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法务部销售广告评审制度

房地产集团法务部城市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项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法律纠纷、争议及冲突,建立健全城市(项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结合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法律纠纷、争议及冲突” ,区分为两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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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讼类法律纠纷,是指可通过充分友好协商,平等谈判,而无须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司法权力介入即可解决的纠纷、争议及冲突。
第三条 城市(项目)公司法律纠纷事件的处理,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房地产总公司法务部分工组织,各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根据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参与纠纷之处理方式,非讼类法律纠纷可细分为以下三类,具体处理步骤分别为:(一)协助书面回函类: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收到相关部门有关纠纷的详细情况、过程说明及公司管理层处理意见后,由城市(项目)公司法务负责人或指定经办人员负责起草回函,并在相关部门要求期限内完成;如相关部门对完成期限无特殊要求,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也应在收悉资料 2日内完成回函的起草。
(二)出具法律意见类:鉴于某些纠纷须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管理层方能决定处理意见的,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在收到关部门有关纠纷的详细情况、过程说明后,由城市(项目)公司法务负责人或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出具法律意见,并在相关部门要求期限内完成;如相关部门对完成期限无特殊要求,城市(项目)公司法务部也应在接受请求 2日内提供法。

2、风险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最终作出回退或签核的决定。
1.2 本指引中合同送审人,系指包括将合同提交法务部进行审核的该项目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或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兄弟单位工作人员。
原则上,禁止合同相对人自行向法务部送交合同审核。
1.3 本指引合同相对人,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综上现根据集团制度及要求、特订制以下合同审核、签订、编号、归档制度:2 合同审核流程2.1、总则:1、责任部门:合同送审人将合同送交法务部审核2、法务部:对合同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符合评审要求后,编撰合同编号,录入合同台帐;不符合审核条件,退回3、法务部签核,盖合同审核专用章4、法务部通知送核部门签收已核合同2.2、合同审核制度合同审核的过程,一般是按如下二步进行:2.2.1形 式 审 核(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以下部分:【开头】 (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合同相对人和鉴于条款)【正文】 (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 (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核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常见的错误有:合同相对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

3、些内容往往与我司通过招投标与中标单位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有出入甚至出入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 )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所以需要对备案合同进行规范,以防由于阴阳合同不一致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2、需要备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合同主要是法律规定强制招投标项目的相应合同。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而言,需要进行备案的合同主要包括项目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合同,该部分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 (二) 、 (三)项规定。

4、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2)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3)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招标原则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房地产集团招标管理制度 (FDC-ZB-2018)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议标、续标采购。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
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议) ,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5)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 ,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定。
1。

5、注明,不许留有空白;(2)证据必须完整、形成证据链,特别是对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补充协议,通知发函等要注意收集、保管;相关支付凭证要能在时间和名称上对应,不能冲突;(3)在各种书面的合同、协议、通知等资料上,要统一格式,并经法务部审核;(4)规范和标准的收发文准则:1)坚持书面通知、催告原则,留存证据; 2) 发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把握好发文时间和表述;3)关于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当面签收,或采用 EMS 方式送达,注意保留回执及送达证明;1.3 证据保管规则(2)根据证据性质,实行分部门存档,各职能部门负责保存证据原件,法务部门没有原件的要留存复印件;(2)法务部门要建立证据档案,包括证据目录、证据原件或复印件;1.4 证据使用规则(1)各部门需要建设收发文台账,公司内部人员需要使用由部门保管的材料时,须征得相关领导同意并进行收发文登记,使用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
限时归还,如有逾期的要及时跟踪、索取;(2)按照公司档案保存制度,公司所有证件资料不得外借;(3)资料较多的部门,可以设专门的资料管理员。
对保管人员要进行岗位责任的培训,明确资料的重要性及具体如何保存;(4。

6、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利益原则。
由于房管部门提供的销售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有些条款遵循绝对公平原则,或者有些内容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体现,因此在销售合同起草时,必须附加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形式维护公司利益。
3、与销售政策一致原则。
集团公司根据市场形势会出台不同的销售政策,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与集团公司销售政策保持一致。
(二)建立销售合同文本库由于公司产品涵盖住宅、酒店式公寓、商业网点,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有所不同,总公司法务应该建立销售合同文本库,并定期更新。
同时,对于合同文本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务人员应该加以注意并收集,并及时组织讨论和修订。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评审(一)销售合同评审的方式、时间及流程1、评审的方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评审必须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参会部门或人员包括工程部、营销部、前期部、设计部、财务部、法务部、客服部、物业、项目总,并且每个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评审的对应部分负责。
2、评审的时间:城市(项目)公司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评审必须在目标楼盘开盘前 15 天完成,房地产总公司在开盘前 7 天完成评审销售合同的评审工作。
3、评审的流程: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城市公司或者项目。

7、于开盘前对销售签约资料进行核查,并于销售资料使用过程中进行跟踪;(二)核查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详细注明风险情况和产生原因,并分别向条线和所在公司经理层及时报告;(三)报告内容包括风险分析和整改建议;(四)整改建议包括整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以及整改事项、时间节点等;(五)法务人员须对整改建议进行跟踪闭环。
四、核查内容(一)认购书1、违约责任及解约条款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2、委托他人代理的,主体是否适格、代理手续是否齐备;3、第三人付款的,付款手续是否存在风险;4、所附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且于有效期内。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1、项目名称和地名命名批复是否一致;2、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证是否一致;3、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是否一致;4、涉及的技术要点和批准规划是否一致;5、建筑结构形式和工程规划是否一致;6、层高的约定与交付标准是否一致;7、规划变更责任是否明确合理;8、交房条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9、配套交付时间与配套工程工期是否匹配;10、交付时间与施工总包工期和配套工程工期是否匹配;11、产权证办理时间和义务约定是否合理;12、是否欠缺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13、是否存在。

8、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2 广告对语言文字的要求1、广告语言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
2、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3、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2)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3)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4)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5)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4、广告中允许使用下列情况的外国语言文字:(1)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2)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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