创 建 建 议 书 ( 详 见 附 件 六 ) , 施 工 单位 必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落 实 整 改 并 书 面 回 复 整 改 情 况 ;4、 检 查 过 程 借 助 录 像 、 照 像 、 仪 器 、 工 具 等 进 行 现 场 记 录 、 检 测 , 达 不 到 文 明 工 地 评分 标 准 要 求 的 , 不 再 作 第 二 次 复 验 。九 、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一 ) 、 挂
27、 牌 : 申 报 市 文 明 工 地 的 工 程 , 施 工 期 间 应 当 在 工 地 主 要 大 门 外 悬 挂 文 明 工地 创 建 社 会 监 督 告 示 牌 ( 详 见 附 件 七 ) ,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 二 ) 、 过 程 动 态 管 理 。 经 查 评 过 的 工 地 , 将 在 日 常 监 督 、 专 项 检 查 、 抽 巡 查 时 , 进 行随 机 复 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则 取 消 其 文 明 工 地 年 度 推 荐 评 审 资 格 :1日 常 监 督 、 专 项 检 查 、 抽 巡 查 , 及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检 查
28、 , 发 现 不 符 合 文 明 工 地 标 准 的 ;2发 生 因 工 死 亡 事 故 的 ;3查 评 后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季 度 确 认 达 不 到 “ 优 良 ” 等 级 的 ;4因 各 类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社 会 投 诉 、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并 被 查 实 的 等 情 况 。( 三 ) 、 组 织 专 业 讲 评 。 针 对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共 性 问 题 , 将 分 专 业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工 作研 讨 、 讲 评 活 动 , 以 促 进 创 建 工 作 整 体 水 平 的 提 高 。十 、 初 评 上 报( 一 ) 每 年 12月
29、 底 , 工 作 小 组 将 结 合 创 建 工 地 的 查 评 及 日 常 管 理 总 体 情 况 , 汇 总 名 单报 第 二 管 理 块 初 评 委 进 行 评 审 ; 参 加 评 审 的 初 评 委 人 数 应 不 少 于 评 委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二 ) 工 作 小 组 对 初 评 委 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并 总 结 年 度 工 作 , 向 市 文 明 工 地 ( 文 明 施工 )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上 报 本 块 的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初 评 名 单 和 工 作 总 结 。件 二表 1 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土 建 装 饰 安
30、装 专 业 工 程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检 查 表 ( 试 行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单位 : .类 别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标 准 分 扣 分 实 得 分否 决 项1* 现 场 实 物 与 专 项 方 案 不 相 符 的 , 否 决一 、脚手架 ( 一 )架 体 与建 筑 结构 稳 定 1 脚 手 架 开 口 处 的 封 头 、 拉 结 不 设 置 , 0.2 1.0 分 ; 22 悬 挑 架 、 梁 ( 埋 件 ) 连 接 不 合 理 、 安 装 不 符 设 计 要 求 ,扣 0.5 2.0 分 ;3 各 类 脚 手 架 拉 结 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的 , 拉 结 点
31、 应 用 红 色 标 示 ,扣 0.2 1.0 分 。( 二 )架 体 封闭 隔 离 1 悬 挑 式 底 层 未 采 取 全 封 闭 不 漏 尘 板 材 铺 设 , 扣 0.5 1.0 分封 闭 不 严 , 扣 0.2 1.0 分 22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设 备 、 设 施 和 材 料 , 扣 0.5 1.0 分2 施 工 层 不 设 防 护 栏 杆 、 踢 脚 板 , 扣 0.1 0.5 分3 施 工 层 外 侧 以 下 , 未 用 平 网 或 其 他 措 施 封 闭 , 扣 0.5 2.0 分4 施 工 脚 手 架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未 进 行 隔 离 或
32、隔 离 不 严 密 ,扣 0.2 1.0 分( 三 )脚 手 架杆 件 与脚 手 板 1 不 按 规 定 设 剪 刀 撑 或 设 置 不 规 范 , 扣 0.1 0.5 分 ; 32 杆 件 锈 蚀 、 变 形 严 重 或 未 作 防 锈 处 理 , 扣 0.1 0.5 分3 脚 手 板 ( 笆 ) 铺 设 不 严 密 、 绑 扎 不 牢 , 扣 0.1 0.5 分4 脚 手 架 上 可 坠 物 未 及 时 清 理 , 扣 0.1 分二 、模 板 支 撑系 统 1 立 杆 间 距 或 纵 横 向 水 平 杆 设 置 不 全 , 扣 0.5 2.0 分 22 立 杆 底 部 处 理 不 符 合
33、规 定 , 扣 0.2 1.0 分3 高 度 超 过 4 米 未 设 置 剪 刀 撑 , 或 其 它 不 规 范 , 扣 0.2 1.0 分三 、高 处 作 业 防 护 1 立 体 交 叉 作 业 无 方 案 、 现 场 无 防 护 措 施 , 扣 0.5 2.0 分 22 临 边 洞 口 无 防 护 措 施 或 不 严 密 , 扣 0.2 2.0 分3 操 作 平 台 ( 移 动 平 台 ) ,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0.5 1.0 分4 未 做 到 标 准 化 、 工 具 化 、 定 型 化 , 扣 0.1 0.2 分四 、特 殊 部 位 1 内 脚 手 架 采 光 井 脚 手 架
34、搭 设 ,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0.5 2.0 分 32 电 梯 井 脚 手 架 未 按 标 准 搭 设 ,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0.5 2.0 分3 卸 料 平 台 、 钢 平 台 设 置 ,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0.5 2.0 分4 井 架 、 人 货 电 梯 等 通 道 口 防 护 , 不 符 合 要 求 , 扣 0.5 1.0 分5 防 护 棚 布 局 、 搭 设 、 连 接 不 合 理 , 扣 0.5 2.0 分五 、个 人 防 护 1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范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扣 0.5 1.0 分 12 未 正 确 佩 戴 安 全 带 或
35、 安 全 帽 , 扣 0.1 0.5 分六 、加 分 项 1 现 场 使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且 有 推 广 价 值 的 , 每 项 加 0.1 分七 、其 它合 计 15注 : 打 *号 项 为 否 决 项 目 , 本 表 中 的 其 它 项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检 查 情 况 , 对 表 内 没 有 的 扣 分 内容 实 施 扣 分 。 一 般 扣 分 值 为 0.1 0.5, 较 大 的 问 题 可 以 扣 分 0.5 2 分 。检 查 人 : 年 月 日附 件 三 上 海 市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申 报 推 荐 表工 地 名 称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工 作
36、 量 万 元总 包 单 位 项 目 经 理联 系 电 话工 地 详 细 地 址 所 在 区 县施 工 企 业 对 照文 明 工 地 检 查表 自 查 发 现 问题 及 整 改 记 录( 可 另 附 页 )建 设 单 位意 见 盖 章年 月 日监 理 单 位意 见 盖 章年 月 日施 工 管 理 块意 见 盖 章年 月 日区 、 县 ( 专 业 )安 监 站 意 见 盖 章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 1.本 表 各 项 栏 目 须 详 细 填 写 。2.施 工 管 理 块 指 : 外 省 市 沪 办 建 管 处 、 建 工 集 团 、 城 建 集 团 。3.本 表 由 申 报 的 施 工 企 业
37、负 责 上 报 受 监 区 、 县 ( 专 业 ) 安 监 站 审 查 、 备 案 。填 表 单 位 ( 盖 章 )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日 附 件 五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 土 建 、 装 饰 、 安 装 专 业 块 )迎 查 承 诺 书本 单 位 工 程 , 参 加 年月 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的 评 选 活 动 , 现 承 诺 :1、 倡 导 节 约 , 按 规 定 不 在 施 工 现 场 为 迎 接 检 查 铺 张 浪 费 , 不刻 意 渲 染 迎 查 气 氛 , 悬 挂 不 必 要 的 小 刀 旗 、 彩 旗 , 放 置 不 必 要 的 盆花 , 张 挂 不
38、必 要 的 大 幅 图 片 。2、 不 停 工 待 查 , 不 影 响 职 工 的 正 常 作 息 。3、 不 向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和 评 委 赠 送 现 金 、 礼 券 或 其 它 各 种 纪 念品 。施 工 单 位 : ( 盖章 ) 项 目 经 理 : ( 签名 )附 件 六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检 查 建 议 书( 企 业 ) :你 单 位 承 建 工 程 ,在 本 次 文 明 工 地 创 建 过 程 中 还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建 议 ( 在 序 号 上 打 钩 ) :1、 上 述 问 题 立 即 整 改 , 于 月 日 前 将 整 改 回 复 单 及 照 片 报
39、文 明 工地 工 作 小 组 备 案 。2、 上 述 问 题 立 即 整 改 , 经 受 监 安 监 站 复 查 确 认 后 , 于 月 日 前 将整 改 回 复 单 报 文 明 工 地 工 作 小 组 备 案 。被 检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发 人 :上 海 市 文 明 工 地 ( 第 二 管 理 块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 代 )年 月 日附 件 七图 牌 格 式 :红 框 白 底 红 字 , 图 牌 尺 寸 : 600 800标 题 : 黑 体 字 , 字 高 70m m 。正 文 : 黑 体 字 , 字 高 40m m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创 建 告 示 牌( 工 地 名 称 ) , 本 工 地争 创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文 明 工 地 , 特 此 公 告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受 监 监 督 机 构 :创 建 活 动 投 诉 电 话 : 64434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